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怎么理解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提出:

“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规定: “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

“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2002年实施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提出“划拨土地价格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和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其构成应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等。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补偿。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可以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评估,然后经集体决策后综合确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有相应的权益价格。其价格内涵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利息、利润和产生的土地增值。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怎么评估

划拨土地就是评估评估土地划拨价值。

你要是想知道你土地划拨大概价值,就拿你们当地的基准地价减去出让金就行。

一般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就是按最高年期评估。

三:如何评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 10分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怎么评估

依法有具有法定资格条件的专业机构认定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获取过程中的主要成本和税费包括哪些?

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构成:

一、土地取得费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城镇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补偿费、征收安置补助、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相关税费

集体土地: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

城镇土地:征收管理费或服务费(评估费等)

三、土地开发费

1、基础设施配套费:毛地开发成“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费用;

2、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

四、开发利息(开发期投入开发资金占用利息)

五、土地开发利润(开发企业的利润)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有哪些规定

(1)国家机关用地。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用地的总称。  (2)军事用地。是指军事机关和军用设施用地的总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涵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保安、路灯路标等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幼儿园、防疫站、影剧院等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是指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机场、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水坝、农灌工程、江河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项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确需必要”时,才能采取划拨的方式提供。但确需必要具体如何把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对该条规定的建设用地,确属国家投资或者虽非国家投资,但用于非经营性目的,可以认定为“确需必要”,应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于不属于国家投资而又用于经营性或营利性目的的,就不属于“确需必要”的情形,而应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有适用范围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现有适用范围是指现有城镇国有土地中哪些用地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众所周知,我国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和划拨两种,那么城镇国有土地中,除少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其余是否都属划拨用地性质?我认为,不能如此简单定论。在我国非出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中,大部分都属于划拨用地性质,但却有两种用地比较特殊:  (1)城市私有房屋用地。对于城市私有房屋用地,立法部门曾设想将其规定为视同划拨方式取得。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曾规定:“本法实施前城市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用地,其土地使用权视同划拨方式取得,但是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在草案审议期间,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以及一些地方、部分对草案的上述规定提出了异议。理由是:根据草案第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经过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城市私有房屋用地的情况比较复杂,有外国人的私房,华侨、外籍华人和其他海外人士的私房,以及国民党官员留下的代管房产,其中有些人是在解放前花了钱置了房又置了地,房契、地契都可以查到。现在一律规定视为划拨,过于简单会引发不少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建议:“本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删去草案中的这一条规定,如果需要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因此,正式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未作规定。  对城市私房用地应区分两种情况:  其一,解放后为建私人住宅向政府申请使用的宅基地,这种用地毫无疑问应属划拨用地性质。  其二,解放前遗留的私人宅基地。这种宅基地应视为一处特殊用地,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加以规范。在有关立法中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私人房屋所有人拥有房屋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权,该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  第二,这种宅基地的使用权可随地与房屋一同转让、出租和抵押,并不用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或将土地的收益上缴国家,但需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这会使私房交易中房价蕴含地价,当事人隐瞒价格,偷逃税收现象大大减少,使私房交易更加规范。  第三,这种宅基地使用权在因被国家征用或因房屋拆迁而丧失时,其土地使用权本身也需得到适当补偿。这样可以理顺私房产权人、国家和拆迁人的......余下全文>>

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

申请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方案报批,发出准予转让通知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公开交易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签订转让合同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办理出让手续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八: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使用权价格本身不因让渡使用权的方式(出让、划拨)的不同而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用于商业用途,一旦改变用途,必须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换(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方可实施;

同一用途下同一级别的土地价格在不同的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下价格是不一样的,此处的1200元/平方米应该是基准地价,需要实地调查并进行修正后方可得到该宗地价格,这些资料无法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该宗地价格;

如果对出租的收益、费用、建筑物收益等调查准确,可以初略确定该地块的价格为1500万元。

九: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有什么区别

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在拆迁补偿时有何区别,在《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地区考虑到旧区改造,尤其是棚户区改造中,土地大多数为划拨用地,而被拆迁人大多数是收入低、住房困难的家庭,为了照顾被拆迁人,对划拨用地的补偿采用与出让用地相同的补偿标准。但也有一些地方对划拨用地与出让用地区别对待,如划拨用地的评估价格中扣除了土地出让金的费用。

十:能否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里主要讨论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问题。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以货币估价投入到企业中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来判断这种出资方式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对于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转让、抵押等,其作价出资没有法律障碍。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应当进一步分析。根据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但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权人都不能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经依法批准后,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前提条件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一同转让、出租和抵押。尽管这种情况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被动式”地跟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流转而流转,但这仍然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提供了合法途径。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不是企业的财产,企业无权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所以企业不能单纯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但是企业可通过以其所有的在划拨土地上建筑的厂房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价出资,来促使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动作价出资。这种被动式流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国家先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进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成为新企业的股东。二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或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成为新企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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