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

一: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什么内容?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卫生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二:职业健康监护的4项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用人单位应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定期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地使用、维护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了解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

(二)职业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应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接触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发生分合、解散、破产时,亦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按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或调离所禁忌的作业,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者,应按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报告,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四)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有利于早期发现医学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病人,对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

三: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

(一)健康监护定义健康监护(health surveillance)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的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二)健康监护的目的意义健康监护基本属于第二级预防,结合生产环境监测和职业流行病学分析,可以研究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疾患在人群中发生、发展规律,接触效应(反应)关系;评价防护措施的效果,并为制订、修订卫生标准及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达到一级预防的目的。(三)健康监护的内容传统的健康监护是指医学监护(medical surveillance),它以健康检查为主要手段,包括检出新病例、鉴定疾病等。但由于职业性危害的病因是外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因此,仅发现职业病患者不能达到控制病因和消除职业性疾病的目的。所以,职业性健康监护应该包括作业环境(前讲过)和机体两个方面,后者基本内容包括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的建立和运用、健康状况分析及劳动能力鉴定。1.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可分为就业前检查和定期检查两种情况。就业前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职业禁忌证和获得受检者的基础健康资料。定期检查是按接触职业有害因素的性质、程度,每个一定时间,对作业工人健康状况进行有针对性内容的检查。目的在于草其发现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及时诊断和处理职业病,检出易感人群。属第二级防,是健康检和的重要内容。2.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利用生产环境监测和健康检查资料,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职业有害因素的评价、职业病诊断、职业流行病学研究等提供宝贵的资料。3.健康状况分析对会地的健康监护资料,不仅是存档,更要及时整理、分析、评价和反馈,使之为职业卫生工作服务,为职业有害因素控制措施的采取和评价提供依据。

四:该怎么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规划指出,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规划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同时,规划指出,要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进一步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控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逐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规划指出,要强化对尘肺病、重大职业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的防治。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规划提出:要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五:职业健康监护体检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14年05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4年10月01日实施。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

六:职业健康监护的介绍

是指以预防为目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系统的检查和分析,从而发现早期健康损害的重要措施。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七:职业卫生档案与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的区别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二、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八: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表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编号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男 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车间:__________________

岗位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

接触职业危害名称:___________

一、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籍 贯 婚 姻

文化程度 嗜 好

二、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车间 工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 防护设施

三、既往史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情况:

监测时间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评价情况 处理结果 监测单位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体检时间 从事工种 体检结果 处理情况 体检单位

六、职业病诊疗情况

诊断时间 从事工种 诊断结论 诊断单位 治疗情况

七、备注

台帐之六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年度

用 人 单 位:

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目 录

1.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结果(表6-1)

(附:工人上岗前、在岗、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表)

2. 职业病病例诊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表6-2、表6-3)

(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3. 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注:在接到体检家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

4.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和报告记录(表6-4)

表6-1 年度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结果一览表

附《………健康体检一览表》

表6-2 职业病病例一览表

姓名 车间、岗位 职业病名 诊断部门 诊断时间 处理情况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表6-3 疑似职业病病例一览表

姓名 车间、岗位 疑似职业病名 体检机构 体检时间 处理情况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我厂于﹡年﹡月﹡日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在×××机构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机构具有......余下全文>>

九:职业病健康监护的内容是什么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8 职业健康监护

4.8.1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

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如靶器官、靶组织和生物效应指标),按照国家的

有关规定及 GBZ 188 的规定,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2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 GBZ 688

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

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作相应的记录。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

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

4.8.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GBZ 188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相关厂工作。

4.8.4 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应涵盖对职业禁忌证的处理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的

特点,按工种确定其相应的职业禁忌症,并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

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处理如果是在上岗前体检发现的,不能安排患有职业禁忌

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如果是在岗期间发现的,应从劳动者禁忌的作业岗位调离。

4.8.5 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妥善处理己发生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在在岗期

间定期体检中,一旦发现劳动者出现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做好再就业的技术培训,同时还应进行妥善安置,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和疗养等一系列措施。

4.8.13 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应参照国家现有岗位津贴标准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应按国家标准将岗位津贴纳

入职业卫生项目设计,进入概算,增加岗位职工生理健康保健投入,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生

产和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足额发放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保健费)的发放标准应在劳动

合同中予以明确。

4.8.14 对接触有慢性毒性化学品的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生产所使用的化学品有慢性毒性,尤其是有致畸性、致癌性、致突

变性等时应积极对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4.8.15 离退休人员定期健康监护

用人单位应负责离退休人员的定期健康监护(医学随访) 。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余下全文>>

十:如何界定职业健康检查人群的范围

在日常职业健康执法检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企业中的哪些人需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呢?说法不一。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也不能准确说出哪些人员需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企业的疑问,我们的有些执法人员也把握不准。到底哪些人员需要参加职业卫生中职业健康检查呢?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粗浅分析,给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工作带来一点帮助,以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安监执法的权威和形象。

一、法律对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和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47号令)第三十条均规定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第二条则规定了,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都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这些法律规范都提到了同一个概念“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那么哪些劳动者属于接触危害作业,“接触”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呢?这些都需要我们准确的把握,减少执法检查的主观性,确保执法检查的权威性。

同时,安监总局49号令第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二、职业健康检查人群范围的界定原则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中4.7详细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一是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二是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三是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四是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和发病的特点及剂量-效应关系,应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五是离岗后健康监护的随访时间,主要根据个体累积暴露量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的特点决定。因此,在确定职业健康检查人群的范围必须遵循上述五大原则。

三、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认定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中同样提到了接触这一概念,但在上述原则四中,则明确了接受确定健康监护的人群或个体的基本依据,即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再看《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 B Z/T224-2010)中虽然对“接触”没有明确规定,但对“接触水平" -词,界定为职业活动中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由此,我们相信“接触”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密切相关。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界定健康监护的人群或个体就应首先确定暴露人群或个体需要接受健康监护的“最低暴露水平” 其主要根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及个体累计暴露的时间,但没有明确。但《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 B Z/T224-2010)对行动水平的作出了定义,即工作场所职......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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