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合同法

一: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哪些保护女职工的内容?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对女职工保护的意义和作用: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具体户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权利。女职工的政治地位在新中国成立后发生了根本变化,保障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国策之一。建国后,国家相继颁布了有关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各种保护女职工的制度、加强了对女职工的保健工作;其次,它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支强大的生力军,据统计,我国已有正式女职工5600万,加上近几年新增加的集体、乡镇各类企业的女职工,有1亿多人。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有妇女参加劳动,特别是在纺织、电讯、服装、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行业中,女职工占多数。女职工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再次,能够促进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和社会进步。当今世界,一个国家对劳动者特别是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如何,是衡量其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由于妇女不仅是一个巨大的劳动力资源,而且还担负着生育、养育下一代的特殊使命,因此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仅是保护女职工身体的健康,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优生优育,从而保证民族延续及素质提高,促进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和社会进步。由此可见,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是所有部门、行业、企业都应重视的大事。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一个具有历史贡献的伟大的社会效益。

以上供你参考。

二:女职工享受劳动合同法有年龄限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意:这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有规定不能依据第39条解除合同。  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不是绝对的保护,女职工仍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五:企业一定不能解除或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对三期女职工进行了多项专门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是三期女职工企业就拿我没办法了,这样的理解显然是矫枉过正,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如何正确的理解三期女职工的权利、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对于企业HR或者三期女职工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笔者做了一个简单的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42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等的相关规定,企业不得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并没有劳动者的解除权,也就是说如果三期女职工自己辞职的话,当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2. 协议解除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与三期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3.企业的单方解除如果三期女职工发生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限制,直接与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形一般来说,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亦不得终止,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有终止的可能性,一是用人单位如果出现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破产的,那么,由于用工主体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劳动合同自然就无法继续履行了,此时,用人单位在关闭或解散之前可以与三期女职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实务上,也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法律上来说,这种情况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与普通职工的标准并无不同,但是,很多企业考虑到三期女职工的特别境遇,往往也会多给予一些经济补偿金,笔者也特别赞同这种以人为本的操作方法)。另外一种则是三期女职工如果发生劳动合同期满该如何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45条之规定,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至三期的情形消失时为止。所以,虽然不可以立即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一旦三期情形消失,比如哺乳期满后,劳动合同可以立即终止。

六:新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

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七: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自然终止。如果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动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这两种终止可以称为劳动合同的非自然终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约定终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属于特殊规定,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容属于特殊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殊规定约定进去。同时,即使上述特殊规定的内容没有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但如果这些条件出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足特殊规定。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以内,如果存在(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存在(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员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女职工在三期以内的,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况下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均视为不当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当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如果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辞退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三期工资如下:

1、孕期工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即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间未能调配职工做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停工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停工津贴: (一)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内(含六个工作日)的,按职工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职工; (二)停工超过连续六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给职工。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孕期工资;

2、产期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

3、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九:女职工在孕期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是否违反劳动法?

不违法。

不再续约是可以的,但是劳动关系不能终止,而是要顺延到哺乳期结束才能终止。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参考资料: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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