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

一:如何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与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工作职责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污控处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危废中心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具体负责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组织申请单位进行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对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受理范围

全省范围内,依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向省环保局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的申请。

四、申领条件

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

2、申请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3、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处置场的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营的危险废物属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须符合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如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与场地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专家论证。

4、涉及危险废物运输的,要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5、对所经营的危险废物有适宜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仍未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最终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五、申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并附证明材料(见第六项)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单位为新建项目的,根据环办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要求,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试生产阶段开展相关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的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

(二)受理

1、省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接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废中心及有关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评估

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1、由省危废中心组织申请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

2、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审批、颁发许可证......余下全文>>

二:危废处理资质和危废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的一个文件,它是根据200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该文件颁布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2013年12月7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三:危险废物回收经营许可证怎样办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应当先去工商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定公司的名字,如果已经注册了公司,只是想增加“危险废物”这个经营范围的,则持工商营业执照去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如何再去当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给你个环保部的文件看看,建议你按该文件的有关内容去办理吧。祝你成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4]551号

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规范下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在现有的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落实责任单位,尽快部署开展本行政区域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审批工作。

由环境保护部下放到省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不应再次下放到地市级或县级环保部门。

二、确保平稳过渡

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以及年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三、严格许可证审批

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依法开展许可证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许可证审批机制和程序。

(一)申请材料受理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和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以及省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时,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五份,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省级环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二)技术审查

1.省级环保部门可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后提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意见,并起草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文件。

2.许可证技术审查过程中应建立许可证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名,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有关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

3.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单位应组织专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评审表”有关要求,逐一评审。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应当通过建设项目竣工总体验收。对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试焚烧来核查焚烧设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地方相关标准。对从事危险废物填埋的申请单位,应当通过核查危险废物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文件来判断填埋设施是否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余下全文>>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挂靠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的事情还是不要干。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权威部门?

省级、地级、县级环保部门依据各自权限负责审批各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四款是什么? 5分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查询

各省的环境保护厅官网固废版块都可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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