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的方法

一:放射防护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为了达到防护目的,按照荆量限制的基本原则,减小各类人员的内、外照射剂盆.应采取的方法有:

(1)控制辐射源的质与量,是根治放射损害的方法。在不影响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应尽最减小辐射源的强度、能最和毒性。

(2)减少照射时间。外照射的总剂里与总照射时间成正比. 因此必须尽最减少受照射时间。可采取减少不必要停留时间、轮换作业、提高操作技术等措施,减少个体受照射时间。

(3)加强屏蔽防护.在放射源与人员之间设置防护屏,吸收或减弱射线的能t.

(4)距离防护。点状放射源的剂盆与距离平方成反比,操作中应尽可能远离放射源.切忌直接用手持放射谏.

(5)围封隔离.对于开放源及其作业场必须采取“封锁隔离”的方法,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空间,防止向环境中扩散。

(6)除污保洁。操作开放型放射源.使用开放型放射性元家时,要随时清除工作环境介质的污染。监侧污染水平,控制向周圈环境的大最扩散。

二:放射性物品的三种防护方法

所有的防护逃不过,时间、距离、屏蔽三类方法

三:在放射性危害地域的防护方法有哪些

辐射防护一般原则和剂量当量限值

3.1一般原则

3.1.1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在选址、实验室分级、场所内分区、布局、辐射屏蔽,以及放射性"三废"处理,操作条件和辐射监测设备等方面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1.2如果计划操作的放射性核素种类、操作量、操作方式以及防护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超出原设计规范,应率先向主管部门提交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1.3在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小,应遵守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当量不超过相应规定限值的三项原则。

3.1.4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均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并经常进行评价,不断改善防护措施,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

3.1.5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工作场所各项防护措施的防护效能,确保其处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3.1.6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使各类人员所受的照射保持在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这些措施至少应包括:

a.尽量减少放射性核素的使用量;

b.尽风能选用放射性毒性较低的核素代替毒性较高的核素;

c.设法用密闭型操作代替开放型操作;

d.提高工作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缩短操作时间;

e.使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f.正确收集和处理放射性"三废";

g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等。

四:放射检查时,患者应该怎样做好防护工作

仅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放射诊疗技术和设备被应用到临床诊疗活动中。因此,懂得正确合理地选择放射学检查方法和自我防护就显得十分必要。接受放射学诊断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普通荧光透视和数字影像检查方法;哺乳期妇女、孕妇、育龄男女应尽量避免x光检查,尤其是会引起其腹部、骨盆或性腺受到照射的检查,另外儿童也应慎重进行放射检查,在照x光片时,必须对性腺器官进行防护遮挡;进行放射检查时,应在放射检查室外候诊,进入放射检查室前,先观察检查室入口处门上方的指示灯是否亮着,如果亮着表示有病人正在接受检查,不要进入,以免受到误照,待灯熄灭时,方可进入;接受照射前,应向放射医务人员索取个人防护用品,学习佩戴方法,正确佩戴后方可接受放射检查。个人防护用品一般包括铅帽、铅围脖、铅裙等,主要为辐射敏感器官(例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提供射线屏蔽;受检者的陪同人员最好在检查室外候诊,如必须陪同检查,也要做好个人防护。

此外,依据相关要求,放射诊疗单位有义务事先告知就医者接受放射诊疗对健康的影响,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就医市民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一旦发现放射诊疗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做好受检者个人防护,可以向市卫生监督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五: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卫生防护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二)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三)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四)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五)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志:(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三)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四)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五)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志;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二)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三)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铁路、民航、交通等运输部门的货运仓库、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可能储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一)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二)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三)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四)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及钴-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应当设有多种联锁装置和应急装置,并做到单一联锁装置发生故障时,其余联锁装置仍能正常工作;(五)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生产场所,射线装置启动与调试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防护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卫生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其他卫生要求。生产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产品与射线装置应当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三)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四)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 从事放射诊断、治疗的单位,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范。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余下全文>>

六:请问放射科怎么防护?

现在一般的防护方案为普通X线机如果机房面积足够,墙壁使用24砖墙(墙面涂抹3cm钡沙等复合防护材料)或37砖墙,室顶或地板能达到15cm混凝土。CT机房如果机房面积足够,墙壁使用37砖墙(墙面涂抹3cm钡沙等复合防护材料),室顶或地板能达到20cm混凝土。门窗等满足3mmPb以上即可。

七:放射卫生工作防护管理办法有没有改动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失效]

【发布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卫生部令第17号

【发布日期】 2001.10.23 【实施日期】 2002.07.01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卫生防疫检疫

【失效依据】

本篇法规已被《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法宝提示】 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382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7号)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1篇 部门规章约9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33篇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 )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3日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 )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二章 卫生许可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许可程序和要求,建立并完善许可档案。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提交下列资料;经审查同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一)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提交下列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资料;

(三)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效果评价审查意见。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

第九条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必须取得卫生......余下全文>>

八:如何做好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关于可辐射的相关知识?啥意思,不懂.....

具体的辐射防护工作主要包括辐射监测、辐射安全及管理。辐射监测包括对环境、工作场所、工艺流程及人体等进行剂量监测,辐射安全管理包括制定工作程序,然后检查是否按照程序实施,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另外还包括放射源的管理,辐射仪表的标定校准等.......

九:如何正确认识放射防护

X射线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 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与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要以计划为依据,制定计划总是在个人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中心。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什么性质的,怎样产生的,都应讲清楚。 3.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3.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日期

十:我国现行的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具体的还是行业标准和规范条例等,涉及的法律文献也不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节选)、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

《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

《放射源分类办法》、

《射线装置分类》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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