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
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迫切要求。中共中央于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首次提出了询问和质询制度,使得询问和质询作为一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制度安排。
一、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询问或质询主体
询问或质询主体是指谁有权提出询问或质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内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就是指省(市区)、地(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党委委员和纪委成员,而党的其他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其它党员(包括党代表在内)都不在询问和质询的主体之列。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乡镇党委成员等等都不在询问和质询的主体之列。
2、询问或质询客体
询问或质询客体是指接受询问或质询的对象。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询问或质询的对象应当分别是其所在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3、询问或质询内容
询问或质询内容是指询问或质询所指向的客观对象,它既是询问或质询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询问或质询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提出询问和质询的内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4、询问或质询方式
关于询问或质询方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询问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但质询则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
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询问或质询的提出与受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于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询问或质询必须署真实姓名;有关部门对于询问应当作出说明,对于质询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二、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构想
从现行询问和质询制度来说,还存在着一些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需要明确一个接收询问或质询的专门工作机构;需要对询问或质询的客观标准做出明晰规定;询问或质询的程序性规定还要更加细致化;以及平衡询问或质询主体和客体的权责关系。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关于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构想。
1、询问或质询主体
党内询问和质询的现有主体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目前询问或质询的主体范围太窄,不利于加强监督的初衷。我们认为,近期可以适时启动党代表在党代会期间的询问权,以提高党代表审议党代会报告、纪委报告的质量;同时进一步明确在行使询问或质询的过程中,主体享有以下权力:一是询问或质询权,即质询人有在公开举行的质询会上依据事实质询对象提出疑问、弄清事实的权利;二是表决权,即质询人有针对质询对象的答复表示满意与否的决定权;三是追究权,指在质询程序终结时,质询人享有提出追究质询机关负责人相应责任或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的权力。此外,还应使质询主体享有受法律保护权、事前知情权、事中列席权、事后反馈权等。
2、询问或质询客体
在现有的基础上,配合适时启动党代表对党代会报告询问制度的要求,询问的客体可增加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另外,在所有询问或质询过程中,询问或质询对象主要负有两项义务:一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询问或......余下全文>>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三章
监督制度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第三节 述职述廉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余下全文>>
三:纪委 为什么质询,怎么样质询,质询什么
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的迫切要求。中共中央于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首次提出了询问和质询制度,使得询问和质询作为一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制度安排。
一、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询问或质询主体
询问或质询主体是指谁有权提出询问或质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内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就是指省(市区)、地(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党委委员和纪委成员,而党的其他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其它党员(包括党代表在内)都不在询问和质询的主体之列。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乡镇党委成员等等都不在询问和质询的主体之列。
2、询问或质询客体
询问或质询客体是指接受询问或质询的对象。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询问或质询的对象应当分别是其所在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3、询问或质询内容
询问或质询内容是指询问或质询所指向的客观对象,它既是询问或质询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询问或质询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提出询问和质询的内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4、询问或质询方式
关于询问或质询方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询问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但质询则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
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询问或质询的提出与受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对于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询问或质询必须署真实姓名;有关部门对于询问应当作出说明,对于质询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出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二、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构想
从现行询问和质询制度来说,还存在着一些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需要明确一个接收询问或质询的专门工作机构;需要对询问或质询的客观标准做出明晰规定;询问或质询的程序性规定还要更加细致化;以及平衡询问或质询主体和客体的权责关系。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关于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构想。
1、询问或质询主体
党内询问和质询的现有主体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目前询问或质询的主体范围太窄,不利于加强监督的初衷。我们认为,近期可以适时启动党代表在党代会期间的询问权,以提高党代表审议党代会报告、纪委报告的质量;同时进一步明确在行使询问或质询的过程中,主体享有以下权力:一是询问或质询权,即质询人有在公开举行的质询会上依据事实质询对象提出疑问、弄清事实的权利;二是表决权,即质询人有针对质询对象的答复表示满意与否的决定权;三是追究权,指在质询程序终结时,质询人享有提出追究质询机关负责人相应责任或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的权力。此外,还应使质询主体享有受法律保护权、事前知情权、事中列席权、事后反馈权等。
2、询问或质询客体
在现有的基础上,配合适时启动党代表对党代会报告询问制度的要求,询问的客体可增加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另外,在所有询问或质询过程中,询问或质询对象主要负有两项义务:一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询问或......余下全文>>
四: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求助者对个人及社会有明显而又急迫的危害时
如果是心理咨询
需要进行心理疏导
及时治疗
五:推行六西格玛咨询中六西格玛管理法存在的问题?
