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基本法律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企业重组法律法规: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股权转让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年 8 月 25 日 )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2002 年 4 月 26 日 )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2 年 11 月 8 日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 年 3 月 7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 年 1 月 3 日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 年 11 月 18 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 年 7 月 4 日 )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2005 年 4 月 11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 年 1 月 7 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 年 5 月 8 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 年 6 月 14 日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 年 6 月 14 日 )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04 年 6 月 14 日 )【延伸阅......余下全文>>

二: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的行政法规篇

随着竞争的不断加大,不少国有企业发展到了瓶颈,急需进行一场改制来为企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使之能够继续良好的发展下去。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我国有不少的法律法规:

一、基本法律法规: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企业重组法律法规: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於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股权转让法律法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年 8 月 25 日 )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2 年 7 月 27 日 )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2002 年 4 月 26 日 )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2002 年 11 月 8 日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 年 3 月 7 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 年 1 月 3 日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裕人员的实施办法( 2002 年 11 月 18 日 )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 年 7 月 4 日 )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2005 年 4 月 11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 年 1 月 7 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 年 5 月 8 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余下全文>>

三:企业改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拟定方案

1、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

2、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改制方案(可与审计、资产评估同时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方案中至少需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范围(改制企业附属厂一并纳入改制范围的应予以说明);

(3)职工安置办法;

(4)资产处理方式(含土地处置形式);

(5)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6)改制后企业发展思路和措施。

3、企业改制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

4、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组织审查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5、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见武汉市改制企业名单)改制,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大型企业改制应报市国资委同意。

6、改制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方案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对改制形式、涉及资产范围、职工安置办法、资产拟处理方式、负债处理方式、参与竞价的企业内部人选等重要事项,必须逐项审议,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7、改制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连同职工代表签名报改制方案审核部门审核,由审核部门作出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1、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

3、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进行一次性全面评估。

4、改制企业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送同级国资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由土地规划、房产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

5、改制企业将经审核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企业内公示3个工作日。

6、改制企业将公示结果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国资部门收到公示无异议的报告后,出具确认文件。

三、资产损失审批

1、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

2、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3、市属企业中凡累计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由市国资办审批。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产损失、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长期投资损失以及应付福利费红字等损失由市财政局审批。

市属企业中凡累计损失达到或超过上述金额的,分别由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初审,报国资委研究同意后下达审批意见。

四、审核职工经济补偿、安置费标准

劳动社保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审批,对有关补偿标准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1、职工经济补偿标准;

2、离退休人员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

3、伤(病、残)人员的生活和医疗补助费;

4、职工遗属、精简返乡人员生活补助费。

五、进场交易

1、批准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批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余下全文>>

四:我需要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条例

一般,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国家应该没有统一条例(条例一般是国务院颁布),

即使有,全国统一的条例,一般规定也很宏观,我想你遇到的问题,一定有你们地方特色。

建议:到你当地政府机关,寻找就你所在企业的文件规定,一般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属于很大的事情,都会由所在地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向上一级申请,获批后才能启动程序。所以,一般都是一事一方案,就你所在企业的文件最关键。

祝你成功!

五: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因此,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本文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六:国有企业改制如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及其法律依据

【改制 变更 解除】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二条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的规定办理。

【客观变化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七: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有效吗

根据北大法宝的检索,现行有效

八:企业改制后债权债务有何法律规定

企业改制,从法律上看,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改制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其资产被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所接受;(2)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3)购买式兼并企业。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已列,人购买的价格之中,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整体归属于兼并企业;(4)吸收股权式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所有人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即财产(包括债权)减去债务的价值作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5)控股式兼并。即兼并企业仅取得被兼并企业出让的部份股权,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实际上是改造成股份企业,原有资产仍为被兼并企业拥有。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具有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企业法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资基础。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还债务。由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企业法人承担被改制企业的债务,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客观要求,是维护市场交易信用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要求。同时,在改制实践中,无论是实行企业兼并、出售,还是股份制改造,一般都是在对包括债权债务在内的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作价、折服、转股方式实行产权转让的。凡纳入企业净资产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不违反该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意愿,更不存在损害该企业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

九:国营企业改制的法定程序

一、拟定方案

1、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

2、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改制方案(可与审计、资产评估同时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方案中至少需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改制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范围(改制企业附属厂一并纳入改制范围的应予以说明);

(3)职工安置办法;

(4)资产处理方式(含土地处置形式);

(5)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6)改制后企业发展思路和措施。

3、企业改制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

4、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组织审查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5、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见武汉市改制企业名单)改制,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大型企业改制应报市国资委同意。

6、改制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方案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对改制形式、涉及资产范围、职工安置办法、资产拟处理方式、负债处理方式、参与竞价的企业内部人选等重要事项,必须逐项审议,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7、改制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连同职工代表签名报改制方案审核部门审核,由审核部门作出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1、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

3、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进行一次性全面评估。

4、改制企业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送同级国资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由土地规划、房产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

5、改制企业将经审核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企业内公示3个工作日。

6、改制企业将公示结果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国资部门收到公示无异议的报告后,出具确认文件。

三、资产损失审批

1、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

2、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财政部门审批。

3、市属企业中凡累计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由市国资办审批。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流动资产损失、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长期投资损失以及应付福利费红字等损失由市财政局审批。

市属企业中凡累计损失达到或超过上述金额的,分别由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初审,报国资委研究同意后下达审批意见。

四、审核职工经济补偿、安置费标准

劳动社保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审批,对有关补偿标准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1、职工经济补偿标准;

2、离退休人员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

3、伤(病、残)人员的生活和医疗补助费;

4、职工遗属、精简返乡人员生活补助费。

五、进场交易

1、批准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批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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