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一:《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投标文件如何响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那些条款

首先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解析: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还是合伙、自然人只要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受制于其他企业、事业等组织或个人,并且能够出具财产或资金方面的证据或证明,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补充:可以附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来证明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解析:【解答】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简单地说,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誉是一个企业的生命,讲信誉、善管理的企业,生命力强,有发展前景,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而且将政府采购项目交给这样的供应商办理,能够增强政府信心。

补充:可以附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重合同守信用证书、银行资信证书、信用评价证书3A、承诺函等来证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解析:资质证书、设备清单等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解析:税务登记证、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解析: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析:这个很好理解,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请注意还有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尽量弄得多一点,目录清晰

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采限制性招标: 以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办理结果,无厂商投标或无合格标,且以原定招标内容及条件未经重大改变者。 属专属权利、独家制造或供应、艺术品、秘密谘询,无其他合适之替代标的者。 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致无法以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时办理,且确有必要者。 原有采购之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厂商采购者。 属原型或首次制造、供应之标的,以研究发展、实验或开发性质办理者。 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未能预见之情形,必须追加契约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标,确有产生重大不便及技术或经济上困难之虞,非洽原订约厂商办理,不能达契约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约金额百分之五十者。 原有采购之后续扩充,且已於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叙明扩充之期间、金额或数量者。 在集中交易或公开竞价市场采购财物。 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资讯服务,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办理设计竞赛,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因业务需要,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经依所需条件公开徵求勘选认定适合需要者。 购买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或受刑人个人、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团体、监狱工场、慈善机构所提供之非营利产品或劳务。 委托在专业领域具领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经公告审查优胜之学术或非营利机构进行科技、技术引进、行政或学术研究发展。 邀请或委托具专业素养、特质或经公告审查优胜之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或团体表演或参与文艺活动。 公营事业为商业性转售或用於制造产品、提供服务以供转售目的所为之采购,基於转售对象、制程或供应源之特性或实际需要,不适宜以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方式办理者。 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厂商评选办法与服务费用计算方式与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业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适用工程采购。

六:为什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个体户只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参加的,我们在招标文件里一般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证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相关业绩证明,即同类项目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以证明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三个月的社保记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以证明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保)

5、近三年无重大违纪声明

6、还有其他的,比如制造厂家的授权书、产品检测报告等。

只要是这些资质齐全的个体户是可以参加投标的,但是有一点你要明白,用户和专家是要综合考虑的,个体户的注册资金、公司实力、相关业绩在众多的大公司中有优势么?那么你参加竞标的胜算在哪里?

七:如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报经上级机关

核准,得采限制性招标:

一、以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办理结果,无厂商投标或无合格标,

但以原定招标内容及条件未经重大改变者为限。

二、属专属权利、独家制造或供应、艺术品、秘密咨询,无其它合

适之替代标的者。

三、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致无法以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

时办理,且确有必要者。

四、原有采购之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因兼容或互

通性之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厂商采购者。

五、属原型或首次制造、供应之标的,以研究发展、实验或开发性

质办理者。

六、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未能预见之情形,必须追加契约以外

之工程,如另行招标,确有产生重大不便及技术或经济上困难

之虞,非洽原订约厂商办理,不能达契约之目的,且未逾原主

契约金额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采购之后续扩充,且已于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叙明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开竞价市场采购财物。

九、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

者。

十、以公告程序办理设计竞赛,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十一、公营事业机构因营业需要,必须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经依

所需条件公开征求勘选认定适合需要者。

十二、购买残障、原住民、慈善机构或受刑人所提供之非营利产品

或劳务。

十三、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厂商评选办法与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及第十一

款之作业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八:服务器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需要什么证明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般来说一条是要求具有法人资格,既法人执照,二条一般不会具体考量,三条一般也不考聊,四条无法考察,有的可能要求社保记录。五条一般是一个检察院的查询函,依照招标公司要求给提供查询许可就行。

实际操作一般要求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户许可。以上可以提供副本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条规定 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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