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比现行的三资企业法外国投资法在内容上有何修改
就是三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商务部计划颁行同一的外资企业法。
二:三资企业法指什么?
三资”企业法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并不多,但却是历年的必考内容。从出题情况来看,分值主要集中在《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两块,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有所侧重。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
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在合营主体方面应注意:中国的合营者不能是个人,而外国的合营者可以是个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合资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25% ;
3. 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回收投资;
4. 合资企业建立由董事会、经理会组成的组织机构,实行企业内部治理制度。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申请
1. 设立程序: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申请——主管部门或受托机关批准——合营各方谈判——签订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2. 注意协议、合同和章程的区别: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书面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书面文件 。
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意见而订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
面文件。
注意: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内容发生抵触时,以合同规定为准。
(二)审批
1. 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即受托机关)。注意:受托机关的批准
权限。属于受托机关批准的合营企业有两类:一是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二是不需要国家增拨原
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
2. 不予批准设立的几种情形
( 1 )有损中国主权的;
( 2 )违反中国法律的;
(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 4 )造成环境污染的;
( 5 )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 。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
资本和出资要求
(一)注册资本
1. 注册资本是指合营各方认缴的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少于投资总额的,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通过借贷来弥补其差额,因此,投资总额等于注册资本加上企业借款。具体注册
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要求,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要求
1. 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但外国合营者以实物出资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余下全文>>
三:三资企业法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国合营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合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分担企业的风险、盈亏。3.合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在中国境内允许设立的合营企业,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并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企业的设立,一般要经过立项、洽谈签约、审批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1.立项。立项是指中国合营者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审批的法律程序。项目建议书是中国合营者向其审批机关上报的拟与外国合营者举办合营企业的申请。项目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合营对象及其资信情况;②合营目的;③经营范围;④生产规模;⑤投资总额;⑥投资方式;⑦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⑧主要原材料和燃料的供应;⑨销售市场;⑩回经济效益等。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对项目的资金、技术、市场、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作出初步的估算和建议。需要指出的是,初步可行性研究应注意外汇、资金、物资三个平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机构,是以计委为主的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等。2.洽谈签约。洽谈签约是指中外双方合营者为投资举办合营企业,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合同和章程的整个过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保证实现中外合资双方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必要措施,是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环节。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后,中外双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商谈、签署协议、合同、章程等正式文件。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不相抵触的部分,两者均有法律约束力。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一律由政府对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机构无权审批。协议、合同和章程均自审批机关批准后开始生效。3.审批。合营各方在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合同、章程后,由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构正式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申请时,须报送如下文件:①申请书;②中外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协议、合同和章程;④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人选名单;⑤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工作。批准后,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具备规定条件的,也可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审批。受托机关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家......余下全文>>
四:如何认识中国2015年政经形势
总体而言,2015年的政治形势比2014年更加稳固,经济下行压力会进一步加大,但是改革所要闯入的深水区则却要超越2014年。2015年,政经形势的总体平稳应无疑问,但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改革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掣肘会增多,不排除局部地区、领域出现一些不平稳的现象。
一、如何认识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
