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物业管理条例

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应当向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负责人应当由有资质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担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聘请相应专业服务人员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工作。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八小时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三)物业服务人员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四)发生群体性事件;(五)发生业主、物业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隐患或者事件。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是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考核的主要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办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中的下列内容应当事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一)物业服务事项;(二)物业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保障事项;(四)合同期限;(五)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协防;(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八)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确定不超过基准价百分之二十的上浮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且需以委托方式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依法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余下全文>>

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

三: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介绍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四:物业管理条例到底是遵循湖北省的还是武汉市的?

1、凡是地方法规与省级法规相冲突的地方,以省级法规为主执行,因为地方法规小于省级法规;

2、当省级法规条款内没有明确的,而地方法规有明确的,就遵守地方法规;

五:武汉未入住缴纳70%物业管理费的疑问 100分

1、关于这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地方性法规为准;

2、你的情况是2011年以前按照全额缴纳物业费,2011年以后按照70%缴纳物业费,

3、具体的是依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为准实施,全国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俯一样,有的地方仍然按照全额收取物业费。

六:武汉市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

各地区物业管理条例不同搐一般来说空置达到6个月以上,且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保证空置期间不居住、不使用、不出租、不装修就可按百分之七十缴纳物业及公摊等费用。

七:武汉物业管理费怎么收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

八: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没有明确约定空置房物业费打折

有的,明确第二年打七折!

九:武汉物业管理三级资质怎么办理?

根据最新国务院发布的简政放权要求,新物业管理资质管理办法约定,办理三级资质如下:

一、要求: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提交资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十: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计算规定 20分

各地对物业用房的要求不太一样,一般在小区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最小不低于50平米。十万平米一下的一般地上物业办公面积应该在100到150平,北京是这样的。

但这些都是活的,可以和开发商或甲方沟通一下,如果实在不够用,可以适当让甲方加盖一些临建先用着,我们就是这样操作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这个各地区分配的不一样,可参照各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实施)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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