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商标注册

一:国外注册的商标在国内能使用吗?

您好!超凡知识产权为您解答!根据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在一国注册商标只在其本国有效,除非有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特别约束,否则不能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 保护。所以国外注册的商标是可以在国内使用的,但在使用前要看你的这个商标在国内是否已注册,如果注册了你就不能进行使用 了,如果没有注册,建议您对商标进行注册,以得到商标的专用权保护。

二: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在国内可以标R吗? 5分

这样的,商标的保护范围基本是以国家为保护范围的,特殊的像中国有分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几个地方!

所以你问的问题是,你在国外注册的商标,保护的范围只是你注册的国家,在其他的国家或是地区是不受保护的,需要重新申请才能有效保护~!!

希望能帮到你,欢迎追问,望采纳

三:国外商标到哪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流程

1、提交

提交申请之中商标局国际处

2、审查

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

3、提交国际局

国际处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

4、颁发证明

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6个月左右,国际局可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效力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

5、指定国审查

国际局将申请传至指定保护的国家,各国依当国法律进行审查

6、指定各国核准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国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

四:什么要海外商标注册?为什么要海外商标注册?有什么好处?

您好!

海外注册商标是指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注册商标,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商标,只在中国受保护,如果产品需要在哪个国家受保护,那么就需要在哪个国家注册商标。

在海外注册商标可以防止别人侵犯你的商标权,使你的商标权在海外受到保护。也可以防止你侵犯别人的商标权。使你的商标成为一个国际品牌。

五:国外注册商标多少钱

一、单国商标注册

指直接向各个国家/地区商标主管机关分别递交注册申请的注册方式,也称"逐一国家注册",是国际商标保护最常用的一种方式,是与一些国际性或区域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注册方式相对而言的保护方式。

美国商标注册

美国现行的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包括于1988年修改的美国《商标法》,该法令于1989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还有1989处10月11日的商标法实施细则,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标假冒条例》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成文法规和商标条例实践规则等。

二、欧盟商标申请

欧盟成员国名单:

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普勒斯,捷克,伊斯坦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

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所述:

1、 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出申请;

2、 欧盟商标局将申请内容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以便在同一时间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3、 审查通过后,进入三个月的公告。在这三个月里任何第三者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4、 如果没有第三者提出异议,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一年内获准注册;

5、 申请注册周期约 12-15个月。

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是马德里所有缔约国之间的一种商标国际注册保护方式,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要求在多个缔约国进行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流程

1、提交

提交申请之中商标局国际处

2、审查

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

3、提交国际局

国际处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

4、颁发证明

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完备,大约需要6个月左右,国际局可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效力相当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

5、指定国审查

国际局将申请传至指定保护的国家,各国依当国法律进行审查

6、指定各国核准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国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

四、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简称OAPI或非知)是由前法国殖民地、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商标核准注册后在16个成员国均受保护,有效期10年。该组织在喀麦隆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各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所以在各个国家并不存在逐一国家注册的可能性,只能通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统一注册保护。

六:国内公司如何在国内注册国外商标

你好!

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一、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际注册申请书,加盖公章;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

5、国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国际商标代理服务委托合同;

7、国际商标申请服务确认函。

二、欧盟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欧盟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1、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途径指定保护欧盟的方式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办理。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际注册申请书,加盖公章(马德里程序);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马德里程序);

4、商标图样。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

5、国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国际商标代理服务委托合同;

7、国际商标申请服务确认函。

三、非洲知识产权联盟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国际注册申请书,加盖公章;

3、商标图样。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

4、国际商标代理委托书;

5、国际商标代理服务委托合同;

6、国际商标申请服务确认函。

七:可以用外国地名注册商标吗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本条排除了将单纯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我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的可能性,并用但书形式列明了例外情况。

在实践中,虽然将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需要冒着被认为是公众知晓而无法获得注册的风险,但是由于外国地名往往赋予商标一种异域风情,为标志增添了特殊的、吸引消费者的色彩,而且某些商家已将其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在其他数十个国家取得注册,因此向我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的情况不在少数,如何看待外国地名在我国商标法上的可注册性,将是本文着力讨论的内容。

一、外国地名自身先天显著性较弱

具体显著性的商标才能实现商标的最基本的甄别功能。显著性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可以得到注册。由于外国地名本身并非个人所独创,是一种明显的公众共享资源,所以单就外国地名的文字独创性来看显著性较弱。况且,外国地名因其与产品之间密切的联系则有着特殊性。如果该外国地名是该产品的生产地,那么此时外国地名只是一个产地说明,不可能排斥当地其他商家的使用,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如果该外国地名不是该商品的产地,却在实际中使消费者产生该产品来源于该地的联想,那么又会因为其误导公众而无法获得注册。如果外国地名不是该商品的产地,在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都可以合理推断出,普通公众不可能认为指定使用的商品来自于该外国地名,那么相比较前两者而言,这种显著性稍强一些,如果商品是普通常见的,不须由特定产地的特殊性决定其品质,而且外国地名也很生僻、不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那么这种外国地名的显著性也会稍强一些。

总而言之,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其先天显著性较弱,这限制了其权利在商标法上受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也因此决定了目前商标主管机关对外国地名较为审慎、严格的态度。而对申请人而言,也应当对这种弱显著性的外国地名的可注册性具有合理的心理预期。

二、需把握的根本精神

实践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既可能是单纯的外国地名,也可能在外国地名外附加了文字、图形等其他成份;既可能是公众知晓的,也可能不是。在这些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就有必要把握外国地名是否具有可注册性的根本精神是什么,再回归到个案的判断。  (一)  这类商标的注册应当能够满足商标“显著性”的基本要求,维持商标的基本功能。

如前所述,外国地名先天显著性较弱。但是如果能够因为外国地名自身原因、或增加了其他成份,使其不再是纯地理叙述性的商标,那么就具备了“显著性”的要求,可以获得注册。

(二)这类商标的注册不得欺骗消费者或使消费者发生产源误认。

一般来讲,如果某产品的商标中含有因该种产品而为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那么消费者会轻易产生信赖感并购买。但是如果产品并非来源于该地,就将误导消费者,使其陷于对产品来源的错误码认识中。这不但背离了商标的基本功能,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关系到了公众利益,所以无论商家观上是否出于故意, 这种商标都会被法律所禁止。正如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中商标可以注册的除外条款所说的:“B.除下列情况外,对本条所适用的商标既不得拒绝注册也不得使注册无效:……(3)商标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尤其是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国家商标法都有类似于我国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禁止性规定。...余下全文>>

八:已经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还能在国内注册吗?

如果国外已经有的商标品牌在中国没有注册.并且不是驰名商标.你可以在中国注册.获得商标所有权后.如果你注册商标的商品与该国外品牌的商品是相同或类似的.该国外品牌不能进驻中国.

但如果该国外品牌是驰名商标的.就要注意了:

根据<商标法>: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九:外国商标未在中国注册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

看在哪个国家了。中国加入WTO 时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供议。如果对方是签约国,就受保护;如果不是签约国,也与中国没有单方面保护协议,就不受保护。具体的你可以询问一下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十:可以外国注册商标然后授权到国内使用吗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允许国外厂商授权中国厂商生产

但是国外厂商的商标需要在国内再次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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