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

一:求些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模拟题,谢谢

一)单项选择题

1.目前,我国建立了以( )为基础的政策性的住房金融,初步形成商业性和政策性并存的住房金融体系。

A.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B、住房公积金制度

C.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D.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 )。

A.工资性 B.津贴 C.奖金 D.收益

3.下列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的是( )。

A、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B、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运作

C、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 D.银行专户、财政监督

4.( )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中心环节。

A.住房公积金的设立 B.住房公积金的运作

C、住房公积金的分配 D.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5.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 )的利率政策。

A.高存高贷 B.低存高贷 C.低存低贷 D.高存低贷

6.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是( )。

A.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B.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C.存储公积金的银行 D.财政监督体系

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凡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需要按规定的缴存基数、缴交比例建立,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 )特点。

A.义务性 B.互助性 C、保障性 D.权利性

8.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 ( )。

答案:A

9.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A.5 日 B、10日 C.20日 D.30日

10.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缴存比例由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下放审校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一般不得低于( )。

A.3% B.4% C.5% D.6%

11.职工单位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每年核定( ) 次。

A.一 B.两 C、三 D.四

12.每年( )结息后,管理中心要向职工发送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与单位和职工对账,职工对缴存情况有异义的,可以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复议。

A.1月30日 B.3月1日 C.5月1日 D、6月30日

1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比例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目前一般为( )。

A.1%-5% B.5%-10% C.10%-15% D.10%-25%

14.管理中心运作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要求是( )。

A.定向性 B.义务性 C.安全性 D.保障性

15.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 )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A.半个月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16.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 ),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A.1月1日 B、5月30口 C.12月1日 D.12月30口

17.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资金,实行( )政策。

A.减税 B.免税 C.增税 D.补贴

18.关于职工个人对住房公积金免税主要是指 免征( )。

A.个人所得税 B.企业所得税 C.增值税 D.房产税答案:A...余下全文>>

二:住房公积金是法定福利吗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不是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三: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申请不缴

一、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它覆盖符合缴存条件的用人单位内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单位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怎样,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二是单位每月为职工个人缴存部分,这部分实质上是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每名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

三、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四、新华日报xh.xhby.net/...27.htm

四: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吗

不可以,目前公积金贷款主要有7大用途:

用途一:购房

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用途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用途三:租房

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用途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用途五:销户可提取全部余额

离、退休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用途六:纳入低保特困可提取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用途七: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房公积金是否能被执行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职工所在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城镇居民最低居住条件而设的,只有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由国家强制收缴管理的作为职工的一种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的首要任务是满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人性化,照顾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第五、六、七条可见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但不能超过基本生活,也就是不能让被执行人满足基本生活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六:离婚后住房公积金租房和单身有什么区别?

一、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从本质上说,住房公积金仍是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现在逐月归集的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的一种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住房的长期储蓄,由国家设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作为储蓄,它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由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外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在分割住房公积金时要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因住房公积金具有的特有属性,尤其是其不以现金形式存在,而且规定了提取时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积金在实践操作上存在着一些问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由于住房公积金非现金性和提出的限制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其帐户中提出,也就是说资金无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

七:住房公积金谁有权力冻结

你好,法院有权力冻结住房公积金。

公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是对住房公积金所有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并没有禁止公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因此,公民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故对被执行人向智所有的在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48000元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从法理分析看,可以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个人收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虽然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限制或禁止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中的司法解释中只有1999年11月24日[1999]228号《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和2000年2月28日法[2000]19《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两个禁止性规定。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限制和禁止的情况下,只要是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其次、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财产豁免范围。住房公积金是一笔属于个人的住房专项消费资金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除非其财产获得执行豁免。所谓执行财产豁免(即执行有限原则),是指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均可作为民事执行措施的对象,原则上不应当有所限制,但基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或维护善良风俗,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享有的在一定财产范围内免受强制执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禁止查封的财产作了以规定:(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4)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健康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程序法》,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豁免的范围。并未规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成为执行豁免的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财产权不属于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住房公积金完全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

综上,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法理分析的角度论证,公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成......余下全文>>

八:离婚公积金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依照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应供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自住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九:上海企业如何为上海员工交公积金?

公积金每个区县都有受理中心,办理和缴费不是在同一个地方,一般正常缴纳,录用都是在公积金指定的建行,办理封存、提取等业务都在公积金受理中心。看你所在的区县了。以下是各区县的办理中心及建行的电话,供你参考。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

区县名称 通讯地址 交通 咨询电话

宝山 牡丹江路1398号1503、1504室

宝杨码头专线 508路 祁宝线 176路 849路 永罗线 116路

159路 313路 160路 711路 地铁3号线宝杨路站下等

56118077

闵行 水清路303号底层

759路 763路 756路 松莘线 173路 闵行1路路 704B路 753路

莘华线 莘仙线 地铁1号线莘庄站下等

64134174

嘉定 金沙路75号泰辰汇金商务楼302、306室

嘉定4路内圈路 嘉定4路外圈路 嘉定6路路 淞嘉线 淞嘉专线 嘉泰线等

69988642

金山

石化 蒙山路915号

金山3路 石胡专线 金山7路 朱钱卫线等

57969207

松江 松江区南期昌路751号(林芝大厦8楼812室)

松江21路路 松江17路路 松江5路路 松新枫线 地铁9号线松江新城站下等

57823427

青浦 青浦镇章浜路24号

青浦3路路 青浦1路路 青金专线 石青专线等

59857004

南汇 惠南镇人民西路85号建行大厦14楼西大厅

沪南线 周南线 张南线 惠南2路路 惠南1路路等

58010017

崇明 城桥镇八一路739号

城桥环专线 南东专线等

59610151

奉贤 南桥镇立新路12号2楼

南桥1路路 南桥3路路 南塘线 西卫线 南桥5路路等

5741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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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汇路530号二楼 6445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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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路1373号二楼 65193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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