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具体是哪些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的为编写投标所需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等项内容的书面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关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载人这些内容的目的是尽量减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由于不明确如何编写投标文件而处于不利地位或其投标遭到拒绝的可能性;一类是关于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这是为了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因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类是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主要是商务性条款,有利于投标人了解中标后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是招标文件的内容,统称实质性要求。所谓招标文件实质性就是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就是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
性要求不相符,即可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并不允许投标人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招标文件一般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须知。这是招标文件中反映招标人的招标意图,每个条款都是投标人应该知晓和遵守的规则的说明。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技术规格。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或技术要求是招标文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指招标项目在技术、质量方面的标准,如一定的大小、轻重、体积、精密度、性能等。技术规格或技术要求的确定,往往是招标能否具有竞争性,达到预期目的的技术制约因素。
(4)招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投标报价是招标人评标时衡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事先提出报价的具体要求及计算方法。招标文件中应说明招标价格是固定不变的,或是采取调整价格。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中还应列明投标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时只能采用招标文件中已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另定。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在招标投标程序中,如果投标人投标后擅自撤回招标,或者投标被接受后由于投标人的过错而不能缔结合同,那么招标人就可能遭受损失(如重新进行招标的费用和招标推迟而造成的损失等)。因此,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保证金或形式的担保(如抵押、保证等),以防止投标人违约,并在投标人违约时得到赔偿。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1)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12)主要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明确将要完成的工程范围、供货的范围、招标人与中标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除一般合同条款之外,合同中还应包括招标项目的特殊合同条款。
二: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三:什么叫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响应
招标与投标实质上是一种买和卖的行为,只不过这种买与卖完全遵循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着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 这与传统的物资采购相比,无论从采购的管理思想还是采购方式都有很大的不同。对于招标方来说,采购的所有要求和条件完全体现在招标文件之中,这些要求和条件就是评标委员会衡量投标方能否中标的依据,除此之外不允许有额外的要求和条件。而对于投标方来说,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来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方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作出的响应不完全,或者对某些重要方面和关键条款没有作出响应,或者这种响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重大偏差,这些都可能导致投标方投标失败。例如某招标文件确定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而有的投标企业并没有响应,在投标文件中却明确自己的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这样既使你的投标文件做的再出色,其他方面的承诺再好,仅此一条就在评标开始前的符合性检查中被淘汰出局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关主管部门也对不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作出了若干具体规定。因此投标企业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一定先认把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什么搞清楚,并在投标文件中一一作出响应。
四: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哪些具体内容?
根据标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形式评审中格式评审中要求: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 项要求 其结论是通过或不通过,招标文件3.7.1条如下: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因此,结果是肯定废你标。
五:标书中说实质性供货优惠条件是什么意思
投标书的要求:
投标书按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编制、装订和密封
A、技术标的编制、装订和密封要求:
1、投标书目录;
2、交货及工期承诺;
3、投标产品清单(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每项需注明生产厂家、品牌、型号、产地、质保期、详细技术参数;
4、产品图样、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技术资料等;
5、质量承诺、服务承诺;
6、设备或产品保证供货有效证明(须提供厂家供货确认函以保证产品质量);
7、投标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B、商务标的编制、装订和密封要求:
1、投标书目录;
2、投标函;
3、投标方委托人授权书;
4、投标方的营业执照及其他合法资质证件的复印件,代理商必须提供针对此项目的厂家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投影机保修三年、灯泡保修一年、投影幕保修三年);
5、投标报价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
6、产品质量获奖证书;
7、投标方确认的优惠条件。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价的30%;,安装调试结束后由学院相关部门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
五、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废标:
1、未按本招标书第四款的要求提供招标文件的;
2、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招标文件有实质性背离的;
3、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4、投标文件没有密封送达的;
5、报价明显背离市场合理价位的。
标书内容须注明设备供货所需的时间周期和安装调试所需时间。
、报价表及资质证照的复印件须加盖红印。
六:获得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具备哪些实质性条件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该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有些资料可在相关网站,如专利巴巴上查看、下载)
还有主要是最主要的就是产品新颖性,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的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七: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授予的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 “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八:什么是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 原材料 在出口国(或地区)内制造、 加工的货物,并由于在该出口国(或地区)内的制造和加工程序, 改变了它们原有的特征并达到了实质性的改变。经过多种加工、 制造程序,利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制成品在性质、 形状或用途上已经产生了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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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著作权取得的实质性条件
鉴别材料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按前、后浮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注]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十:什么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是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订立合同上述条款是必须的,否则订立的合同就是不完整的;
如果上述条款有所变更,就构成了整个合同的实弧性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成立新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