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主文有错别是否可以裁定补正
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其主要理由: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将“笔误”解释为“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写和其他笔误”,但是该解释的“笔误”的范围不够明确,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和立法本意,裁定只适用于解决程序上的事项,因此法律文书中的笔误应该界定为法律文书主文以外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而不应包括涉及案件事实改变、实体变更的笔误。在本案中,如果用裁定补正形式进行纠正错误,实际上是变更了实体处理结果,相当于又下发了新的判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补正笔误裁定,不允许上诉,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而对后来法院下发的补正裁定有意见却不允许上诉,这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错误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二:用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法律有无期限规定
判决书中的笔误,属于民事诉讼程序性问题,应当用民事裁定予以处理,即直接作出裁定补正民事判决书中的笔误即可,不受时效限制.
三:法院判决书出现笔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适用裁定。你所描述的的事实就是判决书产生笔误的事实。正确操作法院是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177条恭所规定的“确有错误”应当是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方面的错误,不包括判决书中的笔误。如您还有什么疑惑可以与本人联系,希望我的答复能使您满意。
四: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判决书上笔误是否应该通知当事人?应怎样处理?
法院经查实应当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并送达给当事人
五:法院对已生效判决发的补正裁定该如何处理?
法院对已生效判决发出补正裁定,则是对原判决中笔误的纠正,就补正裁定部分的效力要优于原判决书,因此须按补证裁定执行。
补正裁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补正裁定书有如下效力与作用:
1、补正裁定书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均属法院法律文书的一种。
2、补正裁定仅是对法律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其是作为被补正的法律文书的附件存在的,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密不可分。
3、补正裁定书对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补正、补漏、补错功能。
4、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判决书生效。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正裁定书作出后或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是不能上诉的。
六:补正判决书案号不对自么补正
法院要制作裁定书进行补正。
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七:一审判决书在二审判决书生效后发现有笔误,二审是维持判决,笔误怎么
您好:
根据我国民诉法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也就是说,您说的情况并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是判决书中笔误,这不会影响实质的判决结果,被告可以请原审法院发出补正裁定就可以,如果已经到了二审阶段,被告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说明(不过这种情况根本不会开庭吧,二审法院一看只是文字问题就直接改一下OK了)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八:一审行政判决书中有笔误二审没看出来,继续延用一审的笔误!(案号错误)
在审判中,这种错误属于瑕疵,瑕疵与违法的区别在于瑕疵不影响办案的实质,不会对判决结果造础影响,而违法在于这种错误会导致审判结果的改变,比如一审中你提出合法的关键证据而法院不予采信。
当然,你可以以此为借口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
九:法院判决书上的一个数据写错了该如何纠正
如果是小错误,让法官补个裁定,如果是大错误就上诉呗
十:法院判决书裁定补正的地方是否不超过三次
现行法律并没有法院判决书裁定补正的地方不能超过三次的规定。另外,补正判决书、裁定书中的笔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