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发费中材料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研发费中材料的进项税,有客户打电话来,称主管国税局来稽查了,提出要求:研发费中耗用原材料的VAT进项税需要进项转出。本人在CPA行业十多年,第一次听到这个问题。我说,税务局须依法行政,请税务局拿出依据。次日,客户又打电话来,称税务局答复:依据是研发活动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我认为,研发活动,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谈不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查阅相关法规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2010/3/28
二:计入研发费用的原材料的购入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
计入研发费用的原材料的购入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因区分不同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
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1、进行研发活动,形成了无形资产:
研发活动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应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应转出并计入该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2、研究后形成研究成果,并利用研究成果,在开发阶段生产出了材料、装置、产品等
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应进项税额应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虽进行研究活动,但未能形成研究成果;或,研究形成研究成果,但在开发阶段生产材
料、装置、产品等时,出现报;或,开发活动本身发生失败
因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亦不属于不得进行进项
税额抵扣的其他情形,故前述三种情况,应认为是正常损耗,进行税额可以抵扣,无须转出
。
三:研发费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么
是税务代开的专用发票,税率是3%吧。交给一般纳税人是可以抵扣的,只能抵扣3%。
四:企业研发支出购进的原材料进项税能抵扣吗
不得抵扣,必须转出。 1、转让无形资产,属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2、研发无形资产,所领用原材料属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前面已抵扣的,必须将相关进项作转出处理! 3、税法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五:计入研发费用的原材料的购入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
可以抵扣,这属于正常业务范围,不是不可抵扣的情形。
六: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购进的原料,相应的进项税金是否可以抵扣,在实践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研发活动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范围 企业内部研发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对应项目主要包括: 1、研发活动耗用的原材料、工具、低值易耗品等。 2、研发活动所耗用的水、电、燃料、动力等。 3、研发活动采购的机器设备。 4、因研发活动而购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 研发活动的定义 增值税法规中没有对研发活动进行专门定义,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却有所涉及。这两份文件对研发活动的定义基本一致,根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鉴于上述法规主要目的为限制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对研发活动规定标准比较高,特别强调了“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这显然排除了很多企业内部较小的研发活动。 会计上的规定也许更加具有普遍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对比之下,会计的规定“弹性”更大,但无论是会计还是所得税法规,都强调了“新的或实质性改进”这一研发活动的基本特征。 进一步研究并结合一般实践,可以得出,从研发活动的涵盖范围来看:1、虽然所得税相关法规排除了“人文和社会科学”,但会计上却没有限制,即研发活动不仅仅指自然科学,也可以包括人文和社会科学。2、研发活动不仅发生于增值税征税领域,也可能发生在非增值税征税行业,如农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其他服务业等等。 从研发活动的过程来看,1、研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2、研发活动有可能成功,产生科技成果,这些成果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和非专利技术。3、研发科技成果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应予以资本化。4、实践中,研发活动成功可能同时产生产品,产品实现销售,极端的情况下,产品的销售收入甚至于可能大于整个研发的投入。5、研发活动也可能失败,没有产生任何科技成果或产品。 针对研发活动的不同结果,显然,针对不同的情况,研发活动相关的进项税的抵扣也不应该一成不变。 研究开发活动相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分析 (一)如果公司主要所从事的行业为非增值税征税领域,则这些公司发生的研发活动相关进项税金,即使取得了增值税发票,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如果公司主要所从事的行业为增值税征税领域,则这些公司发生的研发活动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呢?这需要具体分析: 1、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主要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余下全文>>
七:技术开发费可以抵进项税额吗
如果你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办公用品、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八:研发用材料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 我公司将采购的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以及为实验室购买的设备、办公用品等用于公司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研发活动,能否进行抵扣?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产品或技术研发中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可抵扣的范围,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条例中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扣税凭证,并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是可以抵扣的。
九:研发支出领用原材料,是否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个人觉得不应该做进项转础,因为研发阶段通常尚未形成最终产品,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免税货物。当然,解释权在税务机关。
十:研发领用的原材料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可以,技术研发资本化的费用计无形资产,不是固定资产。 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原材料达到预定用途时 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