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
A 新旧刑诉法关于社区矫正规定的变化
变化一
1、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2、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3、变化: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变更为社区矫正机构,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执行主体。
变化二:
1、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2、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3、变化: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机关确定为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已上升至法律层面
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执行主体,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法性质。
之前于2011年5月已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有类似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标志着社区矫正正式进入法律层面,已被赋予了刑罚执行性质。社区矫正的司法本质是一种刑罚执行行为,只是与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别,将罪犯放在社会上予以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二:劳教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区别
社区矫正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劳动教养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采取的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两者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执行方式上都不相同。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哪些矫正制度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社区矫正请假制度不合人性化 投诉和建议
不合人性化?你想干嘛?请假旅游?不要忘记自己的身份!违法犯罪的罪犯!让缓刑人员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工作生活,已经是法律的仁慈,还想怎样?缓刑人员不受到任何约束,岂非在鼓励犯罪?
请假制度是一般省级司法厅制定的,司法局、司法所也只是执行而已。缓刑人员请假外出本来就应该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不予批准,何错之有?!
五:国家为什么实施社区矫正制度?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也强调:“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执行从轻、减轻、不起诉、缓刑、社区矫正等规定,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六:社区矫正是一项什么性质的法律制度
社区矫正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即监外执行)。
在我国,一般是由各镇街派出所及各镇街道办登记备案,并由人民检察院监督(定期检查监外执行状况,防止脱管漏管)。
社区矫正的罪犯,一般称为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是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上服刑的人员。社区矫正期间,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时间计算在刑罚执行期内(即假设原刑期还有一年才届满,裁定假释后只需接受社区矫正满一年,原来所剩的一年刑期不再执行)。
七:社区矫正检查与核查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10分
具体的内容,各个地方不一样。一般社区矫正司法局管这一块。
具体的内用大概有一下这些:
1.。监所检察干警对矫正对象进行经常性走访、谈心,了解其基本情况抚居住地址、活动范围和亲属概况,掌握其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做好转化工作。
2.判缓刑的有可能让你们去监狱参观的活动。一般不大可能,除非司法局的人实在太闲。貌似今年司法所曾俩人管社区矫正,财政播10万的样子。
3.没事给你打电话,让你去司法局学习学习,也就是走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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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有效管控
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有效管控
一、抓好社区矫正对象衔接环节
衔接工作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在实际工作中注重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1、抓好“接收关”。即对接收对象是否属于被矫正对象中的“五种人”。
2、抓好“教育关”。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手段。
3、抓好“档案关”。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档案由专人负责进行仔细检查。
二、抓好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环节
坚持依法、规范、科学、文明管理,实行人性化管理和严格的制度管理相结合。一方面严格按照省、市社区矫正制度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每周电话汇报、每月书面汇报一次,随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动态;另一方面宽严相济,充分调动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每月矫正工作人员至少到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注重运用个别谈心,提倡见面谈、经常谈,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思想、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失控,重点预防其重新犯罪。实际工作中除了采取传统的一些矫正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外,还坚持量体裁衣、因人施教,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帮教方法。
1、建立宽松性的帮教形式。主要针对一些年老体弱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在时间、地点、方法上针对其行动不便的特点,采取定期打电话询问和不定期上门走访的形式开展帮教。
2、建立家庭联合帮教形式。主要针对是一些未成年人的矫正对象,把社区矫正对象的家长列为第一责任人,共同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定期不定期地和他们联系,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开展情况。
3、采取人性化的帮教形式。对需要经常外出的宽松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允许他们向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递交一次申请,以后外出,通过电话备案。对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想参加而法律上又无明文禁止的事情,在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转化的情况下,可以让他们参加。
三、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环节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力保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除注重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思想汇报、集中教育等制度落实的同时,还针对我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着重实行以下二种制度:
1、委托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我区人员流动性大,户籍管理困难,再加上近几年城市动迁力度大所导致的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现象,积极和其他区县协调,建立委托管理制度,从而使处于游离状态的社区矫正对象,做到有人管,有人帮,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
2、困难帮扶制度。对那些生活上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从做好生活救助作为教育感化的切入点,把工作上重点帮扶、生活上重点关心与思想上重点教育、行为上重点矫正有机结合起来。
四、抓好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协调环节
协调检察院联合对各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因种种原因导致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想方设法协调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帮助查找。对个别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不全则协调法院、监狱、公安部门来解决。每半年和年底,协调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参加人员为矫正办、公、检、法、司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矫正办负责通报全区社区矫正工作面上情况;公、检、法、司根据各自职责就通报情况进行讨论,并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同时研究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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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区矫正制度答辩会问到什么问题
(一)社区矫正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
2011年新刑法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新刑法,在近几年的实施中也取得了实效,但仍缺乏细则规定。
与国外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和立法相比较,社区矫正细则仍不够明确。法律法规的缺乏制约矫正工作的发展,不利于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社区矫正无法可依,使得社区矫正工作出现法与现实相脱节的情况,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工作措施苍白无力,实施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漏洞,如:对不服从管教的矫正对象没有强制措施,造成矫正对象“两不管”的“真空状态”。因此,当前社区矫正的部门性规章或地方性规章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亟需对社区矫正立法予以规范。
(二)宣传不力,矫正对象自身认识不足,社会给予的重视不够
社区矫正属于一个新事物,社会上的百姓并不了解社区矫正,在工作中与被矫正对象谈及周围人对他被处以社区矫正刑罚后看法时,一些人反映,老百姓不懂得社区矫正,他们只知道犯了罪要进监狱,否则就是没犯罪。同样有的矫正对象法治观念淡薄,不能深刻理解社区矫正这一刑种,甚至有部分人认为监外执行等于无罪。
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是弱势群体,部分矫正对象在有效刑期满接受矫正管理之后,面临就业与生活压力,生活陷入贫困状态,更有甚者,被家庭和社会所唾弃,失去了家庭温暖与社会关爱,处于一种被边缘化的境况。社会给予重视不够,社会扶助力量环节相当薄弱,这就出现了对矫正对象的人性关怀与社会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