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级执行的法律规定

一:法院批准强制执行后,超过半年未执行的,可申请提级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提级执行的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三:如何申请上级法院提级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半年以后,受理执行法院故意拖延的,写申请提级申请书,交到上级法院

四:申请提级执行步骤

执行案件立案半年以后,受理执行法院故意拖延的,写申请提级申请书,交到上级法院

五:法院 执行 上下联动 提级执行 指定执行

不能,上级法院不会受理,而且也不符合规定。

六:上级法院收到提级执行不采取行动怎么办

执行难,可谓天下第一难;有时是找不到被执行人,有时是找到了人却找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形,是指下级法院接到申请后在6个月内未执行,而不是指执行无效果,事实上,下级法院不太可能不去执行的,只是执行没有效果而已,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经审查,既不会提级执行,也不会责令下级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去执行,因为,下级法院实际上早就已经开始执行了。因此,不去执行与执行没有效果,这完全是二个概念。对此申请人既要有心理准备,也要理解现实的无奈,当然,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多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提供财产线索,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也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10、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唯一的房产,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仍然是可以查封拍卖的。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余下全文>>

七:恢复执行能不能提级执行

不能,提级执行是在执行案件立案半年以后,受理执行法院故意拖延的,才能写申请提级申请书,交到上级法院。恢复执行明显不是执行法院不作为了,所以不能申请。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恢复执行有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和执行工作具体情况,现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级负责。

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确定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实施。

三、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或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

四、高级人民法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

五、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函告下级法院自行纠正或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

六、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有关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七、对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与公安、检察等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与有关公安、检察等机关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商有关机关协调解决,必要时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八、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九、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下列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1、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3、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

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十、高级人民法院应监督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按有关规定精神配备合格的执行人员,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和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落实。

十一、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按干部管理制度和法定程序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意。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

十二、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商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警械器具、摄录器材等执行装备和业务经费的计划,确定执行装备的标准和数量,并由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协同当地政府予以落实。

十三、下级人民法院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和案件处理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十四、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十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余下全文>>

九: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与如何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由本院执行;也可以决定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2】提问者可以在法院过了六个月还没有执行回来你的执行款,可以去原审法院的的上一级法院

申请执行。你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执行费的问题。

【4】有的法院是要求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先预交执行费。但是在使用执行费时,必须出具发票,到时候一起和被执行人结算。由被执行人拿执行费。

【5】有的法院是自己先垫付执行费,不收预付执行费。最后由被执行人结清。

【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7】提问者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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