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信托 属于特殊目的信托吗
并不属于啊,财产权信托属于一般的信托。不过是用财产权来做为底层资产。特殊目的的信托。是指资金的投向比较特殊,比如说慈善信托。
二:获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有哪些
就是 信托公司啊。信托公司就有这个受托资格。
三:特殊目的实体是什么意思啊?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在欧洲通常称为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是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实体,它在资产证券化中起到重要作用。在美国,SPE的兴起是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的金融服务行业。实际上,目前大多数SPE的应用是在资产支持证券(ABS)市场。SPE通常采用公司、信托或合伙形式。SPE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而且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SPE方便于银行资产负债表管理以及创造新的投资资产等级,因此令银行和投资公司受益。SPE通常是在资产负债表之外、破产隔离、私营的实体,且可以是在岸的或离岸的。
四:特殊目的实体是什么意思啊?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在欧洲通常称为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是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实体,它在资产证券化中起到重要作用。在美国,SPE的兴起是在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的金融服务行业。实际上,目前大多数SPE的应用是在资产支持证券(ABS)市场。SPE通常采用公司、信托或合伙形式。SPE通过一系列专业手段降低了证券化的成本,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而且通过风险隔离降低了证券交易中的风险。SPE方便于银行资产负债表管理以及创造新的投资资产等级,因此令银行和投资公司受益。SPE通常是在资产负债表之外、破产隔离、私营的实体,且可以是在岸的或离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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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请结合实际说明如何利用商务管理信托来实现特定的信托目的
商务管理信托,是指公司股东依据他们与受托人(信托机构)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将他们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约定的权利,通过选举董事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活动的一种制度设计。
一是因公司在商务管理信托期间派发股息、红利以及其它因公司股份而发生的财产权利,这些属于有形利益;
二是因实施商务管理信托给受益人带来的股东权利效力的增级、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潜在的无形利益,属于特定目的。
就表决权的特性而言,后者才是其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利益,但它不可能单独以实物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也无法进行确切经济价值的计量。
商务管理信托具有广泛的功能,包括:
1、可以保持公司管理的安定和延续。
2、协助公司重整,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防止在竞争中受其他公司的控制,以及支持检察机关,完成指定任务等。
现阶段集中体现在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修正或遏制大股东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从长远看,引导或唤醒中小股东的经营意识,最终形成大小股东同舟共济,合力经营,促进公司事业发展。
六:请说明特殊目的载体的含义及在哪些业务中会用到该概念
是指基于特殊目的建立的法律实体,主要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其他债务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你问题中提到的[特殊目的载体],是2014年为规范银行同业业务,五部委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业界称127号文,在该文中,监管部门对“同业投资”业务的解释为金融机构购买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注意,有一字之差),该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2.题中“国泰君安证券中行江苏定向”,就是特殊目的载体,这是一个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对于资金融出方,是做了一个同业投资,对于资金托管方,就是SPV存放。
七:SPV是什么意思啊?
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其职能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向国外投资者融资。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 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中国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SPV(特殊目的载体)的业务范围被严格地限定,所以它是一般不会破产的高信用等级实体。SPV在资产证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将围绕着它来展开工作。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一般来说,SPV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也没有固定的员工或者办公场所,SPV的所有职能都预先安排外派给其他专业机构。SPV必须保证独立和破产隔离。SPV 设立时,通常由慈善机构或无关联的机构拥有,这样SPV会按照既定的法律条文来操作,不至于产生利益冲突而偏袒一方。SPV的资产和负债基本完全相等,其剩余价值基本可以不计。SPV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SPV可以是一个空壳公司。SPV同时也可以是拥有国家信用的中介。
八:什么是集合投资类信托
集合投资类信托,目前在我国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监会的券商理财计划、银监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央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保监会的保险资金投资计划、银行间债券交易协会目前力推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或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证监会和央行目前力推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从这些基金和计划等名称和主管机构来看,主要是由我国“一行三会”下的各类金融机构作为集合投资类信托的受托人,从所有规范文件来看,主要规范的是受托人的资质和管理制度。因此,集合投资类信托,就是指具有资质的受托人发起的,按信托责任要求对投资者投资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依法管理。
九: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使其具有流动性。信贷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是将债权打包变成标准化的证券资产,这方面证券公司当然是行家,不过很多信贷资产是在银行和信托公司,通常是银行、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的,所以并不矛盾啊。
十:SPV的法律形态
参照各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和相关立法,SPV的法律形态主要有信托、公司、有限合伙三种。 1、信托形式概况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个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上来看,信托主要有以下这些特征:(1)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安排;(2)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或财产处分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3)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权的人;(4)受托人的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从其运行机制上来看,应当遵循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分离。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财产相分离,运作上必须独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以信托形式建立的SPV被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 purpose trust),其在英美法律中归属于普通法上的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这种信托运行机制是由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让给SPT成立信托关系后,由SPT向发起人发行代表证券化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证书,然后由发起人将受益证书出售给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的信托关系表现为:发起人是委托人;SPT是受托人,通常是经核准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机构等营业组织;信托财产为证券化资产组合;受益人则为受益证书的持有人。2、我国情况分析截止1995年3,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机构达392家,总资产达6000多亿元,大概占全部金融资产的百分之十。信托业的发展弥补了我国传统单一银行信用的不足,为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引进外资,拓展投资渠道,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途径。由于历史的原因,信托投资公司熟悉贷款业务,与银行保持良好的关系;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对证券市场比较熟悉。某些由地方财政、政府职能部门、银行全资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一定的官方身份,对于政策性较强的不良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有着独特的意义。同时,我国政府自1998年对信托业开展整顿以来,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大规模的关停并转,保留下来的少量信托投资公司,大多由地方财政控制,资本金充足,资金结构合理,资信比较高,特别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还在国际金融市场有一定的影响,在国外发行过很多证券,是我国最早引进外资的窗口。因此某些信托投资公司有条件成为资产证券化试点。问题在我国采取信托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还会遇到以下问题:首先,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该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法》并未承认受托人对受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这显然受到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影响,这对于强调与发起人破产隔离的特殊目的机构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其次是债权可否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商业银行法》也没有规定商业银行是否可以通过发行抵押证券(债券)的形式出售贷款,筹集资金。这就使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受到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约束。再次,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投资......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