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纠纷

一: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赔偿数额方面差多少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患方当事人选择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由,依照《证据规定》第四(八)条的规定,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结果意义上的责任倒置。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能转移。但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仍然应当围绕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转移。

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患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应当先行完成二项举证证明义务:

一是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有医患关系。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据,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

二是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害结果。如伤残等级鉴定书、金钱损失数额凭证或者计算依据,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患方完成了上述举证后,因尚未确定“事实、理由”,或者说尚没有确定“过错与因果关系”,人民法院还不能据此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在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必须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法推定侵权人的行为有过错(即行为的违法性),且该过错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过错的一般方式为证据证明,其特殊方式是依法推定。医疗侵权纠纷中,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依照《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双不”承担举证责任:

一是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是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也就是说,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是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依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的原则,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完成“双不”的证明,则应当按“过错推定”原则,依法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诊疗行为存在有过错,直接判定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实践中,医疗机构通常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式,来完成“双不”举证证明义务的。

医疗机构如果完成了以上“双不”举证义务,其“过错推定”的前提就不能成立,依法则不负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亦作出了此规定。

由此可见:当患方选择了侵权之诉时,也就选择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使其承担较少举证内容、较低诉讼成本;但是,因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因而也增加了患方较大的败诉风险,即:患方的胜诉,取决于医疗机构对“双不”举证不能的程度。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围绕医疗服务合同中侵权损害以外其它方面而产生的争议。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患方选择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诉由提起违约之诉,则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患方自主完成以下四项举证证明义务:

一是证明其与医疗机构存在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付费凭证、身份证明及其相关证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

二是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失结果。如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金钱损失项目、数额的凭证或者计算依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是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有违反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的违约行为。

四是证明医疗机构的违约......余下全文>>

二:医疗合同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别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规定的案由,是法院立案庭立案时使用的标准用语,医疗服务合同常常出现在学者的专著文章中,二者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

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区别

服务合同纠纷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产生的赔偿,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2年,而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1年。实践中,以合同违约主张赔偿的不多北京姜德福律师,从医十年,副主任医师,专业代理医疗案件。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对患者受侵害来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五:医疗案件纠纷中,案件案由中对医疗纠纷确定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类,原理何在?

由于医疗行为是基于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所发生,患者因此受到的损害,一方面是医疗机构对债务的不正确履行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则是出现了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损失,同时构成了加害给付,即侵权。因此,有损害就有赔偿,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有医疗服务、医疗消费、医疗产品买卖和医疗侵权四种法律关系的存在。前三种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均从属于服务合同。最高法院在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中就做出这样的划分,在服务合同纠纷下列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者,在责任的场合,前三种合同的不履行都是违约责任;后者是侵权责任。基于此,法律猫认为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中对医疗纠纷确定的案由即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类,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六:医疗纠纷中,是诉合同违约还是侵权纠纷,如何选择

医疗纠纷中,应当以侵权纠纷提出诉求。合同违约赔偿范围不如侵权赔偿广泛。

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能出现在同一起诉书中吗?

是法律竞合,只能选择一个法律关系起诉。

审理时,法院会按照原告起诉时选择的法律关系审理。

八: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有时效期是多常时间,从什么时间算

所谓医疗服务合同是指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时间是没有特别约定的。

九:医疗纠纷赔偿应该写协议书还是承诺书?

于医疗纠纷赔偿的问题,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签订的。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人民法院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书或者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写协议书或者承诺书。只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另外,如果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协商无效的、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十:医患关系是侵权之债还是合同之债,为什么?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根据民法原理,因医疗纠纷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只能有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2种,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且二者之间存在“责任竞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允许3种案由并存,已经显见负面作用,但要达到法理上统一恐怕还有待时日,这既有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层面上的原因。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三种: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三种不同案由适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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