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类机构不可以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什么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即QDII,是国内机构专门可以用于投资海外市场的机构。
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四章 资产托管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第十九条 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一)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三)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第二十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一)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集合计划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二)安全保护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内机构投资者,确保基金、集合计划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三)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五)确保基金、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六)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七)确保基金、集合计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九)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对基金、集合计划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集合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二)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三)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二章 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一)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1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1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第七条 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第八条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1份正本、1份副本):(一)申请表;(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07年06月20日 证监发[2007]81号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现将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一)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等证明文件;(二)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三)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二、符合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一)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三)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四)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五)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六)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七)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三、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一)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四、资金募集(一)募集申请材料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基金、集合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1.投资者风险提示函;2.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集合计划的基本介绍;(2)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集合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3)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4)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5)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3.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1)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附件1);(2)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3)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4.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1)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余下全文>>
六:一般境外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是什么意思
合格境外个人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dividual Investor,简称QFII2)即为一般境外投资者,可以看做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dividual Investor,简称QFII)的升级版。QFII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实绩的有限度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在人民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以及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将境外投资者“引进来”,允许合资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于内地资本市场,投资股票、债券等产品,并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来进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介绍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46 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八:人民币合格机构投资者申请人资格条件包括哪些
答--没有这机构。您就要在您的单位根据国家的规定按程序办理,企业也是样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九: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计划 何时
人投资者投资境外市场渠道比较单一,形式上居民仅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方式间接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
为进一步拓宽个人投资者对外投资渠道,证监会正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就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QDII2)进行研究和沟通,计划尽快推出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但还没有具体时间表。
十:什么是QDII?QDII和QFII有什么区别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英文首个字母缩写。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QDII是一项投资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QDII制度由香港政府部门最早提出,与CDR(预托证券)、QFII一样,将是在外汇管制下内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权宜之计,以容许在资本账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国内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另一个与QDII相对应的制度叫QFII。
QFII,直译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QDII和QFII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主体和参与资金的对立。站在中国的立场来说,在中国以外国家发行,并以合法(Qualified)的渠道参与投资中国资本、债券或外汇等市场的资金管理人(Investor)就是QFII,而在中国发行,并以合法(Qualified)的渠道参与投资中国以外的资本、债券或外汇等市场的资金管理人(Investor)就是QD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