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管指标

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按照金融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按照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动性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余下全文>>

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55号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证券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三)制衡性:证券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健全证券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监控机制,确保净资本符合有关监管指标的要求。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包括科学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运作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证券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防范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的风险。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保持资产、财务、人事、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确保证券公司独立运作。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依据所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严密有效的三道业务监控防线:即建立重要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的防线,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防线,建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岗位全面实施监控、检查和反馈的防线。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法人统一管理,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明确界定部门、分支机构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职能。证券公司业务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不断完善业务、财务、人力资源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自身实际加强业务运作的后台管理,完善集中清算、集中核算、客户资料集中管理等制度;提高实时预警、监控、防范风险的能力。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的完整体系,运用包括敏感性分析在内的多种手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化解方法。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授权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经纪、自营、投资银行、受托投资管理、研究咨询以及创新业务等制订统一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针对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性质,制定明确的控制措施。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大力加强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的风险控制,建立自有资金运用的决策、审核、批准、监控相分离的管理体系,加强资金额度控制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控,对资金异常变动和大额资金存取等行为重点监控。第......余下全文>>

四:什么是证券公司净资本监管?如果降低净资本监管会怎么样?

净资本是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资产流动性状况的一个综合性监管指标,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它表明证券公司可随时用于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通过对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的监控,监管部门可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防范流动性风险。 事实上净资本这个指标目前主要用于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目的是为了挤泡沫,规避风险。 净资本指标的主要目的 净资本指标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证券公司保持充足、易于变现的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紧急需要并抵御潜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营运风险、结算风险等,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二是在证券公司经营失败、破产关闭时,仍有部分资金用于处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等事宜。降低了净资本监管会会要求去采取措施达到基本条件,否则就会有相关的约谈,风险提示函,甚至暂停经营等相关措施出台。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五: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内部控制

篡改、投资决策、未决诉讼。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规模失控,上岗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资格管理的规定,确保交易清算系统的安全、清算信息的核对,制定适当的执业回避、出借账户等风险、密码管理。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委托与撤单、机房安全,严防通过修改柜面交易系统的功能及数据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统一归口管理信息技术工作。第八十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各营业场所工作室(包括网上工作室)和集会性投资咨询活动的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确保投诉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勤勉尽责,协议中除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提示外、误导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息系统日志应至少保存15年、投诉处理等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病毒防范。证券公司应严格控制业务部门、人员管理,与客户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届满。第一百一十条 证券公司应强化会计监督职能。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立项审批与开发,制定规范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完善各类投资银行项目的业务流程、操作流程、内部审核,及时与中国证监会沟通,制定操作程序和具体控制措施、密码管理。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应采取有效的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措施、品种,客户回访应主要由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履行相关资料的备案义务、开发测试与日常运转之间应适当分离、超越授权。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加强对员工的法规及业务培训。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保证信息系统日志的完备性,确保提供及时,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明确,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合理分配利润,加强对自营业务的投资策略、操纵市场、合理的人事选拔制度、使用;防止自营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混合操作、项目投入产出核算和项目利润分配等措施,确保开启审计留痕功能,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工作调动或离职、盈亏状况、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应制定和定期修订灾难恢复和应急处理预案。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对于网络中断、真实和完整,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并对异常资金流转、变相自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 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资金管理办法、规模、收益预期,严格的授权进入及记录制度、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筹集、资金清算和风险监控等职能应相对分离、账实核对,防止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已及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产品或业务设计,加强交易信息与财务信息,采用实物盘点,还应列示营业部可从事的合法业务范围及证券公司授权的业务内容,明确费用标准,包括客户服务记录、赔偿事项等)的风险管理以及资产质量的监控。第八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对创新业务设计科学合理的流程,并对离职原因作出说明 、抢劫等紧急情况;禁止分支机构从事资金拆借。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授权体系,强化负债风险,通过事先评估。证券公司应当要求聘用人员以恰当形式进行诚信承诺,严格控制自有债券回购业务规模、账外自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账外自营,合理控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规模。第五十条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研究策划、事中和事后监督,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抵押、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和行为规范的最新文件和资料,强化资金的集中管理、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通过定期述职和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提高其自律意识、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数据和重要资料做到异地备份,提高投资银行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业务应有完整记录。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合同、发行上市和保荐回访等环节的管理,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及时......余下全文>>

六: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证券公司的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买卖。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即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及证券公司受理了委托,两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经纪业务中的委托单,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不仅具有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业务。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及产品销售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它具体包括: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余下全文>>

七:【证券公司财务风险案例】 10分

主要是根据一些财务指标进行风险控制 以下是粘贴的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五)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三)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前款所称自营股票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证券自营业务规模,是指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   证券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计算股票投资规模时,证券公司可以按股票投资成本减去出售认购权证净所得资金(不包括证券公司赎回认购权证所支出资金)后的金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二)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   (三)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   计算承销金额时,承销团成员通过公司分包销的金额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认购的金额不包括在内。   证券公司同时承销多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期有交叉、且发行尚未结束的,应当按照单项业务承销金额和对应比例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二)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   (三)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五)按对......余下全文>>

八: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包括?

参考资料给的答案绝对是正确的!

A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B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上市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C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也就是政策银行,主要负责商业银行及货币金融体系的监管;

D保监会主要负责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

值得说明两点:

1、这是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各国对金融市场的划分有所不同,因此金融监管体系各异;

2、这是人为的,机械的,分割的监管体系,比较管用,但不能完全有效地控制风险,因为,整个金融市场及其产品看似人文意识范畴,但仍无法摆脱天地规律的制约。它们就像一棵树,相互渗透,相互派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环环相扣、丝丝相连、密不可分、根深叶茂、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牵一发而动全身。为此,国际著名金融专家丁大卫教授历经20多年的潜心研究与大量实践终于发现了金融的客观规律,并创立的著名的金融树体系,它将整个金融世界及其所有因素系统集成为一棵可视化的“金融树”,让人一目了然,终生难忘。事实上,金融的一切同树如出一辙,因为树乃天地规律的集大成者,金融树乃金融规律的系统集成,因此,金融就是树!由于掌握了金融的客观规律,历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丁教授都曾不厌其烦地向世人发出警告并预示了结果。2008年9月15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此前的几年中,他一直在为阻止这场危机的爆发进行了不懈的努力。相比之下,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执掌美联储长达21年之久,期间多次发生金融危机,他不但一次也没有觉察到,反倒一次次将虚假繁荣误以为真。

九:净资产与净资本概念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净资本是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资产流动性状况的一个综合性监管指标,通过对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的监控,监管部门可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防范流动性风险。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证券类资产的风险调整-应收项目的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的风险调整-长期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扣减比例+/-其他 净资产是针对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单位及外资企业等而言,计算公式=总资产-总负债 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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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有哪些?

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章可知,有如下监管: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三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

(二)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

(三)变更名称、住所;

(四)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条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因公司过失遭受重大投诉;

(十)面临重大诉讼;

(十一)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名称、住所变更;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

(四)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五)决定处分其股权;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术系统;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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