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合同法

一:浙江省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全国通用的,没有浙江省劳动法,只有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 法律规定加班费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有没有浙江省的劳动法规目录,类似已经废除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这样的 10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现行240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以及不符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件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已经明令废止的5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4件)   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件) 3已明令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59件)附件1  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4件)  1~13略 14《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第154号令发布)

三:公司搬迁劳动合同上写工作地点浙江省我该怎样要求他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浙江省2016年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异地员工享受探亲假吗

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探亲假,只规定了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

2、至于异地员工享受探亲假,那么就能看单位的规定了。

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一、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实践出台指导性意见,不是新的立法也不是司法解释,只是对审判实践中遇到问题的明确或规范,在审判中作参考。同时也指明了此类指导性意见,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这类指导性意见,都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对外公布时,往往省略了背景介绍,所以查阅时,好像根本就没有发布的时间。

三、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例,现提供一个完整的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六条

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当事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应当将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余下全文>>

六:浙江省劳动法规定加班费是怎么计算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全国通用的,没有浙江省劳动法,只有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

法律规定加班费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七:浙江省高院关于未续签劳动合同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指导意见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相关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建立的,那么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月工资。

八:浙江省劳动法发放员工工资最长不能超过多久-相关条例 10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确实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骸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早在1994年劳动部就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七条有了体现:“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就市面上的情况来看,先做后发的企业为多,也就是这个月发上个月的工资。如果约定上月工资在次月13-15日发放,那么超过次月15日没发放就属拖欠。

九:浙江省劳动法规定当天解除劳动合同多少钱一天

劳动者当天辞职,就离开公司的,那么公司可能不结算工资,因此,劳动者要提前30天申请。

十:浙江省劳动法对员工辞职工资结算的规定 5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如果单位暂扣你工资一个时间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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