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二: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需要法庭辩论

不需要辩论。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三: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首先您搞混了一些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5章、《民诉意见》第193-198条。除了特别程序的案件外,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还包括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就是说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特别程序是同一层次,都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子项。而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保障制度,前述三项是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两者互属不同领域。诉前财产保全是财产保全的一种,,即人民法院根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对当事人之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会组成合议庭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注意,受理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不当然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就是说裁定诉前保全的法院可能会与实际审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同一个,因此,您不能将裁定诉前保全的程序视为普通程序,因为普通程序是指法院进行审理所使用的程序,本案诉前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有关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才可进入审理程序,即普通程序。当然,与普通程序对应的叫做简易程序(而不是您说的特别程序),是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适用的在普通程序上进行简化的诉讼程序。

四:特别程序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特别程序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五:法律中哪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伐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六:民事诉讼法中.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这句话对还是错?

如果说错,那就错在“通常”二字上,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对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有明确规定,即“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是不参加而不是通常不参加。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七: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上诉?

不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是不能上诉的。 但是有充足的证据等(详见第二百条),可以提请再审。

八:民诉有哪6个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么

人民法院按照

审理的案件实行一次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所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作出判决后如出现新情况,可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规定了六种特别程序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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