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平的正义

一:作為公平的正義怎么样

1991年,约翰·罗尔斯接受了《哈佛哲学评论》的采访。当谈及正在写作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时,他特地向读者指明:书中“关于把自然禀赋视为公有财产的那一节”是专门回应他最重要的论敌罗伯特·诺齐克的。我们立即感到,这一问题——我们的自然禀赋及其运作成果在什么意义上是我们应得的——在罗尔斯的心中显然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地位。2001年,该书整理出版,其中第21节正是我们所企盼的内容。下面,我们将借助这一主题文本对自然禀赋应得问题展开一些初步的讨论。 令读者多少有些吃惊的是,在开头第一段,罗尔斯就咄咄逼人地问道:“人们真的认为他们比其他人生来便更有天分这(在道德上)是应得的?他们真的认为自己生为男子而非女人或相反这(在道德上)是应得的?他们真的认为自己生于一个富裕家庭而非一个贫困家庭这是应得的?不。” 在对如此斩钉截铁的论断提出质疑之前,我们首先要注意到:认为自然禀赋不是应得的,不等于说它就是应予放弃的。早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就对“应得”概念作出了重要的辨析。他指出,应该区分“道德应得”(moral desert)与“合法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前者指的是可以由某些先天道德原则证成的应得;后者指的则是建立在特定政治-社会规则之上的应得。迈克尔·桑德尔举出了一个浅显的例子来说明后者:如果我买了一张彩票并因此而中奖,那么我就有资格获得奖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在道德上”应该得到奖金:正确的理解是,按照彩票的游戏规则,我应得奖金。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正义理论所涉及的应得概念与道德应得并无关系:在《正义论》第48节中,他强调,尽管常识认为“收入、财富和一般生活中的美好事物都应该按照道德上的应得来分配”,但“作为公平的正义反对这一观念”——其原因在于,该观念“决不会有确定必要标准的办法”,亦即,它无法生成明确的关于应得的政治-社会规则;另外,实际情况是,只要参与并服从了正义制度的安排,人们就拥有了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仅仅立基于制度,而与人们的“内在价值”无关。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第20节中,罗尔斯进一步指出:虽然“承认道德应得的概念”“没有问题”,但站在理性多元论的基本立场上,应该看到,“由于公民拥有冲突着的善观念”,所以他们无法在政治领域中就某种整全性学说及其附带的道德应得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结论就是,道德价值被当作分配正义的标准是不合适的:必须抛弃道德应得,转而采认合法期望观念。 这样的划分为接下来关于自然禀赋应得问题的讨论提供了基本框架。罗尔斯认为,如果我们要讨论的是政治理论中的应得,自然禀赋及其运作成果的归属就只能在合法期望的界限之内得到确定,而不能借助任何先定的道德原则。这一强有力的论断将他与典型的运气平等主义者区分开来,同时也一举拒斥了诺齐克立基于自我所有权的驳论。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诺齐克曾期望以下述论证回应罗尔斯: 1.人们对他们的自然禀赋拥有权利。 2.如果人们对某种东西有权利,那么他们对(通过某些规定的方式)来自它的无论什么东西也有权利。 3.人们对资源的占有来自他们的自然禀赋。 因此, 4.人们对资源的占有是有权利的。 5.如果人们对某物有权利,那么他们就应当拥有它。这就排除了任何可能对这一占有提出的再分配要求。 这里的关键是第一条。诺齐克认为,不论对自然禀赋 X 的占有是否是偶然的,只要这种占有本身并未侵犯到其他人对 X 的(洛克意义上的)权利,就是正当的;或者说,由于对自然禀赋的占有并未(显然也不可能)违反洛克条件(能够给其他人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资源)......余下全文>>