1、Six Sigma咨询不等同于统计技术的应用
六西格玛辅导公司发现与其他管理方法相比,Six Sigma确实大量使用了统计工具,这也是其区别于企他管理方法的重要特点之一。但Six Sigma的关键不在于数据统计,Six Sigma强调统计技术的应用,是由其“基于数据决策”的核心理念决定的。这种理念和行动在很多企业是缺失的。从成功实施Six Sigma的企业来看,必须要把“数据决策”这种严谨、科学的管理模式转换为企业和员工的自觉行动,并融入到企业的生命和血液――即企业文化中。此外,从战略层面来看,必须要强化行动和战略的有机结合,只有战略和战术的良好配合,才能真正发挥Six Sigma管理法的作用。
2、Six Sigma咨询不等同于做项目
六西格玛辅导公司发现很多企业在导入Six Sigma管理时,首先是以成功的项目为开端的,但这不是说Six Sigma就等同于做项目。从工作推进的策划到支持基础的构建,从Six Sigma与企业管理流程的紧密结合到深入融合到企业文化中去,并不仅仅局限在项目管理的范畴。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克服Six Sigma的局限性,必须要将其纳入企业流程管理这一更大的范围内,流程所有者须确保所有的项目都要围绕流程完成和企业目标实现这一整体。仅仅把Six Sigma定义在一个个的项目,而不从企业管理的整体来入手,很容易造成企业发展总体目标的偏离,因此要把Six Sigma和企业的业务流程管理有机结合,才能避免出现上述的偏差。
3、Six Sigma咨询是管理的变革,而不仅仅是一项技术革新
六西格玛辅导公司认为很多人将Six Sigma视为技术工具,认为只是一项管理技术,但就其根底而言,Six Sigma更是一场管理上的革新。引入Six Sigma管理方法,不仅要在技术上进行突破,还需要改变企业中人的行为和思想。因为Six Sigma不是一簇而就的,它是一种需要持续推进和不断完善的管理战略。国际上成功实施Six Sigma的大企业,无一例外地都将管理上的变革作为实施Six Sigma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推行Six Sigma的同时,加快了企业变革的步伐,使得人们从思想、认识到行动上接收,并形成高度统一,认同了Six Sigma这一全新的管理战略。
六西格玛辅导公司总结Six Sigma管理咨询法诞生至今只有短短三十多年,但其却对现代企业的发展作了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要紧紧抓住其优势,并避免认识上的误区,从思想上到行动上统一,才能更好地发挥Six Sigma在企业管理中的效用,进一步提升企业在产品质量、服务水平、成本控制等优势,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六:帮忙关注回答一个心里咨询方面的问题 50分
没看明白,你是什么意思
是需要下载一个这个网站
的帮助你吗?
还是在宣传什么?
七:恋爱中感情出现问题咨询
在我看来 是你们性格不合,根本不合适,现在分手还来得及 不要等到结婚以后在离婚 那就麻烦了!
