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从新的党情国情出发,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保证。贯彻落实好《条例》,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学习培训,推动工作常态化。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将学习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员大会传达、支部学习研讨、党组织书记讲党课解读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委(党组)成员和党员干部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认真学习好《条例》,把各项要求搞清楚,把各项规定学深学透学扎实,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真正用《条例》规范言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党委(党组)书记、成员要切实发挥好表率作用,先学一步、学深一筹,带头做《条例》的宣讲者、执行者、维护者。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条例》列入党校主体班次的重要培训内容,重点加强对党组书记和新提任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相关内容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周进行学习小测试,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组主要领导贯彻条例的积极性。制定科级领导干部《条例》学习考核办法,将学习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学习《条例》、贯彻《条例》的好氛围。特别是要把好的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探索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党组工作制度体系。 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工作科学化。各级党委(党组)要修订完善“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建立确定议题、准备材料、提前通知、会前酝酿、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七步工作法”,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会议决策的原则、范围、程序,形成靠制度建党、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党组织决策程序。着力解决过去存在的党组设立不统一、党组职责不明晰、党组运行不规范、党组规矩不健全、党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等问题。要出台党委(党组)议事决策细则、重大事项公开及群众监督办法等制度,推行党政联席会议、党内情况通报、社情民意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保障民主集中制凝聚人心,积聚民智、科学决策作用的发挥。 强化监督约束,推动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权责运行监督工作机制、制定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和群众监督流程图,从确定议题、会议决定、组织实施等议事决策环节和会前、会中、会后三个阶段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等做出详细规定。增加党务工作的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着力抓好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班子内部监督三个层面上的监督,成立“两代表一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干部义务监督员组成的“四支监督员队伍”。设立党务群众监督公示栏等方式,对涉及党委(党组)重大决策程序、结果、执行等方面事项进行公示,让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决策监督,扩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不断提升党组决策科学化水平和执行力。
二:如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三:如何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一)加强学习培训,推动学习全员化。
(二)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工作科学化。
(三)强化监督约束,推动工作规范化。
四:如何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加强学习培训,推动学习全员化。明确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为学习贯彻《条例》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书记为具体责任人,确保《条例》精神落到实处。组织全体组工干部、县委党校干部职工先学一步,专题学习《条例》内容,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内涵。额敏县委组织部把《条例》列入党校主体班次的重要培训内容,重点加强对党组书记和新提任领导干部的培训。各党组(党委)把《条例》相关内容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周进行学习小测试,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组主要领导贯彻条例的积极性。制定科级领导干部《条例》学习考核办法,将学习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工作科学化。修订完善“党组(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建立确定议题、准备材料、提前通知、会前酝酿、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七步工作法”,进一步规范党组(党委)会议决策的原则、范围、程序,形成靠制度建党、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党组织决策程序。完善党组(党委)决策和工作机制,相继出台党组(党委)议事决策细则、“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党政正职四不直接管”、重大事项公开及群众监督办法等制度,推行党政联席会议、党内情况通报、社情民意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保障民主集中制凝聚人心,积聚民智、科学决策作用的发挥。
强化监督约束,推动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权责运行监督工作机制,印发《关于党组(党委)会议重大决策群众监督机制的通知》和党组(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和群众监督流程图,从确定议题、会议决定、组织实施等六个议事决策环节和会前、会中、会后三个阶段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等做出详细规定。增加党务工作的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着力抓好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班子内部监督三个层面上的监督,成立“两代表一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干部义务监督员组成的“四支监督员队伍”。设立党务群众监督公示栏等方式,对涉及党组(党委)重大决策程序、结果、执行等方面事项进行公示,让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决策监督,扩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不断提升党组决策科学化水平和执行力。
五:如何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各党组(党委)要把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中心组学习等多种形式抓好学习贯彻。要对照《条例》开展党组的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完善党组(党委)配套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把《条例》赋予党组的各项职责任务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执行好。各级党委要进一步深化对统一战线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紧紧围绕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重大原则和着力重点,结合工作实际,理清思路、明确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切实解决统战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把中央和省委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市统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六:如何解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精神
党组制度正式建立已有70年历史,为什么要在现在出台相关条例?条例中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这些内容对于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又有什么现实意义?带着这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填补党内法规空白
党组制度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历经了撤销、恢复的曲折历史。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涵盖了从中央到县4个层级。
“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说。
但这么重要的一项制度,长期以来除了党章用3个条文作原则规定外,一直未出台专门的党内法规来进行规范。由于缺乏具体制度遵循,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党组作用的充分发挥。
“比如说国企党组这一块,下一步深化改革将带来股份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党的领导和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协调运转,实现利润与承担社会责任如何兼顾,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规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组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党组工作条例。今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对于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样,我们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就比较完备了。”谢春涛说。