二:正义是什么:效用、公平、权利还是美德(一)求答案

在人类的思想史上,正义这个范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古希腊时期,尤其是在苏格拉底、柏拉图那里,正义就已经是最重要的美德。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正义能给予那些属于国家法制的其他美德——节制、勇敢、智慧,以及那些被统摄在这一普遍的观点之下的德性以存在和继续存在的力量。”亚里斯多德认为在德性中,“公正是最主要的,它比星辰更加光辉”,“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人类在自己的生活中深切体会到:“有一种东西,对于人类的福利比任何其他东西东重要,那就是正义”。 然而,对于什么是正义,思想家们的答案却各不相同。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知道如何行动是最好的”。柏拉图认为,“正义应当是人类美德的道德原则,体现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斯多德认为“正义是守法与平等”。伊壁鸠鲁认为,“正义是为了彼此快乐的社会契约。西塞罗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奥古斯丁认为,上帝的正义是一切存在事物善恶的标准与基础。霍布斯认为,正义就是守约,其目的是结束“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斯宾诺莎认为,正义是思想自由、行动守法。休谟认为正义是一种尊重财产的人为美德。卢梭认为,正义就是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是一种公意。康德认为,正义就是善良的意志。西季维克认为,正义是同样的事情应该同样对待。尼采认为,正义是强者的意志。杜威认为,正义是处理道德情境的工具。凯尔逊认为,正义是基于“主观情绪因素所做的价值判断”。庞德认为,正义即直道。……几个世纪以来,哲学家、伦理学家与法学家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正义观,采用了许多思想进路去解决社会正义问题。正如美国法哲学家E.博登海默在考察人类历史有关正义的观点时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在当代西方,自1971年美国学者罗尔斯出版鸿篇巨著《正义论》以来,正义问题成了各门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乃至经济学家的普遍关注和热情探讨。然而,对于“正义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答案仍然各不相同。功利主义者认为正义就是效用,罗尔斯说正义就是公平,诺齐克认为正义就是个人权利,麦金泰尔则言正义就是美德。 功利主义:正义即效用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代表着当代正义理论的两极。前者强调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后者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优先。20世纪70年代以后,自由主义在西方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功利主义并没有就此销声匿迹。功利主义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那个时代,“利益被提升为人的统治者”,“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个人的或国家的),都被结成了商业关系,或者换句话说,财产、物成了世界的统治者”。功利主义从快乐论和个人利益原则出发,既不同意个人权利理论基础上的自然权利说,也不同意个人权利起源理论,而坚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第一和根本的原则,认为衡量最好的政体和政治体制的标志,是以能否获得最大福利和保证利益的和谐。正如穆勒所说的,“幸福就是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而促进幸福,便是用以判断人类一切行为的标准了”。功利主义的第一和最高原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正义原则就是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第一和最高原则,通过人的安全感和同情心衍生出来的重要原则。公正的中心内容和根本基础就是功利,没有功利就谈不上公正。穆勒说:“一切公道的例也就是利便的例,这总是明显的;不同的地方在于公道的事情引起一种特别的感......余下全文>>

三:何为正义? 多写一点

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在伦理学中,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整体看来大多数的观点认为公平即是正义。简单来说是同样的人同样对待。

四:如何看待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当代社会公平的政治哲学审视    “公平”是社会价值判断,是不同的个人对客观现实所作的主观评价。既然是“主观评价”,那么,它就带有“主观感觉”、“心理平衡”等问题。当然,实际上,一个社会“公平”与否,还得以“客观现实”为根本基础和评价标准。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公平或者说社会公平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感受”的有机统一。从政治哲学或人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公平或社会公平,就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的关系。[1]  就目前我们对公平或社会公平的研究状况和资料来看,公平或社会公平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内涵是国家社会制度、规则的公平、正义;第二层次内涵是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平等,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等)的多少,要与获得的报酬相适应;第三层次内涵是社会个人收入补偿制度的公平和合理,即政府要对个人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和矫正。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制度方面的,第二、三层次是属于社会体制方面的。这三级内涵是相互联系的,越是前者越是基础和根本。  如前所述,社会公平不只是一种价值规范,就其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还不能脱离事实的客观性,因此社会公平还属于事实判断。那么,社会公平所评判对象的“公平”意义就含有实证分析的内容。它注重人的现实功利要求,追求结果的时效性。人在对象性活动过程中,总是从他自身的利益需要出发而指向客体的,追求客体与主体需要目标的一致性,为此,活动主体更多地关注于行为的结果,寻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成果的最佳活动方式。  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总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个人”[2],在与他人的关系中,关系双方的条件差距之比与所得差距之比是同一比例。这种均衡的实现,需对关系双方按同一标准(或原则)对待。如在政治生活中,是否拥有与同阶层人相同的权利;在收入分配中,是否与同条件、同等努力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如果同等条件被同等对待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从这点上看,一种公平的制度或规则,“就相互关系而言,个人有资格享有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关地位。……其重要的格言常常被格式化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Treat like casesa like)。当然,我们需要对之补上‘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 different cases differently)”[3]。因此,我们说公平问题只发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公平问题的。  休谟说“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4]。合理地划分利益是社会公平的深层本质。社会公平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如果社会中各种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那么,人们也就不会计较社会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不正义的问题。在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内部,社会公平问题就不是重要问题。但是,私有财产出现以后,随着人们之间的利益逐渐分化,在相互的交往中利益冲突也逐渐增多了,这时就产生了合理地划分利益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是社会公平的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实际上是财产私有化的产物,或者说,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因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你我之间的利益划分而开始具有重要性的。正因为人们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也就决定了规则建立的必要性。罗尔斯指出:“由于人们对他们的合作所产生的更大利益如何分配问题不是漠不关心的,这就产生了利益冲突,因为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他们每个人都想得到较大的一份,而不是较小的一份,这就需要有一系列的原则,用来选择决定这种利益分配的各种社会安排,保证达成某种关于恰当分配份额的协议。这些原则也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规定了在社会基本体制中分配权利和......余下全文>>