任何的变化都不可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相反,它一定是一定领域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2014年左右的形势恰是如此。笔者认为,深层次的变化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息化的冲击导致新的社会生产模式和运行机制雏形初现,但对这一新情况的应对严重不足。
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起初,人们对这些新名词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对个别产业的影响,如传媒、中介行业。而今,人们发现,其带来的变化远不止于此,它带来的是人类社会结构的变化。
信息传播方式的去中心化和大数据运用结合起来之后,整个制造业的生产和服务体系都要发生变化。过去,市场运行的源头是供给方,由其分析市场、制造产品、建立销售网络,而今模式变了,消费者不需要通过层层经销商网络才能与生产商建立联系,他们可以直接提出要求,然后再进行生产。生产和需求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所有的行业都要受到影响。
新的生产消费体系为需求的多元化、个性化带来了可能,同时也给制造业带来了更大的难题,过去整齐划一的规模化生产不一定受到欢迎,相反“小的就是美的”生产模式受到更大的欢迎,他们通过大数据找到隐藏在世界各个角落各种偏好的用户,满足每个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一个行业可能在很短的时期崛起,也可能在很短的时期死去,小米公司的崛起和传统家电企业海尔的转型即是典型案例。这要求更加高效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更灵活和便捷的金融体系、创业投资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系统和生产服务系统。过去,处处审批,偏爱规模效应的管理方式已经落后于时代的需要了。因此,行政管理体系的变革十分紧迫,僵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权力控制体系会扼杀新经济的成长,阻碍一个信息化和扁平化社会的到来。
2014年年初,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并非空穴来风,除了网络安全因素外,信息化对于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各方面的影响还未被充分认识。年底,国家互联网大会召开、网信办主任鲁炜访问美国,未来几年这些领域的走向需要密切关注。
第二,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可能要出现一些变化。过去认为,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落后的社会化大生产不能满足需求之间的矛盾,其主要体现在物质生产不够丰富、物质需求得不到满足。
但实际上,现在的物质生产已经极大丰富,并且出现了严重的产能过剩。单纯物质层次的需求大多已可以满足,但是矛盾在于不能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和新需求。如何让社会化大生产和个性化需求对接成为主要矛盾,而不是物质生产的多少问题。追求清洁的环境、精神文化的享受、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等新需求不断呈现,但满足这些需求则面临着严格行政管制体系。
对社会主要矛盾认识的改变意味着,整个国家的制度体系、战略构架不再是物质生产促进型,所有的制度不应当是朝向生产更多的产品,而是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这些追求和过去大力促进物质生产的思路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旧体系仍在,新的对接机制尚未建立。
第三,国际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虽然中国人均GDP还只有6000多美元,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但是庞大的中国经济体,不仅仅通过贸易影响他国,而且也正在通过资本输出的方式影响他国,中国的对外资本输入即将超越FDI。人民币国际化才短短五六年......余下全文>>
五:谈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是如何体现依法治国
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首先要不断适应改革的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引领和保障改革,即应当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编纂民法典,制定期货法等一系列新法律,修改证券法、票据法等既有的商事交易法,协调整合三资企业法、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等商事组织法,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为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奠定制度基础。
具体来说,一是要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减少公权力对私法主体行为的过度干预,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力。二是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全面确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消除人们的不安全感,鼓励人们在合法的范围内大胆创业和创新,保障市场主体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期待。三是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四是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不仅要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而且还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树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法律意识。
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也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理念,进一步从制度层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根本上约束和限制公权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要扎牢制度的笼子,使权力的运行守边界、有约束、受监督,逐步建立一个职能科学、职权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与此相适应,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压缩行政审批权;转化政府职能,合理规范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审批的内容和程序,推进政府的信息公开。对市场主体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对政府而言,法不授权不可为。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进一步转化,将监管模式从事前监管转变为市场秩序维护,最终使从事核准、审批的政府机关逐渐从市场的监管者转变为市场的服务者。
完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裁判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依法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审理;需要深化司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此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业已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努力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六: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最近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作用 论文 2000字 求求求
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创造了震惊世界的发展奇迹。在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中,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也走过了60年的光辉历程,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谱写了人类法治史上光彩夺目的辉煌篇章。