八:为什么那些心理医生或者心理咨询老师能从我简单的问题中发现我致命的毛病,而这些毛病这么久了,我都没发 30分
如果你要能发现,就不用去看心理医生了。平时多反省反省自己,多听听别人的观点做法,你就会发现问题
九:公司举行辩论赛,请问我如何质询对方企业的竞争中人才最重要呢?(最好能层层递进,在5个左右的问题)
一、把辩题当作真理
这是心态上的失误。抱着这种心态的辩手在准备辩题时,总是认为应该把自己的框架做的无懈可击,否则就觉得心里没底,或者一碰到自己不能接受的辩题,就失去了探索的勇气和兴趣。
要知道,一个好的辩题必须对双方都公平。如果一方所执命题是普遍适用的真理,那么对持相反观点的另一方而言就是不公平的,除非这世界上有一对相互矛盾却能同时成立的命题。所以正常情况下,辩题都是一对有缺陷的命题,比如“艾滋病是一个医学问题,艾滋病是一个社会问题”,正反两方的命题都是片面地反映了事实,双方立论的难度才能相当。而“近墨者黑,近墨者未必黑”这样的辩题,就明显对正方不利。“近墨者未必黑”,从逻辑上理解,它包含了“可能变黑”和“可能不变黑”两种结果,是一个涵盖了所有可能情况的正确命题。除非正方能证明所有近墨者都会变黑,否则命题就无法成立。在正式的辩论赛上,这种辩题是很少出现的。
明知辩题不是真理,还要理直气壮的说出一堆道理,这对初学者的生活逻辑无疑是一种颠覆,甚至会影响到初学者的是非观。但这是有益。世上的原本就没有绝对的是非观。参加辩论赛就是要逼着辩手打破成见,学会从无法接受的观点中找到合理性。这个过程开始固然痛苦,但慢慢的辩手就会发现,随着立场、前提的改变,任何命题或多或少都是有可取之处的,甚至会发现任何人、任何事物都是有其存在理由的。轻易的否定往往源于人们的无知!
既然是畅缺陷的命题,辩手在心态上就不应期望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甚至也不应期望评委和观众会接受自己的观点。辩手真正要做的,是在适当的地方利用诡辩,以构筑一个表面上成立的命题,并借此在交锋中通过展示自己的思维、语言、风度和战术配合水平,体现自己超过对手的综合水平。简单的说,辩论赛就是“听上去很美”。辩论赛的主旨永远在辩论的人,而不在辩论的题。赛后对辩题的分析评价,其实也是对辩手的价值观点和辩题解构技术的评价。如此看来,忌讳诡辩逻辑的人并不真正懂得竞赛辩论,忌讳偏颇辩题的人也不真正理解辩论竞赛。如果认真地研究一下历年辩论赛的经典辩词就会发现,即使是胜方的逻辑也无一例外的充斥着漏洞和诡辩。大多数情况下,辩手可以运用技巧避开这些漏洞。在行云流水的语言和婉转巧妙的逻辑修饰下,未提前分析过辩题的观众们是不可能仔细推敲辩手的整个逻辑体系的,但如果我们有机会回顾辩辞,动态的话语一旦固定到纸面上,其中的问题就会毕现于眼前。
当然,要达到这种境界不能仅靠知道“辩题不是真理”。如何恰当地运用诡辩构筑逻辑体系,如何不露声色地运用技巧弥补漏洞,这都需要经验的积累。但摆正对辩题的心态,是成长的第一步。
二、无限度的深挖命题
辩手在构筑辩题基础时,往往又习惯性地为基础构筑基础,而且一层层的筑下去,大有让辩题脚踏实地屹立于世而后快的感觉。然而,这样无限的追究到最后常常止步于一些极为抽象的范畴探究上。比如,何为主要何谓次要,何为基础何谓目的,何为“大于”或“多于”的标准,平时说说都能理解,可仔细推敲起来,又都不能拿出无懈可击的标准来。于是,辩手为了解决一些犄角旮旯的深层问题,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最后却无果而终,或者准备了方案却派不上用场,因为整场辩论可能根本不会涉及到那么深的领域。
以我有限的经验的来看,善于构筑逻辑框架的队伍往往有一个“深入浅出”的过程。首先会考虑的较深,把命题的演化过程中相关的依据都论证一遍,这种发掘论证主要是考察那种论证途径最容易说明(这与手里掌握的材料内容有关),而漏洞是否最少则是次要问题。强队最终用于实战的框架大多结构清晰简单。有时候,甚至......余下全文>>
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龚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参考资料:www.cumtb.edu.cn/...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