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
1、不合理。加班是必须要支付额外加班费的,其数额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从工资的1.5倍到工资的3倍不等,根据加班的时间不同,加班费也不同,是不可能包含在工资里面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稜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不合法。劳动者有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进行自由择业的权利,公司既然限制了劳动者的这种权利,就应当进行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资里面。我国劳动部、科技部的规章以及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对竞业禁止补偿费均持肯定的态度,规定补偿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由合同约定,但不能少于最低限额,即上一年度报酬的1/2。
3、你可以以不支付加班费随时要求辞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这就意味着,你是可以随时辞职的,因为属于单位迫使你解除合同,而且应当支付赔偿。
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祝你好运。
二:竞业禁止协议是不是要与劳动合同一起才能生效?
竞业禁止协议的主要目地是保护商业秘密,你虽然没有和该公司互订劳动合同,但因为种种原因,你还是有机会接触该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公司可以与你签订这个协议,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三:我国法律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禁止劝诱其他员工离职;禁止在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原工作等
四:竞业禁止的范本
竞业禁止协议范本竞业禁止协议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鉴于乙方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对甲方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一、权利和义务1.乙方承诺(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2)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①同行业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②甲方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3)乙方不论因何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产品的生产。(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2.甲方承诺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的支付办法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三、违约责任1.员工如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视违约情况向公司支付不低于××××元的违约金,并且公司有权不经预告便解除与员工的聘用关系。2.员工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视造成损失的情况向员工索赔,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四、争议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五、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五:竞业禁止是指什么,竞业禁止条款可以限制终身吗
一、竞业禁止是指什么
所谓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也就是说,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这里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即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由合同契约决定。竞业禁止有以下特点:
(一)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在国外,由法律直接规定竞业禁止。例如《瑞士劳动合同法》第34条a款规定:“雇员必须忠实地维护雇主的正当利益;雇员接受与雇主竞争的第三人的报酬而为其服务,在服务期间使用在原企业获得的商业秘密或泄露之,都属于禁止之列。”《意大利民法典》第2105条规定:“提供劳动者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企业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企业管理或生产方法的信息,不得以使企业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也都有类似的竞业禁止规定。另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原因。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8条也规定:“企业、事业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上面所述的竞业禁止,有的是法定的竞业禁止,有的是约定的竞业禁止,这既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竞业禁止现象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都应允许。但是在这样的合同中,不能因合同自由而限制处于劣势地位一方从事合法竞争的自由,要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与商业惯例、商业道德一并考虑,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对义务人的利益予以关注,同时兼顾公共利益。
(二)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不论是从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
规定,还是从法律关于代理人、经纪人、营业转让人竞业禁止的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来看,权利方和义务方之间都存在着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或为委任关系,或为雇用关系,或为代理关系,或为营业转让关系。竞业禁止义务只能发生在这些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没有这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产生竞业禁止义务。
(三)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业禁止制度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客体就是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所要禁止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但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指的不正当竞争又有所不同。首先,竞业禁止行为本身并非违法行为,而只是由负有特定义务即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实施该行为才构成违法。如公司经理从事营业活动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由于其特殊的职位而不应该从事与其所在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否则即构成竞业行为。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不论是谁实施这种行为。其次,竞业禁止一般只关系到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公司(企业)与雇员之间,或者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固然不正当地损害了一部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所以准确地说,竞业禁止所要禁止的行为是界于公平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⑤]
(四)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民事义务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为了满足他方的合法权益,义务主体必须实施某......余下全文>>
六: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偿标准
可以要求补偿工资的30%。
七:关于竞业禁止协议
签订禁业竞止协议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不能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自营相类似营业,并不是不能再从事这一行业,此外,原单位须向你支付禁业稜止期限内的补偿金,否则你可以不遵守所签订的禁业禁止协议(但要注意不能随意使用或外泄从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否则会依然受到原单位的追责)。
八: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用人单位需要自第一个月满的次日起至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的规定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社保手续并按照法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你可以主张补缴或者直接要求补偿;
3、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4、竞业条款中,用人单位设定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加重分法律不给予支持。
九:竞业禁止
这种约定是无效的,竞业禁止必须无条件按不低于法定标准的数额支付,也就是按不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月平均月工资的30%且不低于最低劳动报酬无条件的按月支付,劳动者才承担相应的义务。合同这个条款说要劳动者因竞业禁止限制失业才给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你可以签,到时候这条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他们不按月支付补偿金超过三个月,你随时可以到你想去的单位上班。到时候他们起诉你违约损害赔偿,得先举证公司已经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否则,违约损害赔偿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法司法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得从事与甲方公司相同性质或类型之工作”,就是让你不能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从事系统维护的工作。
4也是部分无效的,只能在单位拿出专项培训费用发票的情形下,主张按实际少工作年限与合同年限比例×培训费用所得数额之内的赔偿金,不能任由他们约定。
劳动者签合同时没有完全的意思自由,不想签也得签,有些条款是你签了字也无效的。
所有的惩罚性违约金都是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只允许两种,一是服务期二是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七)不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四)(六)(八)(九)属于可约定事项,但不能是惩罚性的,只能在实际损害的限度内,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按照过错大小、劳动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一个赔偿额。
十:新《公司法》中关于“竞业禁止”的条款放在第几条了?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