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理赔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 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这些权利与义务要求双方恪守合同约定。对保险公司来说, 在处理各种赔偿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接受报案、认真审核责任、准确和合理地确定损失。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 务。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言, 她们恪守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表现, 不仅要求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 而且必须履行一些如前部分所说的义务。只有双方共同恪守合同义务方可使得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2、主动、迅速、准确和合理的原则
主动和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 不拖延并及时深入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及时理算损失金额, 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迅速赔付。保险公司理赔的这一原则旨在提高保险理赔的水平和质量, 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 争取更多的客户。如上所说,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款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又如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 保险公司自收到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法律的这些规定是这一原则的法律体现。
3、 实事求是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的实事求是包括两个层次的意思。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案件, 必须遵守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 此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还应当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赔案。对于一些有利于保险公司业务稳定与发展, 保险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力的改善,社会的安定等保险赔案, 保险公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进行必要的通融赔付。
二:保险理赔的原则是什么?
1、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2、重合同、守信用;
3、实事求是
三:保险赔偿原则的简介
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
四:保险理赔时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通过赔偿处理,可以发现防灾防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作为加强和改进防灾防损工作的依据。理赔工作的质量好坏还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声誉,从而影响到展业。因此,理赔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八字方针。其中,主动、迅速是指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的报告后主动了解受灾受损情况,理赔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并迅速赔偿损失,热情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准确、合理是指在理赔时要分清责任,准确定损,赔款合情合理。这就要求理赔工作人员保险专业知识丰富,对各类保险标的相当熟悉,以及掌握查明损失原因和估算损失的方法。(2)重合同、守信用。即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要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条款,尊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3)实事求是。这是保险理赔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要求。这一原则要求理赔人员在分析案情、处理赔偿或给付案件时,一切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判断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不得主观臆断。经调查与审核,一旦确认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就应依照合同从实理赔。会计更多信息请访问:育路网财会频道 希望与其他考生进行交流?点击进入会计考试论坛>>>
五: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10分
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代维求偿原则;
六:车险理赔的理赔原则
车险理赔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赔偿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对汽车事故进行查勘工作过程中,必须提出应有的要求和坚持一定的原则。(一)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整个理赔工作过程中,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作用。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含个体运输户)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三)坚决贯彻“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1)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了解和勘察现场,掌握出险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保险责任。(2)迅速: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查勘、定损处理迅速、不拖沓、抓紧赔案处理,对赔案要核的准,赔款计算案卷缮制快,复核、审批快,使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款。(3)准确:就是要求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错赔、不滥赔、不惜赔。(4)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赔工作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在许多情况下,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定性,尤其是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过程中,要合理确定事故车辆维修方案。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辨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四)注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作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在利益调整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由于它在民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审查范围,保险人习惯采取“拿来主义”,必定给保险企业带来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认定书》在民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审查范围。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采取了“拿来主义”,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因此,对《认定书》不宜采用“拿来主义”,应对其进行证据审查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1)从事故当事人的情况来看,《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受到了影响和破坏,客观上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办法》第34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余下全文>>
七: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标准是什么
首先是要符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意外:什么是意外一般保险公司的条款上都有列明,另外也有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款比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醉酒这种的;正常情况下唬所花的费用只要是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也是要扣掉的然后再按条款约定的免赔跟赔付比例来算赔多少钱。主要还是看你投保的时候是怎么签的保单。保险公司的条款一大堆的,不可能给你往这上面贴的。
八:保险赔偿原则的保险人可选择的赔偿方式
1.货币赔偿。2.恢复原状。3.换置。
九:重复保险的赔偿规则是什么?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后,虽然每一个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但由于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都相同,各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累计起来,其总和就会超过保险价值,形成超额保险。由于财产保险以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这项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取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根据重复保险的赔偿基本原则,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各个保险人可以按两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这就是将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计算出来,再计算每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占各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每个保险人分别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摊损失赔偿金额。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赔偿方式可以由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不管是各个保险人共同约定,还是由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各保险人分别约定,只要有合同约定,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