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一: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级别划分

一 、 建筑工程事故等级分类: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

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

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

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

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

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

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

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

理。

二 、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

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

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

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

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

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

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

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

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

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

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

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3易发生事故:

火宅事故,风电事故,特种设备操作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人

身伤亡事故,风力事故, 海上船舶事故,

质量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高空坠落事故,有

毒气体泄漏事故,职工伤亡事故,爆炸事故,

坍塌事故,淹溺事故等。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人的生理、心理状态能适应物质、环境条件,而物质、环境条件又能满足劳动者生理、心理需要时,则不会产生不安全行为;反之,就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1.物的不安全状态

(1)设备、装置的缺陷,是指机械设备和装置的技术性能降低,刚度不够,结构不良,磨损、老化、失灵、腐蚀、物理和化学性能达不到规定等。

(2)作业场所的缺陷,是指施工现场狭窄,组织不当,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交通道路不畅,机械车辆拥挤,多单位同时施工等。

(3)物质和环境的危险源,如:化学方面的氧化、自燃、易燃、毒性、腐蚀等;机械方面的重物、振动、冲击、位移、倾覆、陷落、旋转、抛飞、断裂、剪切、冲压等;电气方面的漏电、短路、火花、电弧、电辐射、超负荷、过热、爆炸、绝缘不良、高压带电作业等;环境方面的辐射线、红外线、强光、雷电、风暴、暴雨、浓雾、高低温、洪水、地震、噪声、冲击波、粉尘、高压气体、火源等。

2.物质、环境与安全。从上所述,物质和环境均具有危险源,也是产生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在施工项目安全控制中,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或断绝危险源。

如发生起重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两类,一是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二是起重机司机违章作业或指挥失误所致,因此,预防起重伤害事故也要从这两方面人手,即:第一、保证安全装置(行程、高度、变幅、超负荷限制装置,其他保险装置等)齐全可靠,并经常检查、维修,使转动灵敏,严禁使用带“病”的起重设备。第二、起重机指挥人员和司机必须经过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持证上岗,不得违章作业。要坚持十个。不准吊,此外,还有一些安全措施,如起吊容易脱钩的大型构件时,必须用卡环;严禁吊物在高压线上方旋转;严禁在高压线下面从事起重作业等。

同时,在分析物质、环境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时,也不能忽视劳动者本身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如一个生理和心理素质好,应变能力强的司机,他们注意范围较大,几乎可以在同一时间,既注意到吊物和它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又顾及到起升、旋转、下降、对中、就位等一系列差异较大的操作。这样,就不会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在创造和改善物质、环境的安全条件时,也应从劳动者生理和心理状态出发,使其能相互适应。实践证明,采光照明、色彩标志、环境温度和现场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都不可低估。

(1)采光照明问题。施工现场的采光照明,既要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又要减少人的疲劳和不舒适感,还应适应视觉暗、明的生理反应。这是因为当光照条件改变时,眼睛需要通过一定的生理过程对光的强度进行适应,方能获得清晰的视觉。所以,当由强光下进入暗环境,或由暗环境进入强光现场时,均需经过一定时间,使眼睛骸渐适应光照强度的改变,然后才能正常工作。因此,让劳动者懂得这一生理现象,当光照强度产生极大变化时作短暂停留;在黑暗场所加强人工照明;在耀眼强光下操作戴上墨镜,则可减少事故的发生。

(2)色彩的标志问题。色彩标志可提高人的辨别能力,控制人的心理,减少工作差错和人的疲劳。红色,在人的心理定势中标志危险、警告或停止;绿色,使人感到凉爽、舒适、轻松、宁静,能调剂人的视力,消除炎热、高温时烦躁不安的心理;白色,给人整洁清新的感觉,有利于观察检查缺陷,消除隐患;红白相间,则对比强烈,分外醒目。所以,根据不同的环境采用不同的色彩标志,如用红色警告牌,绿色安全网,白色安全带,红白相间的栏杆等,都能有效地预防事故。

(3)环境温度问题。环境温度接近体温时,人体热量难以散发就感到不适、头昏、气喘,......余下全文>>

三:在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答: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四:建筑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是哪些

“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五:建筑工程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请问处罚标准!

你可以查一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个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门法,上面有明确的界定。

六: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

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部放过

七:安全建筑责任事故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00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余下全文>>

八:建筑工程现场的安全事故处理标准流程是什么样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阶段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简述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原则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1) 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①现场物证、证人材料或其他事实材料等的搜集;

②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影取证;

③进行事故临时问话笔录。

(2) 事故现场处理事项:

①向事故单位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

②责成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建管处等单位提交事故快报表;

③责成事故单位立即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1)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同时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作好家属接待、安抚和稳定工作;及时完成理赔工作,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

④由我站对所有相关资料,特别是安全资料进行封存检查;

⑤责成事故单位组织相关当事人(如:业主、监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员、施工员、事故现场见证人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话;

⑥责成事故单位对项目所有劳务人员重新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3) 由市建规委、安全监督站及时完成对相关当事人的调查问话,作好问话笔录。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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