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健康监护制度? 5分

职业病危害健康监护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什么内容?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卫生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三:职业健康监护的4项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用人单位应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定期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地使用、维护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了解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

(二)职业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应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接触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生分合、解散、破产时,亦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按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或调离所禁忌的作业,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者,应按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报告,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四)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有利于早期发现医学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病人,对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

四:《规定》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有何规定

gentleness, vigor and a keenness of

五:职业病健康监护的内容是什么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8 职业健康监护

4.8.1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

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如靶器官、靶组织和生物效应指标),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及 GBZ 188 的规定,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2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 GBZ 688

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

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作相应的记录。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

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GBZ 188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相关厂工作。

4.8.4 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应涵盖对职业禁忌证的处理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的

特点,按工种确定其相应的职业禁忌症,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

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处理如果是在上岗前体检发现的,不能安排患有职业禁忌

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如果是在岗期间发现的,应从劳动者禁忌的作业岗位调离。

4.8.5 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妥善处理己发生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在在岗期

间定期体检中,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做好再就业的技术培训,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等一系列措施。

4.8.13 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应参照国家现有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应按国家标准将岗位津贴纳

入职业卫生项目设计,进入概算,增加岗位职工生理健康保健投入,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生

产和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足额发放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保健费)的发放标准应在劳动

合同中予以明确。

4.8.14 对接触有慢性毒性化学品的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生产所使用的化学品有慢性毒性,尤其是有致畸性、致癌性、致突

变性等时应积极对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4.8.15 离退休人员定期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定期健康监护(医学随访) 。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余下全文>>

六: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二)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三)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九)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资料。

八:职业健康监护体检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4年05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4年10月01日实施。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九:怎样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

GBZ188-2007本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本规范适用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监护。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可能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位都需要做职业健康体检。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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