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主体资格

一: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主体资格分别是什么?

主体资格是一个法律术语。

主体:通常是指从事某项社会活动的人,包括个人或单位(法人);

主体资格:是指主体从事某项工作、职业、活动时依照法律或专业规范应当具备的相应的资质。

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饥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简单的说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或单位(法人),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个人或单位(法人)。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是相对于原告来说的,即被指明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个人或单位(法人)。

古有“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之说,这里的“两造”就是指的原告与被告。

二:行政法关于被告主体资格

你说的是正确的,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二级单位,它没有行政执法权,它浮出的处罚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作出的,它的行为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执法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受委托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委托机关为被告。楼上那位纯粹胡说呢,不懂不要胡扯!!

三: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怎样处理?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者的区别。驳回起诉是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是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时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以判决的形式予以拒绝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否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只规定要有明确的被告,并未要求被告必须是适格的,如果以被告不适格而驳回原告的起诉是于法无据的。另外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它影响的不是原告的起诉是否成立,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这已经属于实体问题了,故应当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其诉讼请求,而非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实践中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可先向原告进行释明,建议其更换被告,如其不同意,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曾广荣)

四:如何证明境外被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的《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的讨论稿对第9问:当事人是否应提供境外当事人主体存在、住所明确的证明?如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如何处理?作出了如下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因此,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提供其及被告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拒不提供的,应不予受理;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同时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拒不提供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第(3)项进一步规定,外国当事人作为被告时,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原告起诉时提供了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未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或者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公告送达除外)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的明确住址。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应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司法文书。(2)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但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送达后被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又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审判。(3)原告在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根据起诉状所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送达的,应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存在的证明,原告拒不提供或者补充提供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真实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会议纪要中的“证明”并没有指明是公证书还是其它证据,实务中也存在争议,但要求境内原告办理境外被告的主体资格的公证手续,增加了原告的诉讼负担,似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相矛盾。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只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即可,而无需进行公证。

五: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答复:我们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交警支队应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实施具 体行政行为的的行政主体,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大致包括以下几类:1、未经过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2、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时被告;3、行政机关因结构调整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 主体为被告;4、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5、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6、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 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机关为被告;7、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 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判断某一个机构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关键要 看他是否享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交警支队与刑侦、治安等部门不同,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在交通管理方面具备行政管理职能,是交通行政管 理的主体。法人不单是个公司法的范畴,国家机关也是法人,一般称为机关法人。法人可分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等等。

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区管委是市政府的派出机关,拥有行政主体资格。

七:分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民诉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只要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的授权、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以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一、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8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若分公司有偿付能力,仍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也不予准许。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应予准许。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二、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互承担能力。因此,应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这与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似乎都应由总公司承担并不矛盾。在公司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平等主体,故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总公司在诉讼中要求直接承担分公司民事责任,应予准许。三、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分,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

八:民事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应该怎样答辩才好?

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中止本诉讼程。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俯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九: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怎样处理

诉讼不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实务经验的。当遇到具体法律事务时,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为宜

十:起诉医院,要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医院的主体资格证明是什么东西啊?要去那个部门开?需要什么证件吗?

原告只需要提供被告单位名称就可以。被告主体是否合法,由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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