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定义

一:合同法中违约责任采用什么原则及意义

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应该是严格责任,不是过错推定。正如你所说的,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根本不考虑过错问题,所以并不存在过错推定的问题。有了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免责事由,这显然是严格责任。当然,严格责任是一般性原则,在合同法分则中诸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仍然是以故意或重大过失等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请采纳,谢谢

二:论述如何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对相对方承担的责任 。

三、违约责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

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五、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六、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三: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违约责任概念就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四:公司法中对违约责任的界定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没有合同债务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同时,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又是保障债务履行以及保护、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违约责任的形态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简称:不履行)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简称:不适当履行)两种。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履行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情形,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履行债务。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形下债务人必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含义很广,包括不履行以外的一切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包括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等。违约责任的特点: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1、违约行为。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五:民法中关于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中的违约行为:

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民法中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点:

1、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现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2、违约责任的特点: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六:民事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我已经回答了啊,是指违约应承担禒责任有哪些种类,不是什么条件构成民事违约责任,详见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主要在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的规则原则

归责即对法律责任之归属的确定,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根据和标准。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方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

两大违约归责原则的对比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此原则将过错视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取向,即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这有利于贯彻诚实守信、遵守诺言、尊重他人劳动和财产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该原则,只要合同当事人尽到了适当的注意,即使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同时,每个主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也有利于强化人们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从而有利于正当地实施交易行为,鼓励正当交易和竞争。此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惩罚有过错的当事人,并可对其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过错责任原则虽具有上述优点,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即当事人在违约时可获得较多免责的机会。而由于当事人在订约时很难预知未来可能出现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当这些情况又不可归责任于违约方时,就使合同的履行难以保障;并且有时当事人有无过错很难判断,这就可能会使有过错的当事人却得到了无过错的认可,从而逃脱违约责任,放纵了违约行为。

2.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约定,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的一种归责原则,它不注重于对过错的惩罚,而注重于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这样即使在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自己也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也可得到合理补偿,从而避免了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产生的弊端。相比过错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免去了当事人证明有无过错的困难,利于诉讼和仲裁。其次,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互为因果,利于增强当事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其三,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从某种意义上讲,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就是双方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并无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四,严格责任原则是现代法中合同法制发展的趋势。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许多重要的合同方面的国际公约,也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严格责任原则在立法缺乏弹性条款,并且也欠缺传统民(商)法上的公平理念。

八:什么是违约责任,如何认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一、什么是违约责任我国合同制度的核心是合同责任制度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观点,所谓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既然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前提得是违反已经成立的合同约定。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属于合同责任范畴,由于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主观上存在侵害对方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此时合同尚未成立,因而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因此,违约责任的内涵应小于合同责任的内涵。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亦只是其中承担责任的方式,不能涵盖所有的违约责任,比如还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给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方式。这样看来,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依法或依合同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财产责任。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所谓损害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利益因对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遭受损失的状态。损害赔偿的实质就是强制违约方当事人给付受害方当事人一笔金钱,以赔偿受害方的损失。二、如何认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由于违约所指向的义务不同,违约行为也呈现多种形态。对于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各国并无统一标准,不同法系乃至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由于受社会经济状况、历史发展、法律传统等诸因素的影响,对违约形态的分类也不相同。总体而言,大陆法比英美法更注重违约形态的抽象划分,而英美法则更注重违约形态的实际用途和效果。我国合同法借鉴两大法系的划分经验,结合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违约行为的现状,规定二类违约形态。第一,实际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包括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履行的行为实质是不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从而使当事人无法实现订约的根本目的,因此也称根本违约;履行不符合约定是较为宽泛的概念,也就是不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合同项下的义务加以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和地点不当的履行。第二,预期违约。该制度首创于英美法系,亦称先期违约。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之也加以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方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项规定表明,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不同的是:前者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明示”,明确表示自己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这是明示预期违约;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从对方的行为获得确凿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此种行为即构成默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时。那么,合同义务未加以履行是否必然构成违约?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这里涉及到不可抗力法律制度。不可抗力制度起源罗马法,并被后世立法广泛采用。我国《合同法》第117条所使用的“不可抗力”概念尽管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非所能控制的障碍”法律术语不同,但其实质都是一致的,即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视合同不能履行的具体情形解除合同或予以免责,包括全部免责、部分免责和迟延履行的免责。在认定违约行为构成时,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1、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表明合同的有效性;2、当事人一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或按期全面履行;3、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4、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如系不......余下全文>>

九:什么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三)违约金责任

1.概念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

2.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四)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

第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

第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

第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五)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六)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的适用关系

1.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适用。

2.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有限并用,即:

(1)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害的可以要求增加;但高于实际损害的只有构成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才可要求降低。

(......余下全文>>

十:什么是违法责任,简述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没有\"违法责任\厂这个说法,一般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恢复原状等等,去相关书上看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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