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纠纷案例

一:如何成功争取子女抚养权经典案例汇集指导

成功争取子女抚养权经典案例一【成功争取4岁女孩抚养权】

成功争取抚养权【4岁女孩】

建邺离婚案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在2013年6月立案于建邺区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王娟

在律师多次组织男女双方进行离婚磋商,最终全面达成一致。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探视2天;

3、男方支付我方35万元财产折价款。

至此本案终结,一个月离婚并成功争取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协议书

男方:A,男,汉族,南京市建邺区。

女方:B,女,汉族,南京市建邺区.

双方于2005年在鼓楼区登记结婚,于2007年生育一女儿,名C,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由女方抚养。

男方现阶段每月支付500元,待有固定工作后,双方再行协商。

男方每月可探望孩子两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提前打电话告知)。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男方分二次支付女方35万元,双方再无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在民政局签订该协议后一年内付清,2014年2月5日前支付20万,2014年8月5日前支付15万。

四、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自签字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支持与往来,男女双方日后无论个体的贫富都与对方无关,夫妻双方在协议签订后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双方也无权利日后要求经济上的支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2013年7月5日

成功争取子女抚养权经典案例二【成功争取5岁男孩抚养权】

离婚诉讼多分夫妻共同房产【多项抗辩成立】

【下关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女方以家庭暴力、婚外情等多种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庭判令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确认抚养权、抚养费,并且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赔偿。

审理结果:

1、判决双方离婚;

2、判决抚养权归我方,女方每月支付750元抚养费;

3、判决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获取60%房屋份额款项,仅支付女方40%房屋折价款;

4、驳回女方夫妻债务、家庭暴力、婚外情、损失赔偿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几乎容纳所有离婚诉讼请求的离婚案件,该案的判决也近乎是一本教课书,有着融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社会人情的综合功能。

委托人积极寻求南京离婚律师庄律师的帮助,成功将该离婚案圆满办结,在对方出示开房记录的情况下以及报警记录等众多证据情况下成功抗辩,法庭未采纳本案存成婚外情以及家庭暴力,据此也不支持对方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结合双方家庭对于房屋出资的投入程度以及男方对于家庭实际贡献,法庭采纳了庄律师多分财产的代理意见,我方多分20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下民初字第号

原告赵,女,1979年生,某房地产公司职工,住所地在玄武区。

被告刘,男,1976年生,某公司员工,现住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代理人庄律师,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重菊、代理审判员李义军、人民陪审员刘继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余下全文>>

二:抚养权案例被告人可以缺席宣判吗 30分

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如有必要亦可以缺席判决,更何况抚养权案子。

三:抚养权纠纷案件能否实用特别授权

可以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如离婚是不能特别授权的,但抚养权变更是可以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十大解释

那来什么十大解释?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1、2、3,就是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建议直接网上搜索或法律书店购买。

五:抚养权法院怎么强制执行?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首先,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逍遥法外,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为保证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六:抚养与赡养问题(真实案例)

"为什么不去告他的父亲呢,这是遗弃罪啊"的回答是正确的,其不但有贩卖人口行为,还有未承但法定扶养义务的行为,当然也有遗弃的行为,可以控诉他,要求其承担扶养义务.要她赡养他的问题不用担心,因为其没有承承担扶养义务,所以也可以不承担赡养的义务.不过关键点是法律只讲证据,你要有证据证明才行的.

七: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委托律师权限如何

这个是根据当事人的授权范围:1,一般代理;2,特别授权代理。

八:离婚诉讼中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在诸多的案件当中,有的当事人确是为与子女共同生活而争取抚养权,当然也有以孩子为筹码以期达到离婚的目的或者是争取更多的财产权益。但是对于律师而言,当事人的委托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让当事人满意是最终的目的。 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规定及参考因素 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对于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法律并没有强行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四、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人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九:法律 有关上辈人与下代家庭纠纷案例(老人告子女不养老)

其实有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实际案例,发生时间大约是十年前

某女星自幼父亲抛弃妻女不辞而别,该女星被母亲辛苦抚养长大,父亲从未承担过任何法律义务

后女星成名后,其父没有生活来源,于是又找到女儿要求赡养,遭到拒绝后起诉

最后该案件是和解解决,女星同意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同时,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我国,子女赡养老年父母和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均系强制的法律义务,不以任何附加条件为限定。虽然该女星的父亲未承担其法定抚养义务,但由于双方的父与女关系存在,在子女成年后,老父失去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女星还是有法定的抚养、医疗等义务的

注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规定:我国承认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只有亲生关系和收养关系两种,其中,亲生关系只有在符合法定要求情况下,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收养后才可以解除,其他情况下均不得解除(公开声明断绝关系是无效的,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而收养关系则可以依情况而解除

建立合法收养关系后,原亲生关系被依法解除,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承担亲生父母的义务,当然也不享有亲生父母的财产等继承权利,但这必须是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而且一旦收养关系解除,亲生关系依然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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