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主体

一:什么是特殊目的主体 5分

特殊目的主体(SpecialPurposeEntities,简称SPE;在欧洲通常称为:SPV。在证券行业,SPE指特殊目的实体、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二:特殊目的实体是什么意思啊?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在欧洲通常称为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是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实体,它在资产证券化中起到重要作用。在美国,SPE的兴起是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的金融服务行业。实际上,目前大多数SPE的应用是在资产支持证券(ABS)市场。SPE通常采用公司、信托或合伙形式。SPE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而且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SPE方便于银行资产负债表管理以及创造新的投资资产等级,因此令银行和投资公司受益。SPE通常是在资产负债表之外、破产隔离、私营的实体,且可以是在岸的或离岸的。

三:特殊目的主体 15分

不明白……

四:什么是另一个企业被控制方的财物和经营政策

一、控制的定义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控制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一)控制的主体只能是一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并付诸实施。

(二)控制的内容主要是被控制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严格限制董事会、受托人或管理层对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如规定除设立者或发起人外,其他人无权决定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

(三)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或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

(四)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则被投资单位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全部子公司构成,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相互依存的,有母公司必然存在子公司,同样,有子公司必然存在母公司。

公司级次

特征描述

说明

母公司

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子公司

即必须满足控制的要求,能够决定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有据以从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利的权力

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其他主体

如《公司法》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企业形式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等

子公司

必须被母公司控制,且只能有一个母公司

被两个或多个公司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是合营企业,而不是子公司

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其他主体

如《公司法》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企业形式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等

三、控制的具体应用

(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控制方式

说明

表决权比例

直接拥有

母公司直接拥有子公司的表决权

半数以上

间接拥有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表决权

半数以上

直接拥有+间接拥有

母公司直接拥有的对第三方的表决权与母公司的子公司拥有的对第三方的表决权

半数以上

注:区别表决权比例与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通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条件

控制方式

说明

形式要件

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实施控制

在共同投资的前提下,受托管理和控制被投资单位,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书面协议

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能够实施控制

在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母公司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

章程或协议中明确规定

有权任免董事会多数成员

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半数以上)成员,控制该被投资单位

董事会或类似机构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

董事会中占有多数表决权

......余下全文>>

五:境外投资的申请主体和投资主体能为同一个吗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根据第2条的规定,境外投资主体是各类法人。但是,即便是法人进行境外投资,也不一定需要经过发改委的核准,关键还是要看是否属于需要发改委核准的范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也就是活,只有是资源开发类或大额用汇类境外投资,才需要发改委的核准。否则,即便是法人进行境外投资,如果既不属于资源开发类也不属于大额用汇类,则不需要发改委的核准。当然,根据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的进一步划分,核准权限分别属于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省级以下发改委无权核准境外投资,无论针对什么境外投资项目。

但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6条同时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就是说,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进行境外投资,同样需要参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据此,在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进行境外投资的情形下,如果属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类项目,则同样需要发改委(国家级或省级)的核准。注意,是核准,并非简单备案。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境内的自然人是可以进行境外投资的,在触发一定条件后(资源开发或大额用汇),只是需要发改委的核准。

可实践中,又有哪个自然人获得了发改委,无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的核准件了呢?不知道上市公司中有没有真刀实枪的案例。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根据第2条的规定,境外投资主体是企业。

注意,商务部所称的境外投资主体仅仅局限于企业,并没有包括境内自然人和非企业,而这样的规定和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外投资主体是不一致的:(1)发改委规定包括了自然人,商务部规定没有包括自然人;(2)发改委规定的是各类法人,及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非企业法人,商务部规定仅仅包括企业法人;(3)发改委的规定包括了其他组织,商务部的规定仅仅涉及企业。

因而,境内自然人或非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如果到境外新设或并购境外公司,则不适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却有可能适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那么,境内自然人或非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境外投资根据具体情况(资源开发和大额用汇)仅仅需要到发改委核准,而不用理会商务部,因为这不属于商务部的权限。而境内自然人或非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如果不是资源开发类或者大额用汇项目境外投资,是不是连发改委都不用去,直接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就可以了呢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外汇局的这一规定约束的是境内机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发改委、商务部上述境外投资的约束的投资主体又出现了不一......余下全文>>

