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解工会经费比例

一:工会经费怎么上缴,比例是多少?

1、工会经费按实工资总额的2%计阀;

2、成立工会组织的,按工会经费按40%上缴上级工会组织。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按全额上缴上级工会组织。

3、用于职工福利、文化教育、组织活动等。

二:工会经费的上解有哪些规定

答:《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文规定:“从2004年起,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原规定不少于60%调整为不少于40%,具体比例,由各省级工会(含铁路、民航、金融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产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鄂工发[2005]11号和武汉市总工会[武工(2005)22号]文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一律留用50%,上解上级工会(含全总、省总及市、县(区)级工会)50%。”

三:工会经费已上解是什么意思

工会经费已上解即公会经费已上交到上级。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上解:按体制由国库在本级预算收入中直线划解给上级财政的款项,以及按体制结算补解给上级财政款项和各种专项上解款项。“上解”可理解为“上交”。

四:工会经费缴纳的基数及缴纳比例

基数:工资总额,比例是:2%

五:如何理解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的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规定:“基层工会分成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省、县(市)两级工会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各留多少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决定;上交全国总工会百分之五”(2004年全总对此进行了调整:“鉴于2001年新修订的《工会法》已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不再承担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据此,从2004年起,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原规定不少于60%调整为不少于40%。具体比例,由各省级工会(含铁路、民航、金融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产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这个分成制度也只是适用于依法收取的“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完全不属于“工会经费”范围,何来分成?自愿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单位从财务上讲确实有“应收账款”,至少是60%那部分,但相关工会真敢按呆账处理,把60%应付款抹掉的话,一告一个准。再说了,这笔钱按全总的规定是分给“基层工会”的,用人单位都没有“基层工会”,怎么做账啊?转念一想,《办法》又没规定一直没工会的该如何处理,不就是只要不建立工会就不会有这事了么?恍然大悟!

六:企业向上级工会组织上交的工会经费的比例是多少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它收入。目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开业或设临已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暂按其40%的比例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七:上解工会经费比例如何填写(经济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分

这位朋穿:

按照中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全部工资总额的2%的计提,其中的40%上解。

八:工会拨缴经费收入与上解上级工会经费的会计凭证怎么做?

您是说工会会计记账吧?

1.借:银行存款10000元,贷:拨交经费收入10000元;

2.借:上解经费支出4000元,贷:银行存款4000元。

3.补问已在消息上答!

九:工会经费的上解有哪些规定

答:《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4)42号文规定:“从2004年起,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原规定不少于60%调整为不少于40%,具体比例,由各省级工会(含铁路、民航、金融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产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鄂工发[2005]11号和武汉市总工会[武工(2005)22号]文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基层工会一律留用50%,上解上级工会(含全总、省总及市、县(区)级工会)50%。”

十:工会经费的管理

(1)、工会收入的主要来源有四项:1、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2、行政拨缴工会的经费收入、3、工会举办事业的收入、4、各级政府企事业行政的补助收入。(2)、会费的收交标准:每月会员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会费不上交上级工会。(3)、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计提标准《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机关行政方面应按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给工会组织。根据国家统计局1985年规定的“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组成”两个概念所包括的范围概述如下:1.“全部职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指的是在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其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1)固定职工。经国家劳动部门或组织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为固定职工的人员。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编制内的,编制外的;在国外工作的;试用期间的以及临时借调到其他单位,但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2)合同制职工。在国家劳动计划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考核录用的职工。包括矿山,交通铁路部门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建筑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3)其他职工。①临时工。根据国家劳动计划,经各级劳动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到期可以辞退的人员。包括从事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和服务工作的人员。②计划外用工。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通过各种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由各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不论其工资的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不论是否享受劳保福利待遇,不论是否吃商品粮,都应包括。如:乡一级以上国家机关从农村聘用的干部;县级主管部门使用并支付工资的各种业务人员;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职工家属,以及街道组织或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来参加生产或工作的人员;以集体所有制劳动指标招收,而实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顶岗的人员;由集体所制单位抽调、借用、并入和委托代培的人员,名义上是发包工,实际上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其他招收的职工。在全民所有制中,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全部职工”中(1)领取国家补贴的农村和城镇民办教师;(2)实行个人承包离店经营不再由国家支付工资的人员;(3)从企业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庭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4)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半制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但以发包为名,实际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生产或工作的人员,则应包括在“全部职工”中);(5)发包给集体所有制单位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6)从农村动员参加铁路、公路、输油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作结束后立即辞退,只发给生活补贴的半义务性建勤民工〈其他以“民工”名义,从农村招收参加一般建设的人员,应列入“全部职工”);(7)参加企业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8)离休干部、留用的退职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国家救济为主的人员、代办乡邮员等。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是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及其管理部门中工作,并支付其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职工、临时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不包括参加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和劳动的军工和学生,以及集体所有制单位聘用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2.“工资总额组成”。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年、季、月、日)内实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不论是从工资科目开支,还是由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各项经费科目(如搬运费、材料费、加工费、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与附属机构的业务收入等〉开支的;也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计算在工资总额内。工......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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