五:lt;单选题>《正义论》的作者是谁

《正义论》的作者是——约翰·罗尔斯。

约翰·罗尔斯(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六:现代社会不平等的例子有哪些

这个……楼主,我是粘贴派,只是觉得对你有用,就粘贴过来了,那个总结,我能力有限!!不好意思!!

第一篇:

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报告分析了中国从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居民收入差距迅速拉大的状况,并指出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在短短15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这就提出一个理论性的问题,即如此快速增长的不平等来自于哪里?

在我们面前有三种试图解释不平等产生的理论:

第一个是马克思主义的不平等理论。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看来,不平等是根植于一种叫做市场的机制之中。市场中的竞争,特别是肆无忌惮的资本,是不平等的源泉。解决的办法,就是用国家的再分配来代替市场的机制。

第二个是自由主义的不平等理论。自由主义对不平等的解释与马克思主义几乎完全是对立的两极。在自由主义看来,有权力介入的再分配才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根源。相反,市场机制才会提供平等的可能。

第三个则是近些年来刚刚形成的关于不平等的新制度主义理论。这个理论认为,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不平等的理论尽管是对立的,但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两者都是把不平等看作是某种经济整合机制的固有特征,而忽略了这种机制所身处其中的制度环境。

这三种理论给我们分析中国社会不平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思路,促使我们去关注不平等现象产生的机制问题。然而,如果直接用这些理论来解释中国过去20多年间不平等的迅速增长,又可以发现是很不充分的。这使得我们不得不考虑另外一种理论的可能性:关于不平等的新制度主义理论将市场与再分配对不平等的影响假设成一定是反向的,那么有没有另外一种可能,即市场和再分配对不平等的影响可能是同一方向的?事实上,中国过去20年间不平等状况变化的过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我们的新假设提供支持。换言之,过去20年间我国社会不平等迅速增长的谜底可能也就在这里。

按照新制度主义的解释,如果改革前的再分配权力曾经在福利和实物分配上造就了某种程度的不平等的话,那么,在改革初期市场机制的出现则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不平等的作用。这具体表现为改革初期开始逐步发育起来的“自由市场”给当时的弱势者带来的机会。如农民和城市中的无固定职业者或收入不稳定者通过参与市场经营获得收益,有的甚至成为中国最早的“万元户”,这就是市场在改革初期所展示出的“平等化效应”。于是就有了80年代前中期的“共同富裕”的局面。但问题是,这个逻辑的生命力是非常短暂的。从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这个平等化的趋势就开始逆转。特别是90年代以后,不平等程度的扩大就成为一种显著的趋势。如果从市场和再分配两个因素的作用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市场因素的作用,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在这个时期开始拉大,拥有一定数量私人资本的经营活动开始造就社会中的高收入者,但企事业单位中的平均主义现象仍然广泛地存在着;再分配中的权力因素通过“官倒”和初步的瓜分国有资产开始造就一个初步暴富的群体,但再分配中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因素确保了城市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底线。

一个重要的转折发生在90年代中期前后。在这个重要的转折点上,我们可以发现这样几个因素的作用:第一,在90年代中期的时候,或是通过市场中的经营和积累,或是通过瓜分国有资产,或是通过两者的结合,一个数量可观的私人资本迅速积累起来。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桶金”以及前一段时间社会上议论纷纷的“原罪”,大多发生在这个时期。私人资本的形成,直接带来的是劳资关系以及劳资之间在收入上的巨大差距;第二,权力介入原有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在90年代初期的“圈地”运动中,通过地价差流入个人手中的财富在几千亿元。在......余下全文>>

七:如何评价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打破了20世纪前半叶“政治哲学已死”的困局,同时主导了过去30多年道德及政治哲学的讨论,并渗透到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广泛的领域。其中,差别原则是罗尔斯著名的正义两原则中的第二原则,相对其平等自由的第一原则而言,引起了更为深刻的歧见和更为广泛的讨论。在经济学研究中。往往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最大化最小值的福利函数对待,而与功利主义的总和福利函数等量齐观。在1971年出版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正义 论》中,罗尔斯提出了其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拥有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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