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养殖场补偿标准

一:关于禁养区养殖场的补偿标准和经济损失的补偿,又没有相关的政策或者法律规定和补偿协议 100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为加强对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

为尽量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条例第12条规定,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要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时授权环保部商农业部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

针对养殖场比较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二:养殖场拆迁赔款怎么赔

您好:拆迁补偿分为几部分,一是对地的补偿,二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最低是建筑成本价,三是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是合理的搬迁费用。

三:从法律角度讲养殖场关停补偿

自20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来,全国禁养区划定范围不断扩大,并逐渐向内陆、西部、北部地区转移。2017年仍将是各地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较为集中的一年,也是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的最后期限。那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规定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牧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应当遵循哪些环保要求?《畜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2、13条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第一,应当符合农牧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要求的《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如果要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小区的话,一定要符合这两个规划,这是基本要求和前提。《畜牧业发展规划》是由当地的农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所制定的的规划,《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是由当地的环保部门所制定的环境持续发展的规划要件。第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如果规模化养殖建成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且规模已经比较大了,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新的建设、改建或者扩建,那就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主管行政部门来报备,如果规模没有那么大,就要求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向当地的环境行政部门来进行报备。此举并不是一个审批行为,因为在这方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没有就审批权作出相应的细则性规定。第三,就是要建设相应的设施。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应该有三个方面的设施,来处理畜牧养殖所造成的环境的危害。分别是粪便、污水和畜牧养殖的尸体。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环保机械化的处理,按照法条的规定,首先要建立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其次是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再加上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也就是对应畜禽所造成的粪便、污水、畜禽的尸体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这方面要有足够的设备设施。而且还要确保其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纵观《污染管理条例》,主要就从这三个方面对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作出了必须满足的环保要求,尽最大可能的达到既规划养殖,又治理环境,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

四:2017年养殖禁养由谁来补偿给养殖户?又有哪些补贴

律概念说禁养区指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区区域即禁止建设达省级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养殖场所区域湖北省民政府确定我省规模养殖标准:猪≥500(栏)、奶牛≥100(存栏)、肉牛≥50(栏)、蛋禽≥5000(存栏)、肉禽≥10000(栏)于规模养殖户说要禁止其养殖行指导其做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五:你好,养殖场是在07年建的。现在政府要禁养有没有补偿

看你这个养殖场有没有合法手续,是不是能够达标排放的吧

如果本身就不是合法存在的,或者有污染环境的情况存在,本身就是要被搬迁或关闭的

何谈补偿

如果所有手续都合法,而且也能够达标排放,那么向政府要求补偿是有道理的

六:拆迁禁养区内的原有农村家庭养殖场应该有补偿吗

个人觉得应该是有经济补偿的,像这种特殊情形是否有经济补偿,可以 去听下 法律专家的对此的 分析建议嗄。例如去 到: (律师贴吧)可实现一对一问 民事 律·师的 啊。很方便的

七:手续齐全的养殖场在禁养范围内如何处理

既然在禁养范围,又如何办的手续?养殖手续办理必须显示场地的。非法办理的当然无效,还可追究办理人员的责任。

八:在禁养区可否实施规模以下养殖行为

从法律概念来说,“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即禁止建设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以上养殖场所的区域,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我省规模养殖标准为: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对于规模以下的养殖户来说,不是要禁止其养殖行为,而是指导其做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九:禁养区是怎么定义的,禁止一切养殖还是禁止规模化养殖

今天主要挑几个问题讲一下,在哪些区域之内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以及养殖小区呢?这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是有所规定的,该防治条例基本规定四个方面,其实大体来讲是三个方面,第四个方面是兜底条款,是适用于其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当中。

第一、禁止在水源地及风景保护区

这应该是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状况,比如江苏环太湖本身是饮用水,在环太湖流域划定的范围是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养殖行业,像北京密云水库等等。在饮用水水源地要从事养殖行业原则上禁止的。在名胜保护区,如北京房山十渡等名胜明景也是禁止建设相关养殖畜牧业的。应该讲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要最大范围的保护水源地的清洁与干净,禁止造成饮用水污染,必须要禁止相关畜牧养殖业的建设。

第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

我们要清楚的是其所规定的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也就是在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并不是所有的都是禁止养殖的。比如我所早期代理过的湖南某地风景区范围内的禁养项目,明显在防治污染规划以及农牧业、畜牧业相关发展规划当中没有列入到名胜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明明在五公里范围之外建立的,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造不成很大的影响,但是还是列为在禁养区的范围。那时我们就提出这个问题,确实到最后给我们公布出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来讲不包括该养殖场,最后当地政府也去除掉禁养范围的一些规定,把该养殖场排除在禁养区范围外。

第三、城镇居民区或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

特别是大量人口集中区,需要良好的环境才能适应居住。一些教育机构等等这是人口的聚集区,也是大范围人口生存区,所以在这些方面也是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所规定出来的往往就以上几个区域,禁止建立建设畜禽养殖区和养殖小区的相关规定。

十:湖北省关停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标准: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若导致生活水平的明显下降,可以报省级政府批准提高补偿) 其他地,其他地,参照耕地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 四川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余下全文>>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