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不保护

一:为什么著作权法不保护作者的思想?

作者:陈家金 时间:2012-08-16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的思想、思路、观念、创意等。例如,某甲是著名的历史学家,通过大量研究,得出一个结论:杨贵妃辗转东渡日本最终病死在日本,于是将该结论写成一篇学术论文,该文引用详细的历史资料佐证,文章还附录了杨贵妃东渡日本的线路图、杨在日本的起居生活等情况。该论文五千余字。某乙受到启发,借用甲的观点并展开,写了一本20万字的小说。因甲的思想不受保护,乙当然可以借用,所以乙不侵权。再举一个相似的案例,1989年,红学家霍国玲姐弟合作学术论文《红楼梦中隐去了何人何事》,文章提出新的观点:曹雪芹被雍正抄家,其相好竺香玉被选入宫中,最后成为了皇后,雍正13年,曹玉竺二人设法用丹砂将雍正毒死,事后竺香玉自杀,曹雪芹则写下《红楼梦》。该论文2万余字。另一个红学爱好者富振华受其启发,围绕前述论文的观点,写下了25万字的《红楼春秋》。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所以富振华借用前者的观点,并不侵犯前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之所以不保护思想,原因在于,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在民主社会里,思想是自由的,思想不能为任何人垄断;再者,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一定限度的垄断权,是为了鼓励创作,产生更多更好的作品,如果禁锢人们的思想,将限制创作,这显然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当然,有时候,作品的思想与作品的表达不容易区分,因为思想总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例如,甲写一本小说A,乙用同义词替换的方式将A小说重新撰写形成B。严格意义上讲,B的表达形式肯定不同于A,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得出B是新作品、乙不侵权。一般来说,任何小说都有一个主题,为了表达该主题,作者会构建一系列人物、主要事件、人物出场顺序、人物性格、场景、情节、故事结构等具体细节要点,将这些细节要点通过文字具体表达出来的时候,就形成该小说的具体表达。如果抄袭该具体的文字表达肯定是侵犯了该小说的表达形式,是侵权;如果抄袭该小说的主要人物、主要事件、人物性格、场景、情节、结构等具体细节要点,形成一部与原小说等同的小说,各种细节表达都一样,其差别仅仅在于文字的具体组合,该做法也侵犯了前一作品的基本表达。例如,二月河写成一部小说《雍正王朝》,某漫画家根据前述作品创作出漫画版《雍正王朝》,虽然二者具体文字表达不一样,前者用文字表述,后者采图画形式展现,但是前后作品的人物、情节、顺序、场景、故事结构等具体细节要点均相同,后者就侵犯了前者的作品表达形式。如前所述,对他人作品表达全文照抄是侵权,通篇采取同义词替换是侵权,对具体细节要点的全部挪用是侵权,但仅仅借用他人文章的思想和观念不侵权,那么如何把握侵权与不侵权呢?本书作者认为,应该以所属领域普通作者和普通读者为标准,以作品的基本细节要点为基础,对两作品进行全面比较,如果所属领域普通读者和普通作者认为,两者完全相同或者是基本相同,就可以认定后者侵犯前者的表达,后者是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法》是否保护作品思想

不保护。1.思想本身是无法保护的,就好像即使是一个正版读者,只要它接受了书籍中的思想,经过自己的加工整理,就可以口头向自己的朋友表述出来,这如何禁止?

2.因为版权法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通过保护给予版权人垄断,而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站在前人肩膀上前行。每一个作品或多或少的都会借鉴前人的思想成果,如果思想被保护了,就会禁锢后人的创造。保护了思想本身也限制了思想的传播。

