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性质界定是什么?用地性质有哪些分类
土地性质分类
2010-03-28 17:22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各类用地出
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体育用地
5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综合或其他用地
5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性质
一、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控制,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通常是这样的:
1
、所取得的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
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决定是否同意,
如果同意,
需补交土地
出让金;
2
、所取得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拍卖方式取
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闲置土地
1
、什么是闲置土地?
根据
2003
年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为闲置土地:
①超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或
《建设用地批准书》
规定的动工开发
期限未动工开发的;
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未约定或者
《建设用地批准书》
未规定动工开发
建设日期,
自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用
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
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③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
1/3
,
或者
已投资额不足
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
年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几种情形俗称“批准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另外,
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
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也视为闲置土地。这
种情形俗称“通知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2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
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如果确实需要
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
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
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
、闲置土地收回来后,原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由谁负责?
名人堂:众名人带你感受他们的驱动人生
马云任志强李嘉诚柳传志史玉柱
根据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闲置土地
被收回后,其原有的经济责任仍由原用地单位承担,包括征地拆迁遗留问题。
已实施房屋拆迁,
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
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
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4
、闲置土地收回来后,前期投入是否予以偿还?
根据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
前期投入
将不予偿还。
5
、根据广州......余下全文>>
二:居住用地分类?
R1 一类居住用地
R11 住宅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公共服务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
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33
R34
道路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三:土地的性质按照不同的分类分为哪些?
土地性质分类
2010-03-28 17:22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各类用地出
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
70
年;工业用地
50
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体育用地
50
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综合或其他用地
50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性质
一、关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土地使用性质由城市规划控制,要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通常是这样的:
1
、所取得的土地为出让土地,通常可直接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变更用地性质,
政府土地部门会征询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决定是否同意,
如果同意,
需补交土地
出让金;
2
、所取得土地为划拨土地,按现行规定,则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拍卖方式取
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闲置土地
1
、什么是闲置土地?
根据
2003
年修订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为闲置土地:
①超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或
《建设用地批准书》
规定的动工开发
期限未动工开发的;
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未约定或者
《建设用地批准书》
未规定动工开发
建设日期,
自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用
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
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③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
1/3
,
或者
已投资额不足
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
1
年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几种情形俗称“批准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另外,
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
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也视为闲置土地。这
种情形俗称“通知书阶段”的闲置土地。
2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由谁批准?
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
应按照原依法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如果确实需要
改变土地的建设用途,
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即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用途,
在报批前,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
、闲置土地收回来后,原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由谁负责?
名人堂:众名人带你感受他们的驱动人生
马云任志强李嘉诚柳传志史玉柱
根据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闲置土地
被收回后,其原有的经济责任仍由原用地单位承担,包括征地拆迁遗留问题。
已实施房屋拆迁,
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
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
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4
、闲置土地收回来后,前期投入是否予以偿还?
根据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
闲置土地被收回后,
前期投入
将不予偿还。
5
、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20......余下全文>>
四:土地性质有哪些?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请详细阐述一下
按所有权性质,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按获得途径,有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
按利用现状三大类分类,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按利用现状八大类分类,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按城市规划用途分类,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绿地等
太多了,也就这样吧
五:土地利用类型分为哪三大类,八大类和十二大类?
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八大类: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归入三大类中农用地的二级类,分类标准没有区别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归入建设用地二级地类,没有明显区别
交通用地中的农村道路归入三大类农用地中其他农用地的三级类,其余归入建设用地的交通用地类
水域最复杂,坑糖水面归入三大类的其他工用地中的坑糖水面及养殖水面,沟渠归入其他农用地中变为农田水利;水库水面和水工建筑归入三大类建设用地中的水利用地,其他归入未利用地的其他类中
未利用地除田埂在三大类中归入农用地的其他用地以外,其余继续计入未利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包括十二大类: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六:用地性质的分类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而常用的用地性质实际上是指其中一小类——H11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分类。
七:国有建设用地有哪些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占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国家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办法,即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可流动,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确定给单位和个人,并可以依法流转。政府管理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又对国有土地行使规划、使用审批、土地市场管理等行政管理权力。 国有建设用地包括: (1)已经属于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包括城市市区内的土地,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军事、工矿企业等使用的国有土地;国有农、林、牧、渔场内的建设用地。 (2)依法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3)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手续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4)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国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土地。
八:土地可分为那几种类型?
基本性质分类有:国有用地(包括出让和划拨);集体用地。使用用途分类: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
特殊用地:国防用地、教育用地、公共事业用地等。
九:我国现有土地的三大分类
二、土地分类的基本框架
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1.一级类设3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它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
3.三级地类设71个。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