党组织议事

一:党组织民主议事主要议些什么内容

议事范围:

讨论制定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审定党组织工作总结、 重要的请示报告;研究分析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 风建设和党的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的情况,讨论决定和处理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讨论、研究、制定机关发展规划;讨论解决涉及干部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的政策性、倾向性问题。

(2)研究机关和本系统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使用方 案;决定对中层干部的有关任免事项;决定对党员、干部的奖

(3)讨论决定基层党支部的调整;审批支部委员会的组成。

(4)讨论研究或推荐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负责干部的 人选。

(5)讨论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

(6)讨论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7)讨论认为需提交党组织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违反了党的什么纪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党委制度包含哪些 党委议事制度

大体上分为5相基本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每月1日过一次党的生活;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委扩大会)和党小组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增强党内的团结。

三、联系群众制度:为密切党群关系,党支部要建立党员群众的制度,如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听取群众意见;党员分工联系群众等等。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对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扶持和发扬党内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消除腐败分子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有效措施。民主评议党员,要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分清是非,提高觉悟,增强党性。一般要经过学习、教育,自我批评,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阶段,每年终进行一次。

五、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但遇重大问题或超过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时,党支部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个人在工作学习中,如遇思想工作等矛盾,或发现工作中、同志间的矛盾、问题也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以便使组织上及时了解情况妥善解决矛盾和问题。

四: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什么管理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余下全文>>

五:如何执行好党委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健全领导集体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紧密结合经委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干部的推荐、任免与奖惩,都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个别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做出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其他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书记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全市工业经济总体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区域布局,有关工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

(三)研究决定经委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讨论审定需呈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需下发的重要工作安排。

(四)研究加强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经委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五)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的确定。

(六)研究确定经委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落实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市委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及需经党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或推迟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

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四)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不搞临时动议。

(五)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六)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对重大问题事前先征求非党委领导的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七)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余下全文>>

六:党委工作规则和党委议事规则的区别

党委工作规则涵盖党委议事规则,党委议事规则是党委工作规则的一部分;

党委工作规则是大概念,其内涵相对浅,外延相对宽,

党委议事规则是小概念,其内涵相对深,外延相对窄。

七:基层党支部的组成以及日常会议?

党支部的设置

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单位,成立党的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一般情况下,支委会由3至7人组成,可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群工)等委员。委员较少的支部,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支委会应由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观念强,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一般应推选党员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支委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支委候选人(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拟任人选应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选举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委会每届任期3年。在任期内,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或增选。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

党支部的基本制度

支委会集体领导制度

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议事规则、表决制度和分工负责制,真正做到在集体领导下,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经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书记要当好班长,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个人不能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任务。

“三会一课”制度,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范围内享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支部党员大会每月至少应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措施;听取和审议支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选举支委会(或补选、增选支委)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党员和表彰、处分党员的决定等。

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是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党支部日常性工作的领导机关。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负责,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监督。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意见和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研究发展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对党员的奖惩;研究党支部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和其他重大问题等。

党小组会。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党小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党小组分配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党课制度。

除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安排的党课外,党支部必须结合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实际,每季度上1次党课,可结合支部大会等活动进行。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上党课制度。党课的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反映党的路线......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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