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一: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颁布日期:20060126 实施日期:200604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五)逾期初始注册......余下全文>>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规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三:2015年国家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何规定

仍执行2005年颁布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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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理工程师允许执业年龄有规定吗

按照《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範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7 号)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 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3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

2、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3、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台湾地区具体事宜另行制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报名时间 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从2013年2月份开始。各地报名时间有所不同,具体报名时间以各地区考试公告为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第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六: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三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同时,还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中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

七:如何注销监理工程师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的有关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人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退休证、警官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申请人注册专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5、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执业印章原件。

6、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7、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建设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请您携带好相关申报材料,到北京揣建设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南楼东05室)办理,业务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1:00;13:00--17:0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联系电话:85984507、85979067,办理此项业务共需要20个工作日(不包括建设部受理时间)。

八:监理工程师需要遵守哪些行为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九: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做了哪些规定

折叠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折叠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折叠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折叠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折叠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十:注册监理工程师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可以申请注销。

事项名称

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办事依据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

主管部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办理主体单位名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事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的注册人员

办理条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52号)。

1.注册费:50元/人次;

2.印章费:0 元/枚。

所需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册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打印);

2.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或退休证明;

3.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4.本人执业印章;

5.办理条件情形之一的证明

业务表格

《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网络办理流程

1.企业在注册管理系统上登录,填写注册资料上报;

2.到省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3.省注册窗口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层

020-86373218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监督电话020-83754273

常见问题解答

一.审批结果除了系统申报锁中查看,还有什么途径查询?

答:可登陆“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在“注册监理工程师审批结果中查询”。

二.网上资料填报有误,如何处理?

答:以公司的名义提交书面退回网上资料的申请再传真到020-83754622。

三.办理注销手续后,还可申请重新注册吗?

答: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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