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溪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应该是内部文件,找人事局的人问问吧。
二:会有政策解决法院临聘人员的问题不
不会,现在的《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员管理办法》都已经规定:逢进必考,若你没有继续考试的能力,那么劝你早点做好其他准备。我的一些同学是临聘人员,坚持了二三年,最后都走了。你有学历、有能力,干其他的也可以,毕竟,法院这部门能力一般或者是想混日子,等有机会政策来解决编制和待遇问题是个很遥远的日子。
三:国家颁布的企业职工病假条例是不是只针对正式员工而临聘人员不能享受
只要你在企业正常上班,不管是临时工或是正式工都适合。临时工也是劳动者,也受劳动法保护。
四:解聘临时工通知怎么写?
各部门、各中心: 加强临时工解聘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后勤公司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而且有利于公司安全稳定,和谐发展。因此,临时工的解聘管理必须纳入程序化、制度化的管理渠道。现将临时工解聘管理办法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各中心对经批准录用的临时工必须制订明确的岗位职责、服务质量、标准要求和检查评比办法。 二、定时按服务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检查评比。对不能完成任务或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人员,要通过诫免谈话、经济处罚、警告批评等办法,限期改正。 三、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达不到服务质量标准要求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聘: 1、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上班消极怠工或无故不请假、旷工者; 2、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行为者; 3、计划生育超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者;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或顶撞谩骂上司者; 5、老弱病残,不能坚持工作者; 6、蒙骗组织办理假职业资格证,实际不能胜任工作者; 7、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8、服务态度差,师生不满意者;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者; 10、年终考核结果居末位者;、 11、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 四、解聘临时工由中心主任提出,分管副总和总经理同意后报人事管理中心备案。特殊情况下,人事管理中心可直接发文解聘各中心临时工。 五、本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管理中心。
麻烦采纳,谢谢!
五:临聘人员可以在审计机关管理档案吗
临聘人员可以在审计机关管理档案的问题,要看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尽量还是用一名熟知业务在编的同志为好,如果人手确实没有办法安排就得用聘用的。
六: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含自行签订聘用合同的临时工?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在职在编人员,而合同工和临时工按照《劳动法》调整。所以不含临时工,合同工
七:湖南省对于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供参考:
湖南省外聘人员管理试行管理办法
人事管理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办公管理制度 综合科 2011-11-17 10:02:02
(一)年度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彻底打破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全面推进全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真正实现工效挂钩,奖罚兑现,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培训中心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目标任务
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考核方式
采取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采取业务工作指标量化考核,即培训工作通过按阶段、按比例、按效益完成的工作数量来考核;二是采取量化计分制的方式考核,即教学管理和综合管理工作都通过百分制的计分方式来考核;三是采取大包干的办法考核,即招生、安置和职介所工作都通过费用大包干的方式来考核。
各科室负责人为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计划生育考核第一责任人。
考核办法
1、考核期限:考核期限为一年,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2、考核时间:当年7月中旬组织半年考核,第2年1月中旬组织年度考核。
3、考核组织:由中心主任牵头,副主任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联合考核领导小组,对当年中心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指标逐项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初步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决定后向全体员工公布考核结果,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奖罚兑现。
4、考核具体办法详见各项业务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奖罚办法
1、奖励办法
(1)中心全面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对在编在岗员工均给予年终双薪目标管理奖励,对中心全体在岗员工均给予年终目标管理效益奖励。
(2)中心超额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和个人,均按《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提成奖励。提成奖励可由科室报销部分公共费用后再根据每个人的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并由中心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3)中心在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员工,可给予特殊贡献奖。特殊贡献奖由科室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评议,报中心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
2、奖励标准
(1)年终双薪奖励标准应根据厅机关和省就业服务局的规定标准执行。
(2)提成奖励标准应根据各项业务工作的性质和难易程度,由中心主任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3)效益奖励标准应根据中心当年的经济效益情况,由支委会研究决定。
3、处罚办法
中心如未全面完成今年工作目标任务,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和分管领导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均按各项业务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中心全体在岗工作人员取消年终效益奖。
4、奖罚兑现办法
(1)奖罚兑现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统一结算,统一兑现。
(2)对半年度目标考核已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下半年则按季度兑现奖励,年终再实行统一结算,统一兑现。
(二)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办法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全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劳动纪律,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考核内容
根据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考核内容主要是对全体在岗教职员工,从工作态度、劳动纪律、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
考核由各科室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科每日派专人对各科工作人员进行日考核,并将每日考核......余下全文>>
八:一个单位的临聘,想出来工作,应该从何做起?
你别出来外面的世界很残酷真的,你想过你出来能做什么吗?你还是想办法在本职业上深入学习,更进一步,
九:社区主任属于临时聘用人员吗,属于什么身份?工资由谁发放?标准如何认定?
不属于临聘人员,理论上讲,社区是居民自治组织,社区主任应当是居民选举产生,有任期的,一般是5年,但是国家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等问题,给社区主任发了工资了。所以社揣主任一般归街道办事处管,基本上和公务员差不多,只不过名分上不同。当然如果选举失败,还是不能继续就任,一般这种情况不多见,就算发生,这里不当主任,到别的地方甚至回街道机关也是有的。工资是国家发,标准不清楚
十:深圳市解决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问题实施方案 10分
深圳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临聘教师的聘任与管理,维护临聘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临聘教师的聘任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临聘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临聘教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临聘教师应按岗位设置聘任。学校应按照教育规律和教学实际,在“事业编制”的15%—20%。市、区财政行政部门按编制拔付人员经费,临聘教师工资在空编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临聘教师工资在空编教师招考的,可根据工作年限、获奖情况、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聘任学校聘任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退休教师。
第六条 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聘教师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聘任
第七条 学校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以及教学任务非正常增长等需要安排教师的,可以聘任临聘教师。
第八条 招聘临聘人员应当主要面向就业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确因需要而不限于本市户籍人员的,市属事业单位应经所属行政部门、区属单位应经区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应聘教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备所聘岗位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专业技术资格;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拟聘任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应当与工作岗位相适应;
(四)取得教师资格证;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品行端正。
第十条 聘任临聘教师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聘任学校根据工作情况需要聘任临聘教师的,应当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和招聘方案,招考计划和招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二)招考公告的发布和考试的实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执行,其中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注明;
(三)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将名单报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区临聘教师名单应于每年6月和12月报市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聘任学校报送临聘教师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招聘岗位;
(二)招聘理由;
(三)招聘条件;
(四)聘任时间;
第十二条 符合本市职员选聘政策条件的人员应聘临聘教师的,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任。
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退休教师应聘临聘教师,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任。
第十三条 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学校教师不足的,学校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招聘符合职员选聘条件的人员作为临聘教师,并按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市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聘任学校应当与聘任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学校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将《深圳市聘任临聘教师情况汇总表》报所属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聘任学校与拟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应当使用深圳市中小学临聘教师聘任格式合同,且不得改变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定的招聘计划规定的条件。深圳市中小学临聘教师聘任格式合同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教育、人事、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