版权的目的只是给创造人一段时间享受有限权利的机会,使得这种创造能过得到奖励,并激发他的更大的创作热情。

三: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书名

□ 郭冰九书名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应当先寻求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仅限于作品本身,而未明确包括作品的名称。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规定,可以据此作出有关著作权的扩大解释,从而使作品名称包括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内,那就必然要求作品的名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然而作品的独创性在作品的名称上一般难以体现与区别,而且事实上我国允许重名作品的存在,只要内容不相同,均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可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将书名列为公共领域,没有加以专有权的保护。注册书名商标有可行性图书本身具有双重属性,从体现作品的意义上讲,图书作为作品的载体,是版权客体,这个客体实质上仍是作品,而不是图书本身;从纸张、封面、标准化装订成书的角度讲,它又是一种产品或商品,是消费者所购买的有形财产,而不是版权的客体,每个读者已购到手中的作为"物"的图书,又等同于一般性的商品。这种双重属性导致《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图书的保护侧重点的不同,《著作权法》仅保护图书的内容,《商标法》则保护使用在图书上的商标,以区别不同图书的出处,通过逐步建立商标信誉来吸引读者购买自己的图书。单从《商标法》的角度说,图书作为一种普通的商品,是受《商标法》保护的,用书名进行图书商标的注册,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原则上并无不可。但书名往往与作品,即图书的内容紧密结合,致使大多数的书名,尤其是单行本的书名,由于违反《商标法》中关于显著性和禁用条款的规定而得不到注册。也有相当一部分书名并不直接表示图书的内容,完全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本人认为是可以注册的。但必须明确,由于书名的特殊性,注册书名商标必须要经过商标局的严格审查。书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许多作者和出版社希望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自己对于书名的独占权,这种愿望能不能实现,取决于书名商标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作为商标,得到注册的图书名称,其申请人享有排他的商标专用权,未经他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图书上使用该书名作为商标,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当然图书名称属于公有范畴,其他作者仍然可以以该书名进行创作,亦可以出版,只要内容与重名的作品不相同,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书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重要区别之处。只是重名图书的出版发行者不得在其书名上标注注册商标(?),否则就应当以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论处。现行《商标法》中对书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并无明文规定,我们建议立法部门能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时对此问题加以订立,以便对书名商标实行有限制的保护,避免与《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发生冲突。书名商标的审查商标局在审查书名商标时,除了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按照审查普通商标的标准进行审查外,还区分不同类型的图书名称,适当调整其审查的尺度。1.杂志、期刊的名称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全名进行商标注册的,鉴于此种出版物与其它图书相比,在内容上具有专一性,发行上具有稳定性。取得商标注册后就享有对杂志、期刊名称的专有权了,排他性极强。为了繁荣我国杂志期刊市场,促进科学文化交流,审查时尺度是放宽的,只要名称不完全相同就能够核准商标注册。2.单行本书籍的名称,许多国家明文规定不能获得商标注册,应该得到某种形式的明确并向社会公开。考虑到单行本书籍的数量极其庞大,命名十分复杂,实践中很难用固定的形式加以明确,因而虽然现阶段单行本书籍的名称可以注册图书商标,但审查重点放在其是否直接表示了图书的内容上,从严掌握。只有不直接表示图书内容的单行本书名才能被核准商标......余下全文>>

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的原因和情形是什么?急用,谢谢

我国著作权法列明了下列不受法律鸡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三、 时事新闻;

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五:我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解答如下:

D 不受

《著作权法》第恭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六:著作权只保护作品形式不保护内容对吗?求详解

通俗的说法应该是这样的,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作品应该有个载体,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实物。不保护内容是指不保护那种思想,如果这种思想以一种实际的东西呈现出来,那么就受保护了。希望对您的理解有帮助,山东省版权服务中心,潍坊软件园B座。

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列明了下列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三、 时事新闻;

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八: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违禁作品、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其上的人格权仍受保护)。注意:具有独创性的创作才称为作品,本人是基于这一认识进行的回答。

九:我想知道著作权法关于不保护作品思想和功能的具体内容和出处特别是法律上的规定,谢谢啦,很急!!

按照著作权法的原理和传统以及各国一般的著作权立法和实践,作品独创性要求,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不及于作品的思想内容,此即各国广泛接受的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原则,也是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

换言之,即著作权的保护只涉及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这一原则的确立是著作权制度发展中的重要成果之一。思想和表达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解决了作品独创性的外延,从而为限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奠定了基础。因此,著作权法中所指的作品,其内涵较之于语言学中的作品要窄的多,仅指不同形式的对思想的表达。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体现了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作者利益和其他创作人以及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其宗旨在于降低创作成本,形成一种合理的创作激励机制,从而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教材上就有关于这样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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