六:如何判断特殊目的实体是否需要纳入合并范围

第一步,识别出实体的相关经济活动。

第二步,相关经济活动是否在设立实体时就已经明确(设计目的),如果是,则主导实体设立的主体(投资人)是具有权力的一方,直接进入第五步;否则,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识别实体中哪个机构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即实体的组织设计),如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团队等。

第四步,根据机构的议事规则(注:相关活动的否决权属于实质性权利,不是保护性权利)识别出谁(即决策人)主导这个机构作出决策。

第五步,如果其他投资者具有罢免权或者无条件辞退上述具有权力的一方的权力,该权力是单独一方拥有,则属于实质性权力,表明该具有权力的一方不具有控制;如果所有方均有,则属于保护性权利,表明拥有权力的一方是唯一拥有权力方,进入第六步。

第六步,实体的可变回报是否分类,如果分类,需要识别哪个类别的可变回报与实体的经营活动最相关,并进入第七步,否则直接进入第八步。

第七步,拥有权力方是否是获得与实体的经营活动最相关的可变回报的主要方(最大或者相同或者略低),如果不是,进入第八步;如果是,进入第九步。

第八步,应考虑该拥有权力方取得的其他回报(包括提供的服务的回报)并加总,如果与其提供服务的类似市场价格相当(参考标准:资产管理人获得的总收益占被投资产品当期总收益的比例为20%),则该拥有权力方是代理人,不具有控制;否则,进入第九步。

第九步,考虑承担的风险,如果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敞口,则属于控制;否则,进入第十步。

第十步,计算拥有权力方获得的可变回报是否重大,如果不是,很可能是代理人;如果是,则其属于控制方。此时,需要注意,在计算证券公司所享有的回报比例时,应当在相同层级、相同性质的回报之间进行比较。

注:实务中,对于此类证券公司回报是否重大的计算,可参照的标准为:资产管理人的总收益占被投资产品当期总收益的比例在20%及以下时,很可能不具有控制;在20%—30%之间,可能具有控制;在30%以上时,很可能具有控制。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相关比例=(管理费+业绩报酬+自有资金投入部分在理财产品中所对应的损益)/理财产品当期损益x100%。管理层在判断对证券公司回报是否重大过程中需要运用较多主观估计,管理层的判断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此,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应至少记录与管理层的讨论、注册会计师的计算和分析以及对管理层判断结果的复核结论。

七:券商发行的专项资管计划是独立法律主体吗

不一定是 ,依形式而异,但可风险隔离

民事主体/独立法律主体图示如下:

法条:《合同法》(1999)第2条、《著作权法》(2001)第2条、《商标法》(2001)第3条、《保险法》(2002)第7条,《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八: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年报批准,上市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

(1)概述公司报告期内总体经营情况,列示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说明引起变动的主要影响因素。若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公司应当对前期已披露的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的实现或实施情况、调整情况进行总结,若公司实际经营业绩较曾公开披露过的本年度盈利预测或经营计划低2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可以结合公司业务发展规模、经营区域、产品等情况,介绍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宏观经济层面或外部环境的发展现状和变化趋势,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分析公司存在的主要优势和困难,分析公司经营和盈利能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分析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别按行业、产品或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的构成情况。对于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其所属行业,以及占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要产品,应分项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同时,公司可以披露主要业务的市场变化情况、营业成本构成的变化情况、各种主要产品的产销数量和市场占有率情况,若相关数据与以前报告期间相比出现显著变化,应说明原因。 若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公司应介绍已推出或宣布推出的新产品及服务,并说明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公司还应当披露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 介绍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前5名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

(3)若报告期公司资产构成(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公司应说明报告期内其主要资产采用的计量属性,对采用公允价值的主要报表项目如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企业合并涉及的公允价值损益,应当说明公允价值的取得方式或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在说明所采用的估值技术时,应当说明相关的假设、模型及参数设置等情况。如主要资产计量属性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说明原因及对其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若报告期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4)结合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说明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若相关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分析主要影响因素。若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报告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差异,公司应当解释原因。

(5)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设备利用情况、订单的获取情况、产品的销售或积压情况、主要技术人员变动情况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进行讨论与分析。

(6)公司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公司应详细介绍主要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本年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包括取得和处置的目的、方式以及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还应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和净利润等数据。若单个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比出现大幅波动,且对公司合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对其业......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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