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举证责任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划分的?

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下列法律法规中: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争议区分举证责任原则是什么?

区分举证责任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来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避免泛泛而论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诉讼领域中适用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因为握有证据是行为人作出主张和决定的前提条件。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组织,是劳动者分工协作共同劳动的整体,劳动者和劳动组织之间则发生服从管理和统一指挥的隶属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纵横交错性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之间,既有横向平等关系,也有纵向隶属关系。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是一种平等关系中的争议,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用人单位在企业管理中处罚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坚持谁决定谁举证原则,因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掌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他不能提供证据,就丧失了胜诉权。区分举证责任,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般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为保护劳动者权利,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1)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2)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

(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4)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

四: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否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侵权行为中,由对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过无错,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

劳动纠纷举证有其特殊性质,但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只要举证证明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可以了(身体受伤的再举证证明受伤事实),其他的问题一概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劳动仲裁举证

你们与饭店的主要纠纷是饭店无故解除劳动关系。

你们与饭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首先要确认你们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才能劳动仲裁,估计你们及你们的律师已经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或者饭店承认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

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情形外,用工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可以申请二倍工资的赔款。

如果劳动仲裁的裁决是支持你们,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款,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之规定的,就珐终局裁决,你们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六: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七:在劳动纠纷中举证是由哪方?

我国对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则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来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的目的。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主要是指对于一些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公司应当给予你不批准法定婚假的理由,以及判断你公告自离标准,如果和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相抵触,你可以起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八:现在的劳动争议中,关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应当是由劳动者提出加班的初步事实及本人工资发放记录,由用人单位证明员工的考勤记录及加班费已经足额发放的记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对于考勤记录基工资发放记录用人必须保存两年的记录,否则视为用人单位举证不利,丹之劳动仲裁案件应当倾向于更多的让用人单位举证,否则劳动者的诉求很难得到实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加班费的请求也只支持两年内的。

九:劳动争议案件中哪些证据必须由用人单位举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也应当适用这一原则。所以,原告在诉讼中对自己应当提供的证据必须提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特殊情况包括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这个时候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立法者考虑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福利设施和待遇发放记录、劳动安全设施材料等都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对这些证据是不可能具有举证能力的。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案件就是劳动者主张追讨加班工资,如果要求劳动者来提供加班的证据这显然比较困难,因为考勤表一般都是由单位保管的,劳动者一般很难获得。所以,在劳动者有这样的主张时,要求单位来提供证据,如果单位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就会认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是对加班记录有保存两年的义务。因此对于此之前是否加班的证据不负举证责任。当然,如果劳动者对于两年之前的加班事实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仲裁还是支持的。 由此可见,这样的规定对有些在加班考勤等规定不完善,资料不齐全的单位来说很不利,如果劳动者利用单位的这些漏洞,主张自己加班工资,而考勤加班的相关证据要有单位来提供,单位不能提供,就会造成单位的损失。所以,笔者建议,用人单位要注意法律上的这些规定,完善自己必要的材料,保证单位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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