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一: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有没有明确约定空置房物业费打折

有的,明确第二年打七折!

二:物业管理条例到底是遵循湖北省的还是武汉市的?

1、凡是地方法规与省级法规相冲突的地方,以省级法规为主执行,因为地方法规小于省级法规;

2、当省级法规条款内没有明确的,而地方法规有明确的,就遵守地方法规;

三: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

四: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介绍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五:物业管理条例的收费是怎样规定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余下全文>>

六: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如何启动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应该是由居委会召集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按章程选举。

七:物业管理条例怎样规定业主未入住,可否收取物业费

请补充问题 告知你想询问哪个地方的物业 因为地区有差异

八:物业管理条例是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的?要准确

您好!《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的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方面的条例,它是在2003年版《物业管理条例》基础上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业主、物业公司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义务和权利。规范了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各自的职责和运作方式。使这些单位更加职责明确,更好地保护了业主利益。

欢迎采纳!谢谢!

九:物业管理条例的收费是怎样规定的

1.物业费的计算:2008年1月起计算。当你取了钥匙,签了商品房的验房书、填写了客服资料就视为交房完成。具体收多少,收多少时间看你的物业前期服务协议。如果当初再验房时发现问题(重大质量问题),那就需要与开发商,物业沟通、谈判。物业费的计算缴费时间会有推迟,具体时间已整改完毕为准。 2.对于毛胚空置,首先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只明确了你必须缴纳的义务,并没有提及具体的方面。这个要看当地省份的物业管理条例,如果没有那就看市一级的物业管理条例。如果都没有,那只能依照前期服务协议的内容,就行缴纳。一般行业内认定你空置,水电读数为零式按70%收取。 3.我说一下,没有物业法这个法。接触这个行业多年就没听过这个法律,真不知道哪家哪个政府部门制定的(笑)。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一章第7条也明确表示: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以上说明交是肯定要交的,但拿一张A4的新闻复印件就没什么效力。媒体的解读不是司法解释只能参考下没什么用。物业作为经营性的企业,只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水、电、煤起到养护保养的权利,并无权限制用户开通。再说物业交付,水电煤路四通是必要条件,这四个条件没有连交付条件都够不上。你的情况我只能怀疑物业关闭了,这个可以找相关职能部门(当地的房管局等)、110、媒体甚至出一份律师函寄给物业都可以。 4.上面都已经说了这里就不再累述,我很奇怪律师怎么也说物业法,他因该清楚这一块只有物权法才对。补充一定,房屋装修完毕不去住。也可以认定空置,具体看你的水电。 最后说一句,强龙不压地头蛇,不要把对方逼太急,适可而止。必进你以后长期住下去,物业也会经常和你打交道。大家都撕破脸,很麻烦的。

十:物业管理条例空置房物业费是怎么规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开发商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证明房屋已经可以使用,即房屋可以交付业主,在此期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签订,物业公司也开始实施管理,此时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所以业主的空置房也应交纳物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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