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行政法问题
在确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因此给予相应的惩处时,同样应受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限制。对此在理论上的理由和该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理由是一致的,即对行为进行评价和惩处的法律修改了,就应当以修改后的法律对行为进行评价或惩处,除非这种评价或惩处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在立法上,也体现了对从旧兼从轻这一适用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此“规范性文件”指的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而不应该是相对人行为时有效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领域该原则同样是适用的。法律通过评价和惩处功能实现立法目的,在强调法律的保护功能时也要注重法律的保障功能。在国家与公法相对人之间,新法对一个行为作出非违法性评价或弱化惩罚的规定时,就应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新法对没有惩罚完毕的行为重新进行评价并按评价的结论作出相应的处理,以保障人权,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行政法溯及力问题,能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么或按新法 10分
一,《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是指对2002年9月1日发生的事情按以前的规定办理,对2002年9月1日起发生的事情按现在条例的规定办理.
以就是说,本条例无法律溯及力.
二,你在广东,如认定你超生,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应当按08年未婚生育一子,从出生日起60日内已补办结婚证件.当时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
引用法律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三:违法行为发生于旧法实施前,但持续到新法后,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应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一句话,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哪个法对行为人处罚轻,就适用那个法。
个人意见,供参考。
四:行政处罚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没有这种规定,因为行政处罚追诉期很短,几乎不会遇到这种问题
五:行政法的溯及力问题!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按原规定执行,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丹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六: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出台前的违法行为怎么处罚
你的违法实施发生在新发实施前,立案如果是在新发实施前是按老法来处罚
七:行政法适用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法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颁布前发生的一般适用旧法,但是如果新法处罚较轻,适用新法。
八:民法新旧法适用原则
既然已经出台新法律了,则应该按新法处理,新法优于旧法。不能用刑法或行政法的原则来类推民法原则。基层不同。
九:关于新旧法律适用的问题
1、刑法方面: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但是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的,应当按照新法处理。
2、民亥方面: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另有规定除外。
3、司法解释: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分类的司法解释,均是以被解释的法律效力为基础,即其效力存续期间完全以被解释的法律决定。
4、对同一问题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其中部分法律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但是如果新法是普通法与旧法为特别法的法律冲突时,一般应当由有权机关裁决适用那个法律。
这仅仅是法律效力的一般解决方式,您最后能明确到底是哪部法律,以便给您准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