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一:什么是供养直系亲属

你好,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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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叫直系亲属和供养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1953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四)孙子女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需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以供养直系亲属论。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什么是供养直系亲属 供养直系亲属有哪些

你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四: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原劳动保障部2004年颁布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 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继兄弟 姐妹。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指哪些人

根据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的资格条件包括:(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

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

年未满16岁,机关事业单位为18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

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的资格条件包括:(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机关事业单位为18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企业职工因病死亡 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给到几岁

18岁。夫妻关系,可以到死。

八: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你对于问题的描述不够具体和全面。

由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一般是由省级劳动管理部门制定,并且大多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中早期,所以现在虽然很多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还没有宣布正式废止,但其效用已经不大。

这是由于制定时针对的绝大部分群体是国有全民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换言之,这是公有制企业为主导时期的特定产物,应用的对象基本上是公有制企业的亲属,其作用是对于企业职工直系亲属的认定工作的规范。

所以,我们要认清如下两个方面:

一、这些“管理办法”或“管理暂行办法”实现的只是如何认定“直系亲属”,以及“直系亲属”的范围及人数。

二、这些“管理办法”或“管理暂行办法”只是配合企业的福利性费用的发放或开销时才起效用。比如上世纪80年代的顶职(现在早已取消此制度)、职工(含退休职工)因公殉职、病故、正常亡故等的抚恤金发放规格和范围、职工(含退休职工)家属的困难(或受灾、重病等)救济等等。

三、这些“管理办法”或“管理暂行办法”不具备指导或规定企业的福利性费用的发放或开销的功能,两者是并行的,是配合的,没有替代性功能。就象砧板和菜刀,各是各的用途,只不过可以配合在一起使用。

由于你的问题没有谈到你或你身边的人现在面临的具体问题,究竟涉及到的是一家什么样的企业,在该企业工作的这个特定人员是什么样的用工机制(干部、全民、集体、聘用、合同、临时合同等等),所以实在无法判断在这件特定的事情上是否仍然可以适用《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但我把制定该办法的历史原因和该办法能够规范的事务范围略作介绍,相信你就可以自己进行响应的判断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敬请采纳。

九: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困难补助得多少

18岁。夫妻关系,可以到死。

十: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是什么范围 10分

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是父母、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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