着眼全面从严治党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导致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中央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把“着眼加强党的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重要原则,强调要通过完善党组制度,更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根据上述原则,这次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凡是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责任。
条例还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要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这次出台的条例共分8章39条,包括总则、分则、附则3大板块。专家普遍认为,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余下全文>>
七:如何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从新的党情国情出发,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保证。贯彻落实好《条例》,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学习培训,推动工作常态化。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将学习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员大会传达、支部学习研讨、党组织书记讲党课解读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委(党组)成员和党员干部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认真学习好《条例》,把各项要求搞清楚,把各项规定学深学透学扎实,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真正用《条例》规范言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党委(党组)书记、成员要切实发挥好表率作用,先学一步、学深一筹,带头做《条例》的宣讲者、执行者、维护者。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条例》列入党校主体班次的重要培训内容,重点加强对党组书记和新提任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相关内容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周进行学习小测试,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组主要领导贯彻条例的积极性。制定科级领导干部《条例》学习考核办法,将学习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学习《条例》、贯彻《条例》的好氛围。特别是要把好的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探索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党组工作制度体系。 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工作科学化。各级党委(党组)要修订完善“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建立确定议题、准备材料、提前通知、会前酝酿、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七步工作法”,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会议决策的原则、范围、程序,形成靠制度建党、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党组织决策程序。着力解决过去存在的党组设立不统一、党组职责不明晰、党组运行不规范、党组规矩不健全、党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等问题。要出台党委(党组)议事决策细则、重大事项公开及群众监督办法等制度,推行党政联席会议、党内情况通报、社情民意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保障民主集中制凝聚人心,积聚民智、科学决策作用的发挥。 强化监督约束,推动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权责运行监督工作机制、制定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和群众监督流程图,从确定议题、会议决定、组织实施等议事决策环节和会前、会中、会后三个阶段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等做出详细规定。增加党务工作的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着力抓好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班子内部监督三个层面上的监督,成立“两代表一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干部义务监督员组成的“四支监督员队伍”。设立党务群众监督公示栏等方式,对涉及党委(党组)重大决策程序、结果、执行等方面事项进行公示,让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决策监督,扩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不断提升党组决策科学化水平和执行力。
八:《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定的意义有哪些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组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九:如何贯彻落实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从新的党情国情出发,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保证。贯彻落实好《条例》,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学习培训,推动工作常态化。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将学习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员大会传达、支部学习研讨、党组织书记讲党课解读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委(党组)成员和党员干部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认真学习好《条例》,把各项要求搞清楚,把各项规定学深学透学扎实,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增强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真正用《条例》规范言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党委(党组)书记、成员要切实发挥好表率作用,先学一步、学深一筹,带头做《条例》的宣讲者、执行者、维护者。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条例》列入党校主体班次的重要培训内容,重点加强对党组书记和新提任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相关内容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周进行学习小测试,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组主要领导贯彻条例的积极性。制定科级领导干部《条例》学习考核办法,将学习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学习《条例》、贯彻《条例》的好氛围。特别是要把好的经验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探索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党组工作制度体系。 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工作科学化。各级党委(党组)要修订完善“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建立确定议题、准备材料、提前通知、会前酝酿、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七步工作法”,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会议决策的原则、范围、程序,形成靠制度建党、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党组织决策程序。着力解决过去存在的党组设立不统一、党组职责不明晰、党组运行不规范、党组规矩不健全、党组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等问题。要出台党委(党组)议事决策细则、重大事项公开及群众监督办法等制度,推行党政联席会议、党内情况通报、社情民意反映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等制度,以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流程,保障民主集中制凝聚人心,积聚民智、科学决策作用的发挥。 强化监督约束,推动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权责运行监督工作机制、制定党委(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和群众监督流程图,从确定议题、会议决定、组织实施等议事决策环节和会前、会中、会后三个阶段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等做出详细规定。增加党务工作的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着力抓好组织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班子内部监督三个层面上的监督,成立“两代表一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干部义务监督员组成的“四支监督员队伍”。设立党务群众监督公示栏等方式,对涉及党委(党组)重大决策程序、结果、执行等方面事项进行公示,让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决策监督,扩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不断提升党组决策科学化水平和执行力。
十:中国共产党员党组工作条例哪些情形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