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条例

一: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什么时候

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2] 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作为好干部标准,要求坚持群众公认原则,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群众”二字在全文9次出现,群众路线或将成新时期用人选人新的重要考量,党的群众工作也将不断推向纵深。 只有让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都感到有干头有奔头,引领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共同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智慧和才干,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强大的改革合力。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五湖四海是什么意思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干部任用原则由六变七,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原则,“五湖四海”主要在《干部任用条例》第十条中明确提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三:20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增加了什么章节

1.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

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2.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干部任用原则

干部任用原则由六变七,新增“五湖四海、以德为先”原则,“五湖四海”主要在《干部任用条例》第十条中明确提出“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以德为先”的原则体现在第二十七条:“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3.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对岗位状况、干部结构、人选要求等进行初步酝酿,这一过程客观存在,但过去没有明确进入干部工作程序,因而导致有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临时动议、突击提拔等不规范之处,现在把“动议”这一环节明确提了出来作为初始环节,使得干部任用的程序链条更为完备,也更为透明,既为党组织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提供依据,也强化了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

4.民主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作了进一步丰富完善。

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民主推荐质量不高、结果失真失实、简单以票取人及拉票贿选等问题。

5.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防止“凡提必竞”

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等不少方面积极作用明显。现实中一些干部把心思都放在复习、迎考上,干得好不好没关系,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导致“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这就挫伤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影响了事业发展,偏离了正确用人导向。过度强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那些埋头苦干和离公众视线较远、做事讲原则、从大局出发和从长远出发的干部来说并不公平,而《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既坚持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强调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加强组织把关,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改进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着力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这些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这......余下全文>>

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呢???

它属于党的规定,既不是法律,也不厂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制定出台的,党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不能出台行政法规。法律是由立法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出台的,党组织不是立法机关,因此也不是法律。

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发意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领导干部选任条例初始提名是什么意思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实践中,特别是在个别提拔和交流提拔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干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等程序之前,酝酿提出干部调整动议和提名意向性人选的过程。‍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了什么纪律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属于违反党纪处分条例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八: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适用于国有企业吗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该条例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共计十三章七十一条。该条例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2013年12月30日,中共修订“领导干部选任条例”,从严把握破格提拔。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九:科级干部任用的条件

你问的这个问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确实没有规定。一是要看地方性法规,如地方性实施细则等。二要执行《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钉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如何理解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深刻认识中央与时俱进修订《条例》的目的要义

一方面,谈谈对《条例》修订必要性的认识。当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干部工作也进入主动适应形势、积极革故鼎新的阶段。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之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条例》)的修订颁布,可谓正当其时。它充分体现了中央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和逢山开路、遇河搭桥的魄力,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是我们今后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另一方面,谈谈对学习贯彻《条例》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干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如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问题;“裸官”脚踏两只船但对其选任及监管存在“盲点”等问题;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回潮”、“复发”,甚至个别地方有越演越烈之势等。新修订颁布的《条例》,针对上述问题和干部群众普遍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提出许多新的改革措施。山中方七日,世上已千年。如果我们“药方只贩古时丹”,还一门心思从过去的套路中寻找解决之道,不及时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将会出错、甚至铸成大错。为此,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组工干部要精通掌握,成为行家里手,做带头遵守和执行《条例》的模范表率。

再者,谈谈对《条例》中几种重要关系的认识。《条例》中涉及的几种重要关系,包括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的关系、比选择优与党组织领导把关的关系、常规考察与综合评价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与提高民主质量的关系、公开透明与科学选才的关系,以及选任制、委任制与聘任制的关系等。正确处理好以上几种重要关系,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全面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避免干部工作片面性、简单化和走极端。

二、对照《条例》,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机制和考核指标

第一,全面梳理完善现有的制度机制。修订后的《条例》共十三章七十一条,当中包括干部考察工作、任职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十二项制度,以及对干部双重管理、考察预告、破格提拔使用等提出的规定,构成了一套科学完整的制度体系。要对照《条例》,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实行建章立制、流程再造,认真梳理组织人事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该新制订的抓紧制订,通过完善和落实好制度规定,把干部选准育好用对,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规范完善领导班子考察评价内容,探索建立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常规考察工作制度,提高民主集中制建设情况在考察评价中的权重,探索将督查考核、实绩考核、绩效考核等的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察内容;要完善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工作制度;要健全系统性的、注重基层导向的后备干部培养考核选拔使用机制等。

第二,调整优化考核评价制度机制。考核评价是干部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无论干部的选拔任用,还是干部的激励、管理、退出,都离不开考核评价制度和机制。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有关内容、中组部去年底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为导向,紧密结合地方长远发展战略,积极推进考核评价制度机制的调整优化,科学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的“显绩”和“潜绩”。并积极探索进一步扩充评价主体和信息的......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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