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

一:我国的非法人组织类型有哪些

我国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二:如下,为什么非法人组织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最简洁的回答是:因为非法人组织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限对外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当该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组织的债务时,其成员或投资者须以个人拥有的财产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非法人组织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实际上,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是不具备完整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特征如下:

(一)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

(二)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非法人组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四)非法人组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非法人组织不能以自己的财产为限对外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当该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组织的债务时,其成员或投资者须以个人拥有的财产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五)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八)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九)其他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和组织。

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取自《民法》(第四版),魏振瀛主编。】

四: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经法律法规豁免的有字号社会主体组织:如寺庙、教会组织、图书馆和国家要求“对国内一些群众自行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对县、乡以下单位的群众组织和工会、妇联和团组织群众系统大多数豁免登记。社团、民非和基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非法人的事业性实体机构。如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培训中心(学校)、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等等,通过这些机构开展与社会团体宗旨和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活动,成立这些经营或非经营机构,应当到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非法人组织到工商部门登记就是营利机构,到社团管理部门登记就是非营利机构,到政府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登记就是非营利机构非经营机构。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法人组织不是民事主体,无权利能力,但它是客观存在,所以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民事活动。所有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法律规范分:不从事经营性活动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依法、授权)非法人组织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缔约、契约)非法人组织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信托、管理)非法人组织其中依法设立有企业集团,根据工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根据法律设置和备案的产业基金、投资基金符合法律和合同法的有:招标联合体、采购联合体、工程联合体、经济联合体、金融联合体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营利非法人组织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没有。其中依法设立不从事经营性活动公益性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直接行为人为民事责任人。依法设立的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非营利非法人组织有:(1)党、政、军机关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3)依法领有《筹建许可证》的筹建企业中的筹备机构,如筹备处、筹建委员会、筹建指挥部,等等;(4)按照《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由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5)依法由2个共同意愿成员以上联合成立的联合办事机构,如政府联席会议组织,政府协作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法律认可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组织委员会。(6)豁免登记,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对县以下单位的群众组织和工会、妇联和团组织群众系统大多数给予豁免登记。非经营性非利益性(依法、授权)非法人组织(1)政府联合体,地区协作组织(2)政府涉外合同成立,如CNNIC,(3)技术组织, C-NCAP,(4)标准组织,标准工作组织, 全国标准委下工作组织(5)政府授权,主要符合技术合同法,如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协作网,协作体;其中依法设立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直接行为人为民事责任人。缔约类非经营性非法人组织虽非依法设立或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合同法确认有效,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非法人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相对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没有。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开办者、举办人、牵头人、发起人、创......余下全文>>

五: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怎么区别?

公司一般都是有法人,非营利性组织或机构和新出的家庭农场不具备法人资格。

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法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企业等。法人是相对于或区别于自然人而言的,如企业是应有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使决定权等权利义务的独立单位,而不是上级主管部门的附属物。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应具备以下特征:

1.它必须有合理的独立经营条件和完备的手续,正式在政府主管部门注册备案互并取得政府和法律的正式承认。

2.它必须有独立的经济核算权,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它能独立对外,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它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法人的权利能力决定于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法律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董事、厂长、经理等)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一个可以独立承担责任,而另一个是不可以的

七:法人和非法人能组成联合体吗

不可以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是非法人,可以是法人的委托代理人

详见baike.baidu.com/view/39140.htm

八:什么是非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郸经济组织,在我国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种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等;

九: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情况不尽相同,故非法人组织的分类也大相径庭。在日本,非法人组织分为律师协会、学术团体、政治性团体等;非法人财团分为正在筹建中的厂矿、企业等。英美法则将非法人团体分为合伙、互助会、工会等学会。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笔者认为即为非法人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非法人组织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按照创设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公民或法人之间合伙创设的合伙性组织(如个人合伙组织和法人合伙型联营组织)及单独创设的独资组织(如企业法人设立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按照创设目的不同,可以将非法人组织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和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的非法人组织。 依法设立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非法人组织主要有:(1)个人合伙组织。合伙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经营方式,各国立法中均赋予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了个人合伙,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从而也从立法的角度确认了合伙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虽然合伙组织是一种具有共同财产性质和共同团体利益的经济组织,但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赋予它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我国它属于非法人组织。(2)合伙型联营组织。《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伙型联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即成为合伙型联营。这种联营组织虽然领有《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但是由于它没有法人资格,故属非法人组织。(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合同或契约式的企业,其合作经营中的外方合作者作为中国企业或经济组织的参加者,在中国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领取登记证书,与中国合作者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并以参加者的身份营业,其合作经营不组成法人形式,故属非法人组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但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亦属非法人组织。(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为经营灵活方便而设立的,在内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非法人机构。如分厂、分店、分公司等等。它虽然经核准登记才能进行业务活动,但其设立由所属法人申请登记并履行法定手续,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其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只能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它虽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但必须标明其与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其机构由所属法人设置,管理人员由其所属法人指派;它虽然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但这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其对外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法律后果,最终由其所属法人承担。因此,它与法人组织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绝不能误解或混淆其法律地位,模糊其与法人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二者混为一谈。《企业......余下全文>>

十:法人,非法人,自然人,法人组织的定义各是什么?

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的形式主要是个人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和筹建中的法人。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法人组织:具有法人人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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