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筑

一:幼儿园建筑设计中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幼儿园设计二十大重点

一、使用对象的扩展

目前幼儿园使用对象普遍突破原有3~6岁的局限,扩展为2~6岁;而高品质的幼儿园,必然扩展到0~6岁,开设亲子园、婴儿班等。

即使现在没开的,不远的将来也必然要开亲子园。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区已经陆续提出要求,省级示范园必须办亲子园。

幼儿教育低龄化的趋势非常明显。

所以在空间布局上,要考虑0~3岁婴儿教育使用的室内外场地。

今后,对于布局密集的集团办园,比如杭州市下城区的众多公办园,通常将0~3岁与3~6岁的教育对象分园,将传统的幼儿园分解为婴儿园和幼儿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教育效益。

类似于现在的示范性高中和初中分开。

而众多幼儿园,通常涵盖0~6岁五个或六个年龄段。

这意味着孩子在幼儿园要上四年、五年、甚至六年。

随着亲子园的开设,必然要考虑家长的参与给幼儿园带来的影响。

同时,婴儿班多采取半日制(生员爆满的可以采取上下午制),接送需求也不同于幼儿班。

那么,0~3岁婴儿教育和3~6岁幼儿教育,也就是亲子园和幼儿园要功能分开。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幼儿园面向社区进行文化服务功能的增强,幼儿园可能成为社区的文化艺术活动中心,成为一所“社区学校”。

除了传统的幼儿园、亲子园外,幼儿园可能还会提供孕期指导、家庭教育、小学生课业辅导、周末兴趣班、社区亲子图书馆、社区合唱团、社区舞蹈队、小学生拓展训练等服务。

这样,幼儿园的服务对象就会包括小学生、成人、老人。

“始于零岁,伴随终生”,将成为我们新的办学定位。

不同的使用对象、不同的服务功能,对建筑设计提出不同的要求。

二、空间的分区

一方面,幼儿园建筑可分为三部分:办公接待区、教学活动区、后勤服务区。

办公接待区主要包括接待大厅、保健室(含晨检、隔离室)、门卫室、公共洗手间、园长室、财务室、主任室、会议室、教师办公室、档案资料室等;

教学活动区包括各班教室(含睡眠室、洗手间)、亲子园、多功能厅、科学发现室及美术室、琴房、图书室等专用功能室;

后勤服务区核心是厨房(含更衣室、主食库房、副食库房、面点间、生加工间、熟加工间、消毒间、配餐间、教师餐厅、开水间、水果储藏室),以及办公用品仓库、后勤用品仓库、维修仓库、教工洗手间等。

另一方面,户外场地也可分为三部分:公共活动区、幼儿活动区、绿化区。

公共活动区主要包括幼儿园进门处、道路、宣传展示区、教师车棚等;

幼儿活动区包括操场、大型玩具区、沙池、种殖区等。

绿化区包括围墙内外的平面绿化区以及楼体、围墙上面的立体绿化区。

幼儿园进出路线和出入口也要划分主次,如后勤服务走专用通道。

三、建筑造型

幼儿园的外立面造型,直接关系到家长、幼儿对幼儿园的印象、评价。

幼儿园整体布局一定要富于变化,追求空间的趣味性,塑造有趣而富有变化的空间,让儿童喜欢幼儿园,在游戏中学习成长。

外立面忌讳平铺直叙,不要象军营那样平直。要求有圆弧,富有动感,高低凸凹远近区直错落有致,虚实多变,个性鲜明,视觉冲击力强。

如果楼体本身僵化,可以考虑在楼顶放置一些玻璃钢的长颈鹿等动物、植物雕塑,外墙上外挂一些弧形、圆形的造型,打破楼梯平直僵化的造型。

楼梯间可以拉高,加尖顶,成为城堡的制高点。

随着功能分区,幼儿园可以采取主、副楼设计,或者尽量多几栋楼,比如行政办公楼、婴儿教学楼、幼儿教学楼、专业功能楼、后期服务楼等。

四、房顶操场

随着幼儿园容积率越来越高,户外活动场地必然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屋顶操场就成为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屋顶操场除防水外,......余下全文>>

二:建筑设计幼儿园都有哪些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7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9-2016,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全文规范搜索众智建筑资源请寄送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1号,邮政编码:150008)。

本规范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设计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徐勤 荆涛 蒋春辉 廉学军 陈永江 李桂文 吴健梅 沈克文 林莉 郑犁 陈飙 徐达明 王晓亮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顾均 王陕生 翁皓 张南宁 吴雪岭 王珏 陈向明 叶德强 郭晓岩

三:幼儿园建筑一般采用哪种建筑结构

框架结构满足灵活空间布置,另属于乙类设防,提高一度做结构设计~

四:幼儿园的建设有什么标准和规定吗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设、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

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

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回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

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

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

本定额适用干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或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 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

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m平方为,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地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140、160平方,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 办公及辅助用房

(一)办公室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112、139平方米,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资料兼会议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2、25、30平方米,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15、20m平方米,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四)保健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4、16、18平方米,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五)晨检、接待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8、21、24平方米,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六)值班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12平方米,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七)贮藏室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36、42、48平方米,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之用。

(八)传达室全国使用面积10平方米,供门卫人员值班及收发之用。

(九)教工厕所全国使用面积12平方米,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第八条 生活用房

(一)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主副食加工问及配餐间合计分别为54、61、67平方米,主副食库分别为15、20、30平方米,烧火间分别为8、9、10平方米

(二)开水消毒间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8、10、12平方米。供烧开水及餐具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三)炊事员休息室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3、18、23平方米。,供炊事人员更衣、休息使用。...余下全文>>

五:幼儿园建筑层数什么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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