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十不准

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十不准是什么

施工现场“十不准”

一、不戴安全帽,不准进现场。

二、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现场。

三、井架等垂直运输不准乘人。

四、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

五、模板及易腐材料不准作脚手板使用,作业时不准打闹。

六、电源开关不准一闸多用,未经训练的职工,不准操作机械。

七、无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八、吊装设备未经检查(或试吊)不准吊装,下面不准站人。

九、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十、施工现场各种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十不准是什么

这个问题没有固定的答案,因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远不止十条,所以要凑出一个“十不准”就会有很多不同的版本。给你十几个“不准”,你自己挑选十条吧:

1、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件下通过;

2、不准从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

3、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

4、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5、不得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

6、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

7、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

8、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9、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场所内行走、逗留;

10、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现场。

12、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现场。

13、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

14、电源开关不准一闸多用,未经训练的职工,不准操揣机械。

15、无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16、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三:安全生产管理十不准心得体会

“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

安全,是煤炭企业永恒的主题,党的“安全第一”生产方针就是对这一主题最好的注释。“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安全工作的好坏要靠超前预防,而超前预防的关键是安全教育。说到安全教育,这就涉及到我今天的论题:是“要我安全”还是“我要安全”。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要我安全”与“我要安全”的关系。

“要我安全”从直观上来讲是指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和各级领导喋喋不休的规劝,它是外因;“我要安全”是自我行为规范,增强自主保安意识,它是内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要我安全”最终目的是达到“我要安全”,进而确保人人安全。人们常说:“下井就有三分险”,煤炭企业的确如此。在“四块石头夹块肉”的阴暗、狭窄、潮湿的环境下,在水、火、瓦斯、顶板、煤尘五大自然灾害的威胁下,再加之机械、运输、放炮等以及其它突发事件和偶发事件,在井下工作,难免要发生意外。这也就是为什么煤炭企业要把安全放在首位的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各井、各矿、各局特别重视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学习、安全戴帽的原因。

为了抓好安全工作,我们的各级管理者们可谓挖空心思,想尽了办法,大到国家的《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小到各种规章制度,可谓应有尽有。与此同时,各基层单位结合生产实际还创出了许多确保安全的方法,如联保互保,三不伤害,下违章通知书等。处罚力度和形式也多种多样,如罚款、警告、记过,甚至开除等。但血的教训证明,最关键的和行之有效的还是要培养职工的安全思想,完善自我意识,做到自主保安,换句话说,也就是要让职工做到“我要安全”。

仔细分析近年来全国煤炭系统的重大伤亡事故,特别是那些恶性的瓦斯爆炸事故,哪一起不是因为安全思想意识不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忽视安全造成的。那一声声震人心脾的爆炸,那一个个鲜活生命的悄然逝去,的确催人泪下,在这里我不想过份地描写爆炸现场那血淋淋的惨状,更不想讲述亡者父母妻儿那撕心裂肺的哭喊,因为我们的心被伤得够疼了,我们再也经不起这样的打击了。在这里我只是想向大家呼吁一下:“违章者害人害己,违章者是在杀人,是在自杀。”对于“三违”现象,特别是对于扒、蹬、跳、抽,《煤矿安全规程》早有规定,各局、各矿也早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因此而受到处罚或开除矿籍者也大有人在,那为什么“三违”现象屡禁不止呢?为什么因“三违”现象引发的事故接连不断呢?一句话,就是我们的部分职工安全思想意识不强,侥幸心理在作怪,没有真正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没有从内心产生一种“我要安全”的意念。

当然,“我要安全”这一意念,并不是在职工头脑中自然形成的,它需要外因--“要我安全”的催化。打个比方说,安全好比钟表,“我要安全”是钟表的发条,“要我安全”是给发条上劲,如果上劲不足,钟表就无法运转,反之,如果发条断了,你再怎么上劲也是白搭功。只有发条完好并上足了劲,钟表才会正常运转。安全工作正是如此,只有在“要我安全”的催化下,使职工人人形成“我要安全”的意念,安全工作才能做好,安全周期才能无限期地延长。这是一个浅明的道理,大家都不难理解。这矗又给我们一个新的提示:虽然“我要安全”是重点、是关键,但“要我安全”也不能偏废,必须二者相互结合,才能达到相辅相成之功效。具体到实际工作中,领导的讲与职工的听,集中的学习培训与职工的自我规范,日常的安全教育与职工的自主保安,典型案例的分析与职工的自我反思,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的宣传引导与职工之间的相互交流……这些都要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形成领导者与职工之间的共识,才能实现我们共同的奋斗目标--安全生产。

话又说回来,虽然......余下全文>>

四:个人安全行为十不准

驾驶员“十不准”

一、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行驶证。二、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三、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四、不准驾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五、不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车辆。六、不准在车门、车厢没关时行车。七、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八、不准饮酒后驾驶车辆。九、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防碍安全先进个人行车的行为。十、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五:如何做到不违反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现场安全作业十不准两个十条

加重考核力度与巡查力度。

六:建筑安全生产十不准是什么

1、 不准从正在起吊、运吊中的物件下通过。

2、 不准从高处往下跳或奔跑作业。

3、 不准在没有防护的外墙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

4、 不准站在小推车等不稳定的物体上操作。

5、 不得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同运料的吊盘及吊装物上下。

6、 不准进入挂有“禁止出入”或设有危险警示标志的区域、场所。

7、 不准在重要的运输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

8、 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进入非本单位作业区域或管理区域,尤其是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9、 严禁在无照明设施无足够采光条件的区域罚场所内行走、逗留。

10、 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七:如何遵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十不准

③我国公民享有对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④要注意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正确行使建议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不得超越...

八: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十不准指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4号令的规定,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内容是:(1) 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2)不准违反国有规定乱没收、乱罚款,禁止内定和下达罚款指标;(3)不准乱收费。不准在国务院在关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之外另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利用警察职权代其他部门收费、征税、罚款;(4)不准参与舞厅、歌厅、饭馆、发廊、录像放映点、按摩浴室的经营或者充当保护人,不准在其中占有干股、暗股、明股;(5)不准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6)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7)不准利用职权强行推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8)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9)不准强买强要、白吃白拿;(10)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十不准”是什么? 5分

出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阅[2003]4号

<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座谈会纪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

即: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经营活动;

3.不准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4.不准指定设备安装单位;

5.不准随意增加设备检验项目;

6.不准随意缩短设备的检验周期;

7.不准替行政相阀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8.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9.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10.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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