一、在创建新中国的进程中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框架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我们党经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政权基础。我们党领导人民,围绕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顺利进行,迅速着手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彻底摒弃剥削阶级的法律思想,提出一系列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和原则。首先,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价值。毛泽东同志强调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其次,创立了比较系统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毛泽东同志深刻揭示了国体和政体的科学内涵与阶级本质,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思想。他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就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等思想。第四,确立了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重要的立法原则。这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和原则,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坚决废除国民党旧法统,构建以“五四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彻底摧毁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清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毛泽东同志曾说,这部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正是沿着这条道路,新中国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抓紧起草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努力构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确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旧的国家机器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土崩瓦解,建立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法治建设的迫切任务。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从《共同纲领》、五四宪法的颁布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施行,新中国在法制的框架内实现了由多党合作组成的民主联合政府到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体系的平稳过渡,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得以建立。
初步建立起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研究体系,培养了10多万法学法律人才。在全面废除旧法统的同时,新中国也抛弃了旧的法学教育制度,在学习借鉴苏联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新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和队伍。从1949年到1957年,新中国建立了10个全国高等政法院系,政法院校毕业生达13000多人,研究生近300人,轮训了10多万名司法干部。同时,各法学学科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出......余下全文>>
七:如何正确看待和理性把握2015年的国际形势
总体而言,2015年的政治形势比2014年更加稳固,经济下行压力会进一步加大,但是改革所要闯入的深水区则却要超越2014年。2015年,政经形势的总体平稳应无疑问,但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改革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掣肘会增多,不排除局部地区、领域出现一些不平稳的现象。
一、如何认识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
任何的变化都不可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相反,它一定是一定领域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爆发,2014年左右的形势恰是如此。笔者认为,深层次的变化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息化的冲击导致新的社会生产模式和运行机制雏形初现,但对这一新情况的应对严重不足。
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起初,人们对这些新名词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对个别产业的影响,如传媒、中介行业。而今,人们发现,其带来的变化远不止于此,它带来的是人类社会结构的变化。
信息传播方式的去中心化和大数据运用结合起来之后,整个制造业的生产和服务体系都要发生变化。过去,市场运行的源头是供给方,由其分析市场、制造产品、建立销售网络,而今模式变了,消费者不需要通过层层经销商网络才能与生产商建立联系,他们可以直接提出要求,然后再进行生产。生产和需求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所有的行业都要受到影响。
新的生产消费体系为需求的多元化、个性化带来了可能,同时也给制造业带来了更大的难题,过去整齐划一的规模化生产不一定受到欢迎,相反“小的就是美的”生产模式受到更大的欢迎,他们通过大数据找到隐藏在世界各个角落各种偏好的用户,满足每个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一个行业可能在很短的时期崛起,也可能在很短的时期死去,小米公司的崛起和传统家电企业海尔的转型即是典型案例。这要求更加高效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更灵活和便捷的金融体系、创业投资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系统和生产服务系统。过去,处处审批,偏爱规模效应的管理方式已经落后于时代的需要了。因此,行政管理体系的变革十分紧迫,僵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权力控制体系会扼杀新经济的成长,阻碍一个信息化和扁平化社会的到来。
2014年年初,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并非空穴来风,除了网络安全因素外,信息化对于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各方面的影响还未被充分认识。年底,国家互联网大会召开、网信办主任鲁炜访问美国,未来几年这些领域的走向需要密切关注。
第二,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可能要出现一些变化。过去认为,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落后的社会化大生产不能满足需求之间的矛盾,其主要体现在物质生产不够丰富、物质需求得不到满足。
但实际上,现在的物质生产已经极大丰富,并且出现了严重的产能过剩。单纯物质层次的需求大多已可以满足,但是矛盾在于不能满足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和新需求。如何让社会化大生产和个性化需求对接成为主要矛盾,而不是物质生产的多少问题。追求清洁的环境、精神文化的享受、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等新需求不断呈现,但满足这些需求则面临着严格行政管制体系。
对社会主要矛盾认识的改变意味着,整个国家的制度体系、战略构架不再是物质生产促进型,所有的制度不应当是朝向生产更多的产品,而是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这些追求和过去大力促进物质生产的思路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旧体系仍在,新的对接机制尚未建立。
第三,国际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虽然中国人均GDP还只有6000多美元,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但是庞大的中国经济体,不仅仅通过贸易影响他国,而且也正在通过资本输出的方式影响他国,中国的对外资本输入即将超越FDI。人民币国际化才短短五六年时......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