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1、保护行政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行政相对人在无欺诈、胁迫等主观过错,符合法定条件要求行政主体授予利益的,行政主体应依法授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行政合同后,行政主体应全面履行,非法变更应赔偿,依法变更应补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指导应尽心尽职,对有过错的行政指导应负行政责任。
2、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在行政法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在行政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可在法定限度内自由裁量,但应满足行政相对人合理期望得到的利益。
3、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言必信,行必果。具体对行政机关而言,其所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或溯及既往,其做出的承诺,应信守之;对相对人而言,也应言而有信,不得反复无常或任意翻悔,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许可法信赖保护原则案例
行政许可法第8条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案例:甲某根据行政机关的许可,取得采药许可证,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重大变化,行政机供依法收回发出的采药许可证,导致甲某生计难以维持,给甲某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三: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规范中是如何体现的?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上。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撤销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场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四: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川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 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 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五)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五: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你好,以下规定都是许可原则,最后面是解释说明:
《行政许可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公平、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
3、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
4、救济原则。救济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
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六: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在总结我们自己经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 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这样一种总体思路, 把制度创新放在突出位置, 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六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的范围、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条件来进行。 二、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要尽可能地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开原则就是作为行政许可的根据必须公开;如果不公开, 不能作为办理许可的根据。再一个, 行政许可实施和实施的结果应该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询。这个原则可能对政府的工作产生一些重大影响, 比如说原来我们原则上是政府办理了某项许可以后资料归档, 有人要来查, 那是国家档案, 你不能随便查, 谁也说不出来什么。这个法颁布出来以后, 到 7 月1 号, 人家要查我们就得让查。除非三种情况不能够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除了这三种情况以外都必须公开。人家要来查, 这是人家的权利, 我们让人家看, 这是我们的义务、责任。如果别人要来查我们不让查, 我们就是违法。因此, 这一块对我们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 增加很多工作量。特别是企业登记,有些登记以后, 人家要来查资料, 我们就得让人家查。所谓公平、公正, 就是办理许可对申请人要一视同仁, 不能够搞歧视。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是国外的公民、企业和国内的公民、企业要一视同仁。凡允许本国公民和企业进入的领域,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也能进入, 外国公民和外国企业提出的申请, 和本国公民和本国企业提出的申请要一视同仁, 实行国民待遇。在国内对不同所有制, 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要一视同仁, 对组织和个人也要一视同仁,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 四、救济原则。 虽然这个救济和困难救济在字面上是一样的, 但在法律上含义不一样。救济原则体现在对申请许可的申请人有三个方面的权力: 一是陈述权、申辩权。什么是陈述权, 就是人家来办理这项申请登记要允许人家把话说完, 我为什么要办这个登记, 我为什么要办这个许可, 人家讲理由 , 得让人家把话说完, 这是人家的权利。所谓申辩权, 你不同意许可, 人家有权申辩, 你不给我许可是不对的, 为什么不对, 人家就讲理由; 二是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提请诉讼的权利。 人家申辩以后, 我们还不同意给他许可, 人家有权向办证单位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纠正他不办证的行为, 或者他直接到法院去告; 三是申请赔 偿的权利。如果由于我们不予许可, 给人家造成了损失, 人家有权要求赔偿 。 五、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 就是国家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许可受法律保护。我们不能够随意地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 除非两种情况: 第一种, 这种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已经不存在了, 政府就可以改变; 第二种, 这种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改变。除了这两种情况以外, 原则上你给人家的许可就不能够随意改变。即便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改变了, 如果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政府还要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是从德国引进的一个行政法的原则。 因为信赖保护原则最早产生在二战以后的德国。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新政府一成立, 在当时那个特殊情况下, 国民对政府没有信心,因此政府工作比较困难。在这种情况下, 当时联邦德国政府就提出了一个信赖保护原则, 意思是政府要取得国民的信任......余下全文>>
七: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许可原则是行政许可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职能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贯穿于整个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活动提出了总体和普遍性要求,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制定行政许可原则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许可的顺利实施,进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虽然是现代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是行政许可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如果运行不当很容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制,而且对行政许可权利的规制合理与否,也反映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对行政许可进行规制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便民和效率原则;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平等原则;行政许可先申请主义原则;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行政许可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等等。
八: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行政许可应骸遵循
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