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

一: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15分

1、摩托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右拐弯时,未提前减速、鸣笛、打右转向灯!超速行驶,非法带人、占道逆行负主要责任!

2、箱式货车在道路下行右拐弯时,未提前减速、鸣笛、打右转向灯!未向交警部门报案,弃车逃逸负次要责任!

3、双方中有一方在无伤亡无保险的情况下,有保险一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向你全赔!

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可依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①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②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③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④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满意请采纳。

二:近年来交通事故的实例

昨天清晨6时许,受大雾影响,京沪高速公路高邮段龙奔服务区附近发生特大“连环撞车”交通事故,从下行线216公里到219公里3公里路程内,共发生6处“连环撞”事故点,当场造成3人死亡,受伤的50多人中,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全国格斗大赛开始·银行卡 安全快捷换Q币·沟通无极限手机Q时代·魔法表情秀出百变心情最省钱的网络电话·QQ秀 秀出个性真自我昨晨事故发生后,负责管辖该路段的京沪高速交巡警扬州二大队民警在几分钟内赶到现场,疏散乘客,疏导交通。现场被大雾笼罩,追尾车辆一辆“挤”着一辆,紧紧“咬合”的车辆造成多人受伤,同时,卫生急救、路政等部门的人员也来到现场。 昨天上午9点多钟,在事发地只见高速下行线堵着一眼望不到头的车辆,被撞车少说也有几十辆,现场一片狼藉,据了解,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另外有50多人受伤。一位家住龙奔服务区附近的村民回忆起清晨事故发生的时候仍然惊魂未定,“我今天正好早起,雾很大,只听见前面高速公路上突然响起‘嘭嘭’的声音,当时心想,不好,肯定是汽车撞起来了,这时,‘嘭嘭’声越来越多,该有多少车子撞在一起呀!” 男大学生乔装到女厕偷窥千年情侣"死了都要爱"委会人员强收卫生费书法家作画 唇印当落款伤员被送往高邮市人民医院和高邮中医院,从事发地到医院10公里左右的路途成了救人的“绿色通道”。昨日下午,高邮市人民医院急诊部吴医生介绍,从6:40起,医院的救护车就处于“不断出车”状态,有的车跑了八九趟,共有22人被送到他们医院,除3名重伤者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外,其余伤情已经稳定。昨天中午11点多钟,从高邮中医院转来的一名重伤员因“挤压”严重,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中医院也有一名情况相似的伤员死亡。 交警部门介绍,大雾是造成昨日这起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清晨6时许,事发3公里范围内,出现了一大团一大团的“团雾”,一旦发生一起追尾事故,其余车辆就会接踵而来,造成连环事故。到昨日下午3点多钟,道路清障结束,堵塞了9个小时左右的交通恢复正常。

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例

朋友,这又是一起电动车与电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难怪全国许多的城市都在开始了限制电动车,并禁行了。

说实话,电动车给人们带来了便捷的同时,由于电动车的骑乘者在行驶中,大都不按规矩出牌,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因电动车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但事故致人伤亡后许多当事人无力赔偿,引发的赔偿纠纷不断,给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确实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了。

这起事故的责任无容置疑的肯定是应该由逆行者负全责,至于你说对方车速过快,在相对静止的事故现场,交警在勘查时,可能难以支持你对对方的指认。

最后,我要讲的是如果对方是机动车就好了,尽管你是逆行,要是汽车将你撞了,那么结果就大相径庭了哈。当然,不管这起事故的处理结果如何,今后在享受到电动车便禒的同时,还是要按照规定行车为好呀。

四:能举出一些解决交通事故的经典案例吗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后新发现的损害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新发现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11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调查经过:

接受甲的委托后,律师代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同时申请对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办理结果:

经过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但难以认定左侧股骨颈骨折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本案争议的是关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车祸后,由于左胫腓骨骨折严重,疼痛剧烈,而没有意识到其他部分的伤痛。出院后不久,郭某始出现左髋部疼痛并加剧、左股肿大等症状,后来伤势加剧,才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而且郭某的脚部打上石膏,基本都是在床上或者轮椅上度过的,生活更加小心细致,从来没有过任何外部冲击,更不会无缘无故出现左股骨骨裂这样严重性的损伤。这一系列症状的发生都是由于事故造成的,法院应认定为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案例二:汽车质量纠纷案件维权

[提要] 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

附注:本案系汽车消费中的典型案例: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余下全文>>

五: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21日山东莒县人唐某独自持"BD"证驾驶昌河微型面包车到山西临汾联系煤炭,行驶至山西境内国道108线851KM+100M处与吕某持B证驾驶的大型货车相撞,致唐某当场死亡,面包车损坏。2005年4月12日当地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队调解无果,唐某的四位近亲属以吕某、彭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47万余元。

经诉前调查,驾驶员吕某所驾车辆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与吕某的雇主彭某签订了机动车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合同约定:彭某付清贷款前,车辆所有权归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彭某每月缴纳管理费若干;事故发生前,彭某已付清全部车辆贷款,尚未进行车辆过户。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3日至2005年4月2日。其他情况:唐某死亡时30岁,系城镇居民,生前有被扶养人两人,分别是其母亲68岁,城镇居民,其儿子6岁,农村户口,自2001年底随唐某之配偶居住在莒县县城,但始终未迁移户口。

判决结果:

判令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7665.4元,其他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分析

1、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2、计算死亡赔偿金、抚养费适用了山东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其中计算唐某之儿子的抚养费适用了农村居民的数据

3、计算丧葬费适用了山西省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赔偿原告的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

(3)保险公司赔偿给赔偿权利人的保险金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即《解释》的规定,而不能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因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本案中被保险人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必须依照《解释》的规定执行。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关于赔偿项目及标准的约定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2、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赔偿标准应适用山东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丧葬费应当适用山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81号】(下称答复)的内容不适当、不全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条的规定,《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受《答复》的约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29、30、35条之规定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依照山东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应当依照山西省2005年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3、唐某之子应当作为城镇居民对待。

(1)、关于如何判断赔偿权利人的居民户口性质问题。随着我国居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山东省已经率先打破区分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应当以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能机械地以户......余下全文>>

六: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赔偿案例

初步看你老婆的病情应该达不到伤残等级,所以交强险是完全可以报销的。即使同等责任也是对方全部承担。

这几天的误工费,你在家陪护的误工费(需要单位开具薪资证明)交通费,营养费。

不知道第二次诊断有没通知对方或保险公司,最怕对方扯皮,不承认这是由于事故引起的,所以建议你和处理这个事故的警察说下,让他协调下,还做什么鉴定大家都麻烦,就这点钱希望对方就报了。理在人情在。

七: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该起事故经事后了解和对驾驶员的综合调查,该肇事驾驶员事发时本应轮休,且前一天修车修到很晚,但事故当天他还是上班了。车上的受伤人员也反映驾驶员行驶过程中不断地打哈欠。因此综合分析该事故云南巧家县事发地公路等级低、地势险峻、路况差是重要的客观原因。直接原因是车速过快和驾驶员疲劳驾驶。间接原因涉及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巧家分公司对驾驶员的准入把关、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到位。

八:求近几年的交通事故真实案例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2、客车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8月31日7时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机关)驾驶“柯斯达”牌大客车行驶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时,因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用车辆的右前部撞到停驶在硬路肩的由张某(男,河南省村民)驾驶的河南牌照大型货车后尾部,造成李某乘车人王某、曹某当场死亡,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赵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事故3死2伤,后果十分严重。

2009年3月2日21时30分许,范某(男,天津市东丽区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横过津塘公路,遇张某(男,山东省昌乐县村民)驾驶辽宁牌照大客车,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在第一条机动车道内驶来,张某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时00分,石某驾驶辽宁省牌照客车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撞到尚某驾驶的北京牌照小型货车后尾部,后尚车先后撞到中心护栏、右侧护栏,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驾驶人石某、乘车人周某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时05分,本市驾驶员贾某驾驶天津号牌的东风牌大客车沿西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超过规定时速,行至西关大街交口时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侧由东向西行走,贾某发现时因速度过快躲闪不及,车前部右侧撞上汪利民身体右侧,造成汪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驾驶员李某驾驶天津号牌小客车,沿津晋高速公路延长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塘沽盐场道口时,因速度过快未及时采取措施,车前部撞在一部沿塘沽盐场道口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右侧,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车人卢某、田某当场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时许,山东省驾驶员王某驾驶山东号牌的小客车沿津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处,因超速行驶,打方向时,发生侧滑,致车翻入左侧沟内,驾驶人王某及3名乘车人当场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余下全文>>

九:摩托车交通事故案例

你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望采纳!

十:怎样记录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该起事故经事后了解和对驾驶员的综合调查,该肇事驾驶员事发时本应轮休,且前一天修车修到很晚,但事故当天他还是上班了。车上的受伤人员也反映驾驶员行驶过程中不断地打哈欠。因此综合分析该事故云南巧家县事发地公路等级低、地势险峻、路况差是重要的客观原因。直接原因是车速过快和驾驶员疲劳驾驶。间接原因涉及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巧家分公司对驾驶员的准入